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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物业企业常见违规行为和 违法责任01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 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 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 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2、,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0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 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013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约 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
3、和建设标准。物业服 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对住宅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邀请物业所 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建 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 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 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验 收等环境保护资料;(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 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 业主名册;(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 资料
4、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 具体期限,最长不超过十日。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 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 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 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要 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未移交物业服务相 关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
5、十万元以下罚款。14未按照要求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 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 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 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
6、主对公示内容 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公示 相关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全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让我们共同努力,用诚信 赢得信誉,用服务赢得口碑,用守法塑造品牌,全力打造宜居舒适居住 区,不断提升全区物业服务水平,增强小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归属 感、认同感,为建设美丽新栖霞贡献物业人的力量。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物业管理类)栖霞区住建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物业管理类)制作单位: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序 合规事项 号1 通过招投 标方式选 聘物业服 务
7、企业。常见违规行为表现擅自采用协 议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 业。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发生频率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 位按照房地产开 发与物业管理相 分离的原则,通过 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 单位,应当通过招 投标的方式选聘 具有相应资质的 物业服务企业;投 标人少于3个或 者住宅规模较小 的,经物业所在地 的区、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采 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 住宅物业的建设 单位未通过招投 标的方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采合规建议招标前 到区住 建局进 行招标 备案,按
8、照有关 规定选 聘物业 服务企 业。确需改变 建设单位擅 物业共用 自处分业主 部位、共 依法享有的 用设施设物业共用部 备的所有 位、共用设 权或者使 施设备的所 用权的, 有权或者使 应由全体 用权。业主共同 决定。确需改 变物业 共用部 位、共用 设施设 备的所 有权或 者使用 权的,按 照民法 典第二 百七十 八条执 行。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 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 建设单位不得擅 自处分。第五十
9、七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擅自处 分属于业主的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 业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建设单位 依法办理 承接查验 手续,并 向物业服 务企业移 交相关资 料。建设单位未 将前期建设 资料移交物 业服务企 业。任。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 验收手续时,建设 单位应当向物业 服务企业移交下 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 图,单体建筑、结 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 网工程竣工图等 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 安装、使用和维护
10、 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 修文件和物业使 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 当在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终止时将 上述资料移交给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 不移交有关资料 的,由县级以上地建设单 位依法 向物业 服务企 业移交 前期建 设资料。物业管理 区域内配 置必要的 物业管理 用房。物业管理区 域内不按照 规定配置必 要的物业管 理用房。一个物业物业服务企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移交有关 资料的,对建设单 位、物业服务企业 予以通报,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 建
11、设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配置必 要的物业管理用 房。第六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不按 照规定配置必要 的物业管理用房 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国务院物业管理建设单 位应当 按照规 定在物 业管理 区域内 配置必 要的物 业管理 用房。一个物管理区域 由一个物 业服务企 业实施物 业管理。业将全部物 业管理委托 他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 域由一个物业服 务企业实施物业 管理。第五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将 一个物业
12、管理区 域内的全部物业 管理一并委托给 他人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委托合同价 款3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委托 所得收益,用于物 业管理区域内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 照业主大会的决 定使用;给业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业管理 区域由 一个物 业服务 企业实 施物业 管理,不 得将全 部物业 管理一 并委托 给他人。6 物业管理 用房的所 有权依法 属于业物业服务企 业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用 房的用途,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 条物业管理用 房的所有权依法 依法依 规使用 物业管 理用房。主。用于经
13、营。属于业主。未经业 主大会同意,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改 变物业管理用房 的用途。第六十 二条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未经业主 大会同意,物业服 务企业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的 用途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 益用于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养护, 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7 物业管理 区域内按 照规划建 设的公共 建筑和共 用设施,擅自利用物 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 经营。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按照规划建设的 公共建筑和
