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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试行)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适 用于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本文件所包含的全部要求均构成为了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引用文件ISO / IEC导则62 :对认证机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1996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3定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中的有关术语合用于本文件。此外本文件还采用下列定 义:3.1认证机构: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他辅助文件, 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2、体系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3 . 2认证机构认可:认可委依据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按照认可程序对认证机构所具有 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能力及范围的承认。3 .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依据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 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审核,确认其符合标准要求而授予其证书的活动。3.4标志:由认可或者认证机构向被认可方或者被认证方发放的一种标识,以表明受审核 方的认证体系或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3 . 5认证制度:为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及水平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认证机构依 c)认证机构应将职责和任务的最新版本的工作指导书发给相应的人员。d.)认证机
3、构的管理人员(包括人事、行政、业务管理及认证评定人员等)应有能力从事下列 工作:根据应聘人员的能力、受教育程度、培训、工作经历及注册资格等条件选择审核员、技 术专家和其它管理人员;聘用审核员及其它管理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培训;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在审核和评定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包括现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决定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等;按有关程序规定处理来自相关方的申诉、投诉。4. 2. 2对审核员的基本要求认证机构所聘用的审核员应为在注册委注册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具体要求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试行)执行。4. 2. 3对审核组的基本要求a)审核组的选择和
4、培训。对于某一审核项目,认证机构应选择适宜的审核组。认证机构应建 立并运行一套程序,对审核组进行选择和培训,以确保其在下列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的理解;与受审核活动有关的技术知识;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管理体系审核能力;管理体系知识。b)审核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不要求每名审核员满足全部要求):1)在以下每一方面,审核组至少应有一位审核员满足认证机构的相应要求:领导审核组并控制审核过程;_判断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符合性;熟悉管理体系与审核方法、程序;熟悉危(wei)险辨识和危(wei)险评价方法;一
5、 了解特殊行业的最新技术知识。2)审核组成员应有以下几方面的最新知识:危(wei)险控制技术;事故致因分析及事故预防原理。3)审核组应至少配备一位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以确保审核组理解被审核体系的有关要求, 包括相关的过程和控制。4)审核组应有能力根据审核发现追踪到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素。5)审核组长除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要求外,还应对上述方面的能力和技术全 面了解和运用,以确保对审核过程的领导,包括制定审核的具体计划、对审核过程进行有效 的控制和管理。审核组长应为审核员以上级别。6)审核组中的实习审核员人数不应超过审核组成员总数的1/2,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承担审 核任务
6、。c)认证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工作指导书及认证安排与程序方面的所有信息。4. 2. 4技术专家的聘用在认证项目有特殊要求时,可礼聘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补充审核组在专业能力上的不足, 但技术专家不能单独执行审核任务。4. 2. 5认证评定人员的聘用a)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的有关要求聘用参预认证评定工作的人员,认证机构应保证在认证评 定工作过程中有与认证项目相应的专业评定人员,并与认证评定人员签署合同或者其他类似 的文件,要求其承诺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定(包括保密制度)。b)认证评定人员应有能力根据审核组提交的报告及有关审核信息判断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并 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作出最终评
7、定。认证人员除应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 系审核经验外,还应了解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程序与要求。c)认证机构应记录并保存评定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包括:姓名和住址;所属部门和职位;一教育程度和专业;在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经历和相关培训;最新记录更新的日期;工作评价。4. 3合同评审与认可业务范围4. 3.1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合同评审能力,且通过合同评审来证明其在申请认可的业务 范围内具备足够的能力与资源。4. 3. 2认证机构在对认证项目进行合同评审前,应对认可业务范围内的所有相关行业进行 典型的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析。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有能力完成下列活动:确定认可业务范围内相关行业
8、的典型的危(wei)险和有害因素;确定组织的话动范围;确定组织活动范围内的重要的危(wei)险和有害因素;确定本机构在认证过程中识别组织的活动、危(wei)险和有害因素所需的能力;确定本机构是否具备所需的其他能力。4. 3. 3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以确保了解与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相关的最新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4 . 3.4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用来确定自身应具备的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相 关技术领域方面的能力。4.4 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相关方,在更改方式确定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 的意见。作出更改决定后,认证机构应验证已获认证
9、的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 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4.5 申诉与投诉4. 5.1组织或者其他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处理。 该程序应包括下列规定;受理当事人正式提交的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材料;保证申诉、投诉的处理过程和方式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将调查发现和处理决定及依据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必要时通知其它相关方。4. 5. 2对于有关的申诉与投诉,认证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保存所有与认证机构有关的申诉、投诉及其纠正措施情况的记录。5对认证活动的要求5.1 认证的申请5.1.1 认证机构向
10、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a)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审核和批准认证的程序进行详细描述,对于认证要求和获证组织的权利 和义务应予以文件化,这些文件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对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保证能进入 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访问人员;获认证组织应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伤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使人误解的或者未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者撤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认证机构 要 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
