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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货购销合同样本格式2022百货购销合同样本格式正文内容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经甲乙双方愤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 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愤商需补 充的条款可另附愤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 成交的方式。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 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愤 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
2、“合同变更通知单” 寄给对方,辩理变更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 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 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 方亦可愤商优惠辨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癌商定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国 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整价 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时,按新价执行
3、。逾期 提货的,遇价格上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时,按原价执行。由于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 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 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 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愤商的辨法辩理。第五条甲方应从对乙方:M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 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商品质量。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 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
4、方负担。第七条商品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 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建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 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 单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 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异地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 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 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ft责仓储费用。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
5、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 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承建单位发 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愤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辨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 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M责向承建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愤助时,甲方应积 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 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
6、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 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 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 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 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 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
7、 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 容应包括嘎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 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 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 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辨 法规定,商定适宜的
8、结算方式,及时妥善辨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 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 后付货。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 其差额。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 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如双方愤商辩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
9、,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渝期提货部分货款总 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3.因 甲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 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4.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 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 扣付货款充抵。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 及时愤商解决。愤商不成时,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愤议向仲裁机关申仲裁。 没有达成仲裁愤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 部门,监督执行。第十六条本总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至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 合同辩理。具体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订立。出卖人(甲方)(签章):开户银行: 账号:地址:小舌:买受人(乙方)(签章):开户银行: 账号:地址:百货购销合同样本格式.docx百货购销合同样本格式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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