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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 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120234号 要求编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场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 办和财务科代扣。第二章人员统计职责第五条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 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
2、、清点检查。第六条 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 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 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 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第七条 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 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 三违 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 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
3、,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 处罚通报。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 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九条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 项包括: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 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 系统在线数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10:00
4、.中班18:00、夜班02:00),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 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调度室。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 和遗留问题。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十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 析: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 射频卡异常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 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
5、位系统的准确性。第十一条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 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 因。第十二条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1、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 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灯房,矿灯房值班 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 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 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 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
6、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 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三条 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口检身工,并在升井 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 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场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 管理办法。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检身 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 审批单存档。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
7、登记总人数和 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 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 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第二十一条 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第二十二条
8、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 班队长200元。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 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 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 机200元/次。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 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
9、00元。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L o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 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 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 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场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附件2:石场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附件3:石场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