11、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或者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 来 暗示其产品或者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者其中任何部份;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者广告)进行认证的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 要求。C)当申请者提出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申请a)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填写正式的申请书,并由申请组织授权的代表签字,申请书或者 其附件应包括:申请认证的范围;申请组织允许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b)在现场审核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员和技术资源;有
12、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的活动的一激信息;对拟认证体系所合用的标准或者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5. 2审核准备5.2. 1在进行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间在理解上的分歧已被消除;认证机构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和活动现场内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组织的其他具体 要求(如申请组织使用的语言等)。5.2.2认证机构应拟定审核活动的计划以便作必要的安排。5. 2. 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相关的技术专 家可作为顾问参加认证机构的审核组,这种技术专家可以不是注册审核员。
13、5.2. 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审核方,并征得受审核方的允许。5. 2. 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文件,审核日期及计划应得到受审核 方的允许。对审核组的授权应明确界定并通知受审核方。授权包括审核组有权要求检查组织 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该方针和程序, 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够赋予信任。5. 3审核审核组应依据合用的准则在确定的范围内审核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5,3.1认证范围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组织,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可按组织要求 的表达方式予以描述,但应防止组织遗漏应包含在其
1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要素。认证范围应涉及受审核方在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特定场所内从事的活动。认证范围可以由以 下方面确定;a)组织对拟认证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权限 1)本条款所描述的管理权限应满足以下要求:对与拟认证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危(wei)险、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影响 负有责任的管理范围;有权决定如何通过建立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以及管理方案来实施其职业安全卫 生的方针;有权分配一定的财力、人力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改进。2)组织应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的责任界限。3)不能彻底包容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有交叉的服务或者活动,应在进行职业安 全 卫生管理
15、体系认证时加以声明。b)组织的活动应明确界定认证所涉及的活动。c)组织的现场1)现场:是有一定的位置且组织能够控制的全部区域。其中包括任何与原材料、副产品、中 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弃材料相关的存储区域和活动所需的设备或者基础设施。2)多现场:是当一个组织有多个现场时,可以对在相同管理控制下运行的有相似危(wei) 险、危害 因素的现场进行抽样评审。认证机构应建立一套程序,以保证抽样方案的可信度。对于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覆盖了几个类似的现场的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其认证证书 可以覆盖所有这些现场:所有现场在被集中管理与审核的同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下运行,归属统一的管理评审;所有现场都已被按内
16、审程序进行了审核;认证机构对现场进行抽样审核时,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和抽样的科学性;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包括的特殊重要因素的每一个现场或者经营单位,应在第二阶 段审核前进行过现场初审;根据上述要求应制定一个监督方案,能够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若一个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证书覆盖了多个现场,一旦发现不合格,不管是在 总部,还是在一个单个现场,其纠正措施程序都应合用于证书所覆盖的全部场所。d)对71暂时现场(例如建造现场),不论其现场位置处于何处都应受控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体系之下,其可以被作为认证的样本进行审核,以证明整个体系运行的有效性。e)当无法确定现场区域时例如服务,认证应考虑组
17、织总部的话动及其服务的传递。在特殊情 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仅在组织提供服务的范围内进行认证审核。这时应对服务机构的总部 与该服务有关的部门进行审核。5. 3. 2审核方法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至少要包括二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 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认证过程以适应特小型组织的需要。a)第一阶段审核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套程序,要求受审核方在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对以下各项提供证明:一.内审的过程已被程序化,内审方案和程序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了管理评审。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危(wei)险、危害因素 及影响,特殊是组织对审
18、核准备状况的了解,以及对以下各项的评审,提出第二阶段审核的 计划,评审包括: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危(wei)险、危害因素识别的程序;组织的相关活动都遵守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实现组织的安全卫生方针;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已得到证实;组织的内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相关文件已进行了审核。2)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该:审核文件、制定审核计划,为下一步的文件审核以及第二阶段审核分配资源,以确保审 核组具备必要的能力;采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中需特殊注意的问题; 向组织提供信息反馈的机会;与
19、受审核方商议并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3)第一阶段审核包括但不仅限于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和受审核方应商定何时何地进行文件审 核。4)第一阶段审核时,认证机构应至少获得如下信息:据该制度开展审核认证以及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活动。3. 6认可业务范围:认证机构经认可机构认可的有能力保证的认证活动范围。3 . 7认证评定: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及受审方的职也安全 卫生管理体系予以评审,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予以最终确认并 决定是否准予认证的过程。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4.1 认证机构4.1.1 总则a)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以及其管理方式应具有公正性,
