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索 引 号: 00817378-2/2022-00245 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11:04 名称: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琼科规202225号 主 题 词: 无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和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2、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4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是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以下简称挂职副乡镇长)工作需要
3、设立的省级科技项目,项目以挂职副乡镇长为组织者,通过组织农民参与项目,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第三条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副乡镇长项目)为定向项目,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年,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年。省科技厅根据市县申报情况,重点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兼顾全省其它市县,商省财政厅审批预算经费,市县根据区域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实际需求编制市县资金预算。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厅职责。(一)核定和下达全省各市县年度项目经费;(二)对项目实施重要事项备案管理;(三)对项目实施和
4、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四)对各市县实施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管理。第五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二)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和管理;(三)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四)向省科技厅报备项目立项、验收结果;(五)向省科技厅报备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六)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受理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人按通知要求申报。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选题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人为在任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同一年度一名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只能立项一个项目;(三)有
5、当地农民参与,并与农民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八条项目实施基本效益。项目实施要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鼓励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投入,引导农民学技术、学经营、学管理,培育致富带头人和新型农民。根据具体申报项目,设定目标任务,明确项目考核指标。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与项目合作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合作农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四)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 评审立项第十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
6、方式决定。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两审一定”、公示、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和备案。第十二条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由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合并评审,技术评审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同领域专家和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主要目的是通过专家科学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重点从专业的角度对每个评审项目作出“不推荐”或“备选”或“推荐”的建议,作为项目立项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行政决策程序作出项目立项决定,对拟立项项目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并下达项目立
7、项文件。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下达时间。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项目资产归属等内容。第十七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调整,应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批。(一)项目负责人变更。挂职期不满离任的,由续任的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担任项目负责人,由续任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提出申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批;(二)项目延期。因不可抗拒力、
8、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于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1个月(含1个月)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三)项目终止。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拒力、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完成任务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1个月(含1个月)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复办理。项目实施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强制执行终止项目。1.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负责人,被责令整改后,整改不力的;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3.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拒力、政策性因素或完成项
9、目任务所需的经费、人员及其他相关支撑条件落实不到位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指标,项目负责人不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强制终止的;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第十八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九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验收后,将项目档案上传到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备案。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届满后3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市县科技管
10、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共同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通过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五条验收时,应对项目的财政经费使用情况同时进行验收。出现项目重要财务
11、资料缺失,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以市县为单位,按年度审批项目经费,按规定程序向各市县下达。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采取报账制管理,使用经费要凭有效票据到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销。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12、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人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13、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第三十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自主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可以自制凭证报销。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结余经费由市县主管部门按财政规定执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优先考虑原项目需求,加强节余资金管理,健全节余资金盘活机制。第三
14、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经济收益一般归属项目负责人以外直接参与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农民。知识产权归属由项目负责人和各项目参与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资产归属要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在本市县年度项目验收结束后3月内,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报告。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评价报告,适时调整对有关市县的项目和经费支持计划。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严格监管项目经费使用。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市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符合失信情形的
15、,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对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市县财政、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项目和经费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参照本办法对海南省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的挂职科技副乡镇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202X年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申报表(模板)2.202X年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任务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