14、共用 设施,不得改变用物业服 务企业 确需改 变公共 建筑和 共用设不得改变途。物业服务企业施用途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的,应当筑和共用设施用提请业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主大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同意后,由业主依定。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 以罚款;所得收 益,用于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养护, 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一)擅自改变物 业管理区域内按 照规划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 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 掘物
15、业管理区域 内道路、场地,损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03建设单位未将前期建设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 验收资料;(二
16、)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 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 O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8 规范维修 资金使用 和管理, 专项维修 资金属于 业主所 有。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挪作 他用。害业主共同利益 的;(三)擅自利用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经 营的。单位有前款规定 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
17、区内的非住宅物 业或者与单幢住 宅楼结构相连的 非住宅物业的业 主,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交纳专 项维修资金。专项 维修资金属于业 主所有,专项用于 物业保修期满后 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挪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依 规使用 专项维 修资金, 不得挪 作他用。物业服务 企业承接 物业时, 应当对物 业共用部 分、共用 设施设备 进行查 验。未进行承接查验或者承接查验不规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追 回挪用的专项维 修资金,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挪用 数额2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
18、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江苏省物业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 接物业时,应当对 物业共用部分、共 用设施设备进行 查验。物业承接查 验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客观公正、 权责分明以及保 护业主共同财产 的原则。现场查验物业二 十日前,建设单位 应当向物业服务 企业移交下列资 料:(一)竣工总平面 图,单体建筑、结物业服 务企业 主动落 实规定。 物业承 接查验 档案属 于全体 业主所 有。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 网工程竣工图等 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 安装、使用和维 护、保养等技术资 料;(三)物业质 量保修文件和物 业使用说明文件;(四
19、)物业管理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 款所列资料的,建 设单位应当列出 未移交资料的详 细清单并书面承 诺补交的具体时 限。第八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物业 服务企业承接物 业未进行查验的, 由县(市、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第八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物 业服务企业未将10 物业服务 收费应当 明码标 价,物业 服务企业 应当在物 业管理区 域内显著 位置,将 服务内 容、服务 标准、收 费项目、 收费标准 等有关情 况如实公 示物业服务收 费未明码标 价,未按约 定定期公示 物业费、公 共水电费分 摊情况。物业承接查验情 况在
20、物业管理区 域内显著位置公 告的,由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江苏省物业管 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物业服务收费 应当明码标价,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 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将服 务内容、服务标 准、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等有关情 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 当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定期 将物业费和经营 设施收益收支情 况、公共水电费分 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 以根据物业服务 合同预收物业费, 物业服 务企业 应当按 照物业 服务合 同的约 定定期 将物业 费和经 营设施 收益收 支情况、 公共水 电费分 摊情况
21、如实公zj O但是预收物业费 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第八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物业服务 企业未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显著位 置公示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物 业费和经营设施 收益收支情况、公 共水电费分摊情 况或者公示失实 信息的,由县(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11原物业服 务合同已 终止,已 选聘新的 物业服务 企业的, 应办理交 接手续。1、原物业服 务企业未按 照规定履行 交接义务;2、原物业服 务企业在业 主或者业主 大会选聘的 新物业服务江苏省物业管 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
22、物业服务合同 终止的,原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按照 约定期限,没有约 定期限的应当在 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原物业 服务合 同己终 止,已选 聘新的 物业服 务企业 的,原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决 定自行管理 的业主接管 之前,不维 持正常的物 业管理秩 序;3、被解 聘的物业服 务企业拒不 撤出物业管 理区域。企业应 办理交 接手续, 按照约 定时间 撤出物 业管理 区域。内,退出物业管理 区域,并向业主委 员会、决定自行管 理的业主或者其 指定的人履行下 列交接义务:(一) 移交占用的物业 共用部分、由前期 物业管理开办费 购买的物业办公 设备等固定资产;(二)移交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23、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 务期间形成的物 业和设施设备使 用、维护、保养、 定期检验等技术 资料,运行、维护、 保养记录;(四) 结清预收、代收和 预付、代付的有关 费用;(五)法律、 法规规定和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物业服务合 同终止后,在业主 或者业主大会选 聘的新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 管之前,原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继续 处理物业服务事 项,维持正常的物 业管理秩序,并可 以请求业主支付 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五十八条物业 所在地的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物 业服务企业交接 工作的监管。被解聘的物 业服务
24、企业拒不 撤出物业管理区 域的,物业所在地 的县(市、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撤出,业主委 员会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第八十八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由 县(市、区)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原物 业服务企业未按 照规定履行交接 义务的;(二)违 反本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 在业主或者业主 大会选聘的新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 决定自行管理的 业主接管之前,不 维持正常的物业 管理秩序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五 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被解聘的物业 服务
25、企业拒不撤 出物业管理区域 的。开发建设 单位应将 产权车 位、车库 同步租 售。建筑规划区 域内的产权 车位、车库 只售不租。江苏省物业管 建设单理条例第六十位未出三条第三款建设售或者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未附赠的车位、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出租车库,应 给本区域内业主, 当优先 租金按照价格行 出租给 政主管部门核定 本区域 的标准执行;业主 内业主, 要求承租车位、车 租金按 库的,建设单位不 照价格 得只售不租。拟出 行政主 租车位、车库数量 管部门 少于本区域要求 核定的 承租车位、车库业 标准执 主的房屋套数时, 行。应当通过抽签等 公平方式确定给 未购买或者未受 赠车位、车库的业
26、主,每户业主只能 承租一个车位或 者车库。第八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第六十 三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单位对业主 要求承租的车位、 车库只售不租的, 由县(市、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13建设单位 应当向街 道办事处 (镇人民 政府)报 送筹备首 次业主大 会会议所 需的文件 资料。建设单位未 按照要求报 送筹备首次 业主大会会 议所需的文 件资料或者 未移交物业 服务相关资 料南京市住宅物 业管理条例第九 条第一款符合业 主大会成立条件 的,建设单位应当 向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报送筹 备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所需的文件 资料。第
