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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1)案例练习参考答案第1章案例分析1.吉某是著名曲艺家,于1944年病故。1985年起,魏某拟以吉某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创作过程中,魏某曾几次寻访吉母、吉弟了解情况,并索要其生前照片。1987年年初,魏某自行创作的小说荷花女完稿,并投稿于今某报,共计连载56篇。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除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部分有关吉某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在小说连载过程中,吉某的母亲陈某及其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今某报报社要求停载,但是均遭到拒绝。1987年月,陈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魏某未经其同意在其创作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
2、害了吉某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某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院判令,魏某和今某报社分别在今某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某、陈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某400元。同时,魏某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今某报社、魏某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问陈某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死亡后,虽然丧失了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他人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也会使其在世近亲属蒙受感
3、情创伤、精神痛苦和人格贬损。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故吉某的母亲陈某有权提起诉讼。魏某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虚构了有损吉某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某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今某报社对使用人物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某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第2章案例分析1.甲物资供应站与乙酒店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一处办公大楼出租给乙酒店用于经营商务宾馆。甲在合同中告知了乙:该大楼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楼,加固后方能使用。合同订立后,乙将该大楼发包给某工程公司进行加
4、固改造。在加固改造过程中,该大楼大部分垮塌,后经鉴定,该大楼系应予以拆除的危楼。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甲赔偿损失。乙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参考答案: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案涉租赁房屋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宾馆,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对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司法不应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
5、俗的行为。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第3章案例分析1.兰某、甲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享有“小拇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小拇指”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侵害了兰某、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公司辩称兰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及汽车维修类,也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的许可,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故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可以受到民法保护吗
6、?参考答案: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本案中被告方以兰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及汽车维修类,也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的许可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兰某、甲公司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属于行政责任范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第4章案例分析1.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
7、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诫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委员会以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林某某
8、可以继续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吗?参考答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
9、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第5章案例分析1.原告甲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称:乙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其与丙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丁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人格混同,此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及乙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等人辩称:其个人财产与乙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丁两家公司辩称:三家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丙公司、丁公司不应对乙
10、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查明,乙、丙、丁三家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三家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三家公司还使用共同账户。甲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 、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参考答案:本案中,乙、丙、丁三家公司在人事、财务、宣传中都使用相同的人员和财产,在人格上发生了混同。公司属于营利法人。法人的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但公司股东不能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当发生法人财产混同时,法人的独立财产无法区分。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发生了人格混同,主要体现在:一是三家公司人员混同。三家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
11、等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二是三家公司业务混同。三家公司的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家公司财务混同。三家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均计算在乙公司名下。因此,三家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故此,丙公司、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第6章案例分析1.2011年,张某与李某登记设立起点合伙事务所。双方签订了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9万元,张某出资1万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李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
12、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2014年,张某和李某产生矛盾。双方相互将对方除名。张某起诉,认为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且知情权被侵犯,请求解散起点合伙事务所。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参考答案:在合伙企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以长期经营为目的”,且企业处于正常经营期间,不能因合伙人内部出现矛盾而视之为“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合伙企业仍在经营,合伙人之一认为出现矛盾导致人合性丧失的,应首先选择退伙,而无须合伙企业解散。故判决驳回张某
13、要求解散起点合伙事务所的诉讼请求。第7章案例分析1.2013年,洪某在网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葛某为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认为该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洪某辩称:该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辞,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洪某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参考答案: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
14、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洪某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定洪某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第8章案例分析1.2007年3月1日,张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为150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并在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里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
15、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50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汽车销售公司将轿车交付给张女士,张女士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0日,张女士在保养车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维修。汽车销售公司承认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曾划伤并进行维修,在销售时告诉了张女士维修情况,并给予了较大优惠。为证明上述事实,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女士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张女士手中并无此单据,且
