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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一报警系统的施工消防报警系统的施工一、本工程主要自动消防报警部分项目包括:管路敷设、管内穿线(缆)、配电 箱(柜)安装、电缆敷设、接地系统安装、消防报警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二、工艺流程:施工准备一管路敷设一系统布线一报警及联动设备的安装一绝 缘及接地测试一设备的接线一单机调试一系统调试。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 1. 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 . 1. 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 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 . 1. 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
2、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2 . 2. 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 . 2. 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 . 2. 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 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 . 2. 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 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
3、一槽孔内。第2 . 2. 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 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 . 2. 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 密封处理。第2 . 2. 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 . 2. 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 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 套锁母。第2 . 2. 9条在吊顶内敷设备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 或支撑
4、物固定。第2 . 2. 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 . 0 1 . 5 m设置吊点或支点, 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 . 2 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 . 2. 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2 . 2. 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 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 . 2. 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Q o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 . 3. 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5、,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 . 5 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 5m;至多孔送风顶棚 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 . 5 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 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 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o第2 . 3. 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 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 . 3
6、. 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 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 . 3. 4条 探测器的“ 十 ”线应为红色,“ 一 ”线应为蓝色, 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 应一致。第2 . 3. 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 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 . 3. 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 . 3. 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 . 3. 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 采取防尘、防潮、防腐
7、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 . 4. 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 处。第2 . 4. 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 . 4. 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 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 . 5. 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 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 10.2m。第2 . 5. 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 加固措施。第2 . 5. 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8、: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 不易褪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第2 . 5. 4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 . 6. 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 得安装。第2 . 6. 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 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 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
9、),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 . 6. 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 . 6. 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 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 . 7. 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2 . 7. 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 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2 . 7. 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 属软管。第2 . 7. 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 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
10、,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 . 1. 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 束后进行。第3 . 1. 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 .1. 2条和第 2 . 1. 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第3 . 1. 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 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 . 2. 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 件等。第3 . 2. 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 中出现的问题,应
11、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3 . 2. 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 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3 . 3. 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 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3 . 3. 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 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
12、压报警功能。第3 . 3. 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 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 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3 . 3. 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 确无误。第3 . 3. 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3 . 3. 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 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 . 1. 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
13、加,共同进行。第4 . 1. 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进行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 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 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4 . 1. 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14、;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4 . 1. 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 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4. 1. 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 括 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 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答信号传输线的敷设 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 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4 . 1. 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
15、、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 . 2. 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 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4 . 2. 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 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 %50 %的比例、 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 现行国 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4 . 2. 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
16、下列要求进行模拟 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 %10 %的比例,但 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4 . 2. 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 %10 %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4 . 2. 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
17、、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30 % 的比例进行末揣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 . 2. 6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 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 %30 %抽验下 列控制功能: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 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 . 2
18、. 7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20 %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 . 2. 8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 际安装数量的10 %20 %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 . 2. 9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 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 . 2. 10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 % 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4 . 2. 11条消
19、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 %10 %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 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4 . 2. 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 不 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 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 不 合格者,不能通 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第4 . 3. 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 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v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操作规程;3,值班员职责;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