27、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 买受人签订的商 品房销售合同应 当约定其所交付 物业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 配置和建设标准。物业服务企 业承接物业前,应 当与建设单位按 照合同约定共同 对住宅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检查和 验收,并邀请物业 所在地的区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 加。建设单位应当 在现场查验二十建设单 位应当 按照规 定向街 道办事 处报送 筹备首 次业主 大会会 议所需 的文件 资料。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I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04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务院物业管理
28、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 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05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他人管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日前向物业服务 企业移交下列资 料:(一)规划、 竣工总平面图,单 体建筑、结构、设 备竣工图,配套设 施、地下管网工程 竣工图等竣工验 收资料;(二)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 及审批、验收
29、等环 境保护资料;(三) 共用设施设备的 清单及安装、使用 和维护保养等技 术资料;(四)物 业质量保修文件 和物业使用说明 文件;(五)业 主名册;(六)物 业服务所必需的 其他资料。未能全 部移交前款所列 资料的,建设单位 应当列出未移交 资料的详细清单, 并书面承诺补交 的具体期限,最长 不超过十日。承接 查验后,建设单位 应当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物业承 接查验协议,对物 业承接查验基本 情况、存在问题、 解决方法及其时 限、双方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等事 项作出约定。物业 承接查验协议作 为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的补充协议, 与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七十三条建设 单位违反本
30、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区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 照下列规定进行 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九条第一 款、第四十条规 定,未按照要求报 送筹备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所需的 文件资料或者未 移交物业服务相 关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14物业服务企业应在 物业管理 区域显著 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 相关信未按照要求 公示物业服 务企业及项 目负责人信 息;未按照 要求公示物 业服务费用 等信息。南京市住宅物 业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将下列 信息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显著位置 公示:(一)物业 服务企业的资质 证书、项目负责人 的基本情况
31、、联系 方式、物业服务投 诉电话;(二)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服务 标准、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等;(三)电梯、 消防、监控等专项 设施设备的日常 维修保养单位的 名称、资质、联系 方式和应急处置 方案等;(四)业 主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公共水电分 摊费用情况,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情况、物业共用 部位和共用设施物业服 务企业 应按照 物业管 理条例 和物业 服务合 同约定 公示相 关信息, 业主有 异议的, 应予以 答复。设备经营所得收 益;(五)房屋装 饰装修及使用过 程中的结构变动 等安全事项;(六) 其他应当公示的 信息。业主对公示 内容有异议的,物 业服务企业应
32、当 予以答复。第七十四条物 业服务企业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四 条规定,未公示相 关信息的,由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 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0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用于经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3、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 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 的用途。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 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0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 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 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
34、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 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 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单位有 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0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
35、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 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 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09未进行承接直验或者承接直验不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 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
36、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现场查 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 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 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 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 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 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第
37、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 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0未按约定定期公示物业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 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 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 费,但是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8、。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 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 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 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 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占用的物业 共用部分、
39、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二) 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 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 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 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 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第五十八条:”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
40、业交接工作的监管。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 履行交接义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 务企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的业主接管之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三)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的。12建筑规划区域内的产权车位、车库只售不租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出售或 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 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 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 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