16、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张女士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的字样。张女士可以要求退款并赔偿吗?参考答案: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已经维修过,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汽车销售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汽车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汽车销售公司在告知张女士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有张女士签名的车辆
17、交接验收单,系汽车销售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女士对车辆以前维修过的情况有所了解。故应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赔偿张女士的损失。第9章案例分析1.李某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钥匙盗取盖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大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货值10万元的产品,货到付款,并收取1万元定金。到交货日,大河公司未收到产品,遂起诉山海公司。山海公司需
18、要履行合同吗?参考答案:本案中,李某没有获得山海公司的授权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首先成立无权代理。山海公司作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没有追认,故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李某所拿的带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确实可能使大河公司相信其是山海公司的代理人,并产生信赖利益。但该无权代理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原因在于,李某是通过盗窃获得的空白合同,李某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山海公司。大河公司只能请求李某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山海公司无须履行合同。第10章案例分析1.2006年12月21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又向刘某某提供借款30万元,刘某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对还款
19、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刘某某曾分三次向张某某还款共计10万元,分别为2010年2月12日还款4万元、2010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2010年12月3日还款3万元,余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偿还。刘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去世,张某某要求刘某某继承人子女刘某、配偶周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刘某和周某辩称,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某和周某应履行债务吗?参考答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刘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了部分
20、还款义务,现刘某、周某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刘某和周某偿还张某某借款的剩余本金及利息。第11章案例分析1.2011年5月,民营企业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开发位于A市的某商住小区项目。后A市气象局将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甲公司无法施工。经诉讼及强制执行,该通道被疏通,但已造成甲公司停工112天。甲公司起诉要求A市气象局支付其停工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4358404.81元。法院判决:A市气象局赔偿甲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55240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问法
21、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该判决体现了 民法典 中的哪一原则?参考答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上,A市气象局应向甲公司承担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非公有制企业和政府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支持甲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维护了其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典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第12章案例分析1.周某(男方)和
22、罗某(女方)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周某某。2012年,周某和罗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罗某所有,但该房屋仍登记在周某名下,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14年,罗某突发疫病死亡。2015年,周某将该房屋售卖给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该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唐某名下。此后,周某某以“该房屋归母亲罗某所有,罗某死亡后,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返还该房屋。唐某是否需要返还该房屋?参考答案:法院认为,首先,周某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该房屋在周某和罗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约定归罗某所有,即该房屋系罗某所有。其次,
23、唐某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唐某有理由相信周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并且该房屋的出卖价并不低于市场价格。最后,唐某已经占有了该房屋,该房屋已经依法登记在唐某的名下。本案情形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唐某依法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第13章案例分析1.2012年1月12日,张某与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54亩,每亩承包费60元,承包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将土地交给张某耕种,张某将10年的承包费32400元一次性交给了辽中县某村
24、民委员会。2015年1月24日,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向张某送达一份关于解除耕地长期承包合同的通知,决定终止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按每人3.3亩的标准给张某分了土地,张某已耕种;并将张某承包的54亩土地分给本村其他村民。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退还已耕种的土地。你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吗? 为什么?参考答案:法院认为,张某与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并非家庭承包。张某承包的土地面积较大,该合同若继续履行将剥夺和限制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农
25、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及国家调整农村有关政策情况下提出的。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发包给张某的土地,数量较大,而该土地对全村农民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广大村民人人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将较大面积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给少数人,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张某与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情况的变化,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应当终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6、。”且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据此辽中县某村民委员会单方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实现。第14章案例分析1.甲因贷款购买车辆与乙汽车金融公司分别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贷款的担保。该车在丁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本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甲。当一次事故的保险额高于人民币5000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2015年,
27、丙向甲借用该车。丙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丙负全责,须为此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合计22903元。丙要求丁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遭到拒绝,故提起诉讼。乙汽车金融公司对该汽车的保险金是否有权优先受偿?参考答案: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甲与乙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甲作为车主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甲已将该车设定抵押,且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当时正在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毀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
28、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所以,乙汽车金融公司对该汽车的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5章案例分析1.甲供热中心委托乙公司经营供暖站,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照甲供热中心的要求完成供暖任务。乙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将部分供暖设备卖与丙公司,但尚未交付,甲供热中心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供热中心以乙公司未依约完成供暖任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二:一是解除委托合同;二是乙公司返还供暖设备。法院最终支持了甲供热中心的诉讼请求。后丙公司向甲供热中心主张供暖设备的所有权(此时供暖设备已经过执行程序转由甲供热中心占有),双方协商无果。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主张甲供热中心违法侵占他人财物,请求甲供热中心返还供暖设备。原告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供热中心返还供暖设备?参考答案:法院认为,丙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现占有,所以丙公司尚未取得供暖设备的所有权。甲供热中心实际占有供暖设备系依据另案执行的结果,其占有行为具有合法性,并非违法侵占他人财产。原告丙公司无权请求甲供热中心返还供暖设备,故对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