20、不应使用违反本文件的 程序来阻挠或者妨碍组织的认证申请。b)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组织开放,不应附加额外的财务或者其它条件,认证机构 不 应为自身利益而对某些申请予以优先,也不应借故迟延申请的受理。c)认证机构应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者与其职能相关的引用文件作为审核 准贝h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d)认证机构应在批准的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e)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评定并作出认证决定。4.1.2 组织结构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确保其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满足以下要求: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独立法人
21、资格组织的一部份。 它 必须在认证活动中具有充分明确且独立的授权。如果认证机构是某一组织的一个部门, 应清楚地界定其与该组织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该组织及其它部门所从事的活动不 影响认组织及其现场工艺过程的描述;危(wei)险、危害因素及其影响的声明;达到持续改进目的的方法;对合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察;_ 一内审方案与报告。5)认证机构还应使组织了解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应提供以下的附加信息,并且可能在第二阶段 作更详细的检查。附加信息包括:组织的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受审核方的守法记录二年内的内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及其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详细记录;管理评审的记录;—与职业
22、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的接收和回收记录。b)第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必须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在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基础上,认证机构草拟第 二阶段的审核计划。第二阶段审核应侧重于受审核方的:危害识别及分级;通过危(wei)险评价程序确定的目标和指标;按照目标和指标进行的监测、监控、报告和评审;内审和管理评审;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的管理责任。5.3 . 3审核的重点要素a)内审的评价第二阶段审核受组织内审可信度的影响,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通过分析确定内审 结果的可信度。内审记录应提供全面的材料,以证实其审核过程的有效性。审核组可重点通过查找以下客观证据,来确定内审的有效性:-内审员的能力、
23、经验、培训和独立性;-内审程序和方法,特殊是内审范围;_ _内审依据的标准及相关资料,;组织可使用的内审资源;一一内审的组织情况;实施的检查和验证;_ _内审发现,包括报告和记录;对不符合项的追踪;纠正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b)危害识别、危(wei)险评价和危(wei)险控制计划的审核1)为了进一步证明组织建立并保持危害识别、危(wei)险评价和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认证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组织应制定用来进行危害识别、危(wei)险评价和分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并为此建 立实施程序;认证机构应评价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识别、危(wei)险评价的方法及分级管理的程序是 否正确合理,并被保持。2)认
24、证机构应确定组织评价危害的程序是否正确并被有效运行。如果一个危害被识别为重要 的,就应在体系中加以管理和控制。C)法律、法规的符合性1)组织有责任保持和评价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 查和抽样评审,以证实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此方面的有效性。2)认证机构应核查组织是否评价了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并检查其对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 情况所采取的措施。3)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说明认证机构在其活动中发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符合现象 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d)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可 操作性
25、。2)文件应描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明确它与组织运行的其他有关管理体系的关系。5. 4审核报告5.4. 1认证机构可制定适合自身要求的报告程序,但这些程序至少应保证: a)在审核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审核组应表明受审核方的 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b)具有认证活动的权限和职责。C)保证其制定的方针、实施的审核和所作出的认证决定具有公正性。d)组织结构应确保其运作的公正性,当其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认可委通报。e)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或者多个委员会或者部门,执行以下职能:1)管理委员会:负责参预制定认证制度的方针和原则,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该委员会应由来 自与职业安
26、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有关的各方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结构应保证各方利益均 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应有必要的工作程序及规则以保证委员会的决定由各方积极 参预制定。管理委员会负有监督认证机构的职能,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认证活 动信息,委员会有权将认证机构的不适当行为向认可委通报。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并就认证工作向该委员会负责。2)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技术监督及认证评定部门,负责认证评定、确定认证的技术原则并监督执行。当认证项目需要时对有关标准进行解释并发布。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保证认证评定及制定技术原则的工作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者其他压力的影响。该部门的工 作
27、应直接向认证机构的负责人负责。3)认证机构应授权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实施审核与监督以及负责人事、行政、财 务管理,处理申诉与投诉等工作。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应影响审核认证的公正性;f)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具有区分认证活动和本机构从事 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g)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承担的工作量配备至少10名专职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体系审核员。审核员必须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 册委)注册。h)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i)确保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经济
28、和其 它方面的压力的影响。认证机构应确保与其有关的机构或者审核员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应建 立并保持一个对相关机构或者审核员违反规定的活动进行纠正的程序。(注:与其有关的机构指与认证机构有共同所有权、财务联系或者共同管理因素的机构。下同。j)应对其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并应确保认证的评 定不是由执行审核的人员做出。k)有能力处理机构运作与活动中所引起的责任问题。1)确保与其有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且不应提供:为获得或者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设计、实施或者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服务;注:认证机构可以从事下列工作而不构成
29、咨询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安排有关认证的公开信息发布会;安排并参预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关的公开教学及研讨活动;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确定 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依据超过认可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的第三方审核。m)认证机构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在受聘于该机构前如果为一个组织提供过咨询 服务,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参预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n)认证机构在咨问询题上应遵循以下要求:认证机构和与其有关的机构均不能参预咨询;认证机构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认证时,也不应从事与为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有联系 的活动;如果认证机构的上级机构或者该上级机构的其
