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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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确保评估(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根据农业农村部、海南省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的农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以下类同)和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规定开展评估(评审)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评估(评审)工作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管理职责,由相应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一)制订项目评估(评审)管

2、理方案;(二)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制定项目评估(评审)工作计划;(三)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四)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价等工作。第五条 评估(评审)专家组和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职责:(一)评估(评审)专家组1.对评估(评审)项目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进行质询;2.按规程开展评估(评审)工作,明确修改要求并组织复核;3.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评审)结论。(二)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1.制订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2.开展评估(评审)工作,明确评估(评审)流程、内容、要求;3.按规程修改要求对材料进行复核;4.在规定时间内

3、提交评估(评审)报告。第三章 评估(评审)实施第六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如申报材料未达到相应要求,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如仍达不到要求,可不纳入评估(评审)。第七条 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分为自行评估(评审)和委托评估(评审)两种方式。自行评估(评审)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实施,委托评估(评审)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信的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组织实施。投资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农业建设项目可采取自行评估,投资规模较大、技术结构复杂的农业建设项目可采取委托评估。第八条 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原则按明确评估(评审)任务、

4、明确评估(评审)方式、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形成评估(评审)报告、组织复核和验收的程序开展。(一)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明确评估(评审)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必要时,在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前可征求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二)明确评估(评审)方式。确定自行评估(评审)或委托评估(评审),并确定评估(评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自行评估(评审)时,农业农村部门应从省级(或本级)专家库随机抽取、选聘专家成立专家组。每次参加评估(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名且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其中1名兼任组长)。评估(评审)专家应与项目无利害关系,未承担所评估(评审)项目

5、材料编制。委托评估(评审)时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应按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择优确定且具备以下条件:与评估(评审)任务相适应的农业工程咨询评估(评审)资信等级(不低于编制单位资信等级);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良好的评估(评审)工作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承担过农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咨询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机构未参与该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三)制订评估(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确定评估(评审)参加人员,专家人数、专业构成、选聘方式,评估(评审)内容、评估(评审)程序、评估(评审)方法、评估(评审)安排、成果质量要求等。(四)开展项目评估(评审)。由专家组或第

6、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按规程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参评材料,协调相关人员参加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可采取专家咨询评估和会议评估两种形式。专家咨询评估由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根据计划分别开展评估工作,按时限提交评估(评审)结论;会议评估主由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采取集中评议或现场答辩的方式,在项目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汇报后,专家提出质疑,必要时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可到项目拟建地点实地评估(评审)。农业农村部门在评估(评审)过程中根据需要现场提出质疑。项目评估(评审)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每位专家对评估(

7、评审)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行独立审阅,提出个人书面意见并签名。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组对评估(评审)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经项目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汇总后形成评估(评审)结论或报告。评估(评审)通过的项目,评估(评审)结论或报告应当明确提出肯定的意见和结论,并提出修改完善要求。评估(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评估(评审)报告应当提出否定的意见以及修改完善、补充材料等要求,并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对于采取竞争性申报的重大项目,应对评估(评审)结果进行量化评分和排序,择优采用。评估(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修改和重新报审

8、。(五)形成项目评估(评审)结论(报告)。在组织自行评估(评审)时由专家组汇总形成评估(评审)结论,委托评估(评审)时由受托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形成评估(评审)报告。项目评估(评审)结论(报告)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有确切的评判依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到公正、科学、真实、可靠。结论(报告)由文字说明和必要的附件、附表、附图等组成。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评估(评审)任务、对象及要求概述,评估(评审)工作过程与组织管理,评估(评审)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及标准,评估(评审)意见和结论。评估时应递交的报告和投资估算核定表、评审时应递交的评审报告及投资概算核定表。(六)评估(评审)工作

9、验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成果进行审查、验收。自行评估(评审)时,专家组应当按照工作要求,自材料修改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评估(评审)结论及相关成果资料,并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委托评估(评审)时,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自材料修改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交评估(评审)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评估(评审)情况,就评估(评审)报告的内容进行说明。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应对评估(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对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提交的成果文件、资料,按照事先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数量进

10、行验收。合格者予以接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者按要求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后正式验收。第四章 评估(评审)监督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参加评估(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专家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取消本次或以后参与评估(评审)活动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利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形式将评估(评审)任务转给其他中介机构;(二)聘请不具备规定资格、应当回避或有不良记录的专家

11、参加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三)在规定的评估(评审)原则、程序、方法和统一要求以外,向专家暗示或施加倾向性影响,压制、歧视与自己持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专家;(四)违反规定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评审)工作人员、专家名单、项目评估(评审)报告及专家评估(评审)意见;(五)篡改项目申报文件,擅自复制保留、使用和泄露项目申报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擅自修改已经形成的评估(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未经许可使用评估(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六)索取、接受评估(评审)对象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好处;(七)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八)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原则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申报材料编制单位应按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意见组织修改完善,未按要求组织修改、不进行情况说明或复核未通过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应不予办理项目审批立项。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重点园区)、省直涉农单位可参照此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对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农业厅农业项目评审规定(试行)(琼农党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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