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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必将给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 新的。现在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产业经济时代部分产权 法律关系的反映与描述,它所规制的知识尚处在资本的制约下,在社会 经济生活中不占主导地位。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摆脱资本的控制, 成为社会最主要的财富,不断爆炸的知识必然会带来众多的纠葛与麻烦, 并对社会生活形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对知识”这一资源的妥善安排 将成为立法者首先要解决的题目。 二、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经济对产业经济的代替,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一次伟大奔腾, 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的一次深刻变革,其影响的广度与深度将远远超过 200多年前产业经济对农业经济的取代
2、。对于其发展的速度与可能出现 的题目,我们现在尚无法精确预料,正如我们20年前无法预料互联网 一样。然而,从其发展显露的端倪,我们却已经能清楚地预见国际知识 产权制度将受到巨大冲击。1、主体逐渐多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系指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接受知识 的机会增加,参与知识的创造、传播、交流和运用的主体也必将逐渐增 多,以互联网为例,其灿若繁星的BBS公告版使很多人惊喜地发现了 发言、投稿的好往处,几乎所有被杂志、报纸拒之门外的文章都能在这 里公然发表,享受世界各地网民的浏览、阅读与点评。传统传媒对信息 与话语权的垄断已经一往不
3、再,越来越多的小人物拥有了著作权, 成为了著作权的主体。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不仅是社会成员能力的象征,也是获取财富 的主要手段,甚至其本身便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财富,这便吸引了越 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投进到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转让过程中。这一点已为 世界上多数企业熟悉,因此也更加重视技术的创造、产品的研发和产权 的保护工作。例如,韩国浦项钢铁公司每年申请的专利约2000件,美 国微软公司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比例达到了 70%对30% ,我国的海 尔团体近年来也以天天申请一项专利的速度,成为国内无形资产拥有量 最多的企业之一。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以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 科学技术的体制化促
4、成了科学系统的形成,该科学系统将承担起主要的 创新活动,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它是由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尤其是高技术 企业构成的,具有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功能的国家创新体系。这种创 新体系与传统的疏松型的线性体系不同,它具有紧密型的矩阵式结构。 在这一结构中,不仅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在全社会具有紧密的联系, 而且企业之间也打破了生产、传播与转让的界限,形成了有机的知识。 由于科学系统的整体性,创新活动将跨行业、跨部分、跨地区甚至跨国 界地进行,其整体功能则是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三者之间的互动。(2 )它是由产业界、政府、科学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 的国家创新体系。其中,
5、政府作为科技与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基础设施 的建设者和科技投资的主体,将成为这个体系的主要支持系统。由此可以看出,高度组织的、系统化的知识创造、应用和治理活动 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必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吸纳社 会各界的加进,政府在其中将发挥重大作用。2、客体日益多样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指人的智力创造成果,也称知识产品。 在产业经济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以及 各类文学作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生活的渐趋丰富,人 们探索的对象必将大大拓展,智力创造的领域也将实现一个又一个的突 破。现在人们对世界的熟悉,在微观方面,已深进到了夸克,在宏观方 面,已到达
6、了火星。,知识产权所需要面临的对象,也必将不断扩大。首先,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二战”以后的事情。对于层出不穷的动、 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作出规定,可对之授予专利; 但更多的国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仅给予不完全的保护。1961 年,一些发达国家缔结了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但该公约 在国际上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197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 结了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并制定了条约的实施条例及附 件,该公约于1980年生效。然而该公约调整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解决 微生物专利备案中的一个特殊题目,即由于微生物轻
7、易死亡,权利人向 专利机关提交活体很不方便,用度也很高,尤其当同时向几个外国申请 专利的时候。为了解决这一题目,公约建立了一种国际合作制度,使申 请人只需向国际承认的一个微生物收躲机构提交收躲,就足以使他向所 有缔约国的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程序,而无需向所有缔约国重复提 交收躲。该公约实际上只是巴黎公约的补充,参加的国家也未几, 到1998年1月缔约国还只有42个,这便限制了它调整日新月异的生 物技术的能力。时至本日,转基因食品正被大量创造和消费,克隆技术 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有人正跃跃欲试地要在人类身上进行实验,生 物技术还被广泛运用于医药、化工、探矿等活动中,它们在人类社会中 所引起的争论远远超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却必然会首先在知识产权 领域有所反映。不论争论结果如何,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将渐趋扩大是 确定无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