30、它部门在两年内为一个组织提供过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认证机构不得对该组织进行认证;认证机构不应为申请认证的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o)认证机构不应为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供具体纠正措施的建议或者解 决办法。p)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组织如果接受了某一特定机构的咨询、培训服务,就可;简化认证程序;容易通过认证;减少认证费用。质量保证体系a)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及其对质量的承诺)并将其文件化, 同时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b)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其工作类型、范围建立质量保证体
31、系并使之有 效运行。c)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代表(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并确定 其权限: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与保持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提出质量保 证体系改进的建议。d)该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程序的形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 包含以下几个部份:质量方针;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其所属机构名称以及管理者的姓名; 能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审核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及权限;组织机构图,表明源于最高管理者的各个组织层次的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及其相互关 系,特殊是参
32、预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的委员会与人员之间的关系;一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机构中从事特定工作的委员会、工作组或者人员的详 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与质量有关的各业务职能及相应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以使每一个人的职责范围和权 限为相关人员所了解;对本机构人员的录用和培训及其监控程序;处理不符合项的程序和确保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程序;认证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处理申诉、投诉的方针和程序;为保证认证质量而进行的内部审核的程序。4.1. 4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a)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保持、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
33、件,以及对某一组织做出部份或者全部 暂 停或者撤销认证决定的条件。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将可能影响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认证符 合性的变动及时通报给认证机构。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拥有一个文件化的符合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 者 其它引用文件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c)认证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对以下活动进行控制: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审核;定期监督和复评、检查并记录组织对所有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识别和记录组织对认证的错误宣传或者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信息所产生的不符合 项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一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扩大或者缩小认证范围等活动进行控制;除
34、认证有效期届满时的复评外,当组织浮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时(例 如组织所有权、人员或者设备的改变等),或者通过对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已获 认证的组织再也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都应进行复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a)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和系统地进行周期性的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检验其质量保证体 系的实施效果和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将审核结果通知到负责被审核部门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记录审核结果并予以保存。b)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 审,以确保本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合用性和有效性。评审应予以记录并保存。c)当认
35、可委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认可委提供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文件化a)认证机构应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以下内容,并保证在需要时可被获取:认证机构运行权限的信息;文件化的认证制度,包括其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一审核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认证机构获取经济资助的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已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的普通情 况; 申请方和已获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批准的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机构的标 志进行宣传时,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处理相关方的申诉、投诉的程序;已获认证组织的名录(包括地址和获准认证的范围)。b)认证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以控制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
36、初次起草、补 充修订或者更改的所有这些文件,在发布之前均应得到具备一定能力并经授权的人员评审和 批准。应保存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记录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 保认证机构的人员或者受审核方在需要时可以获取。4.1.7 记录a)为适应特定工作的需要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表明其 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的实施,特殊是申请表格、审核报告和其它与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 缩小、暂停或者撤销有关的记录。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 保密性。记录至少应保存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为相关方检查其认证活动提供证据。b)认证机构应有保持及获取记录的方针和
37、程序。保持记录的时间、程序应符合合同、法律或 者 其它要求,包括保密性要求。4.1.8 保密性a)认证机构应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规定,确保该机构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 信息保密。b)除本文件的规定之外,未经受审核方的书面许可,不应将有关受审核方的信息透露给第三 方。当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所提供的信 息通知受审核方。4.1.9 2人员要求42. 1总贝IJa)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认证机构应聘用经在注册委注册的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从事审核认证工作。b)认证机构应保存i份本机构从事认证工作的所有成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