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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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雌和国侵去司法随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 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 利。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合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保护。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者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伤害赔偿。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者扩散虚假信息等方式导致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

2、 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 财产伤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 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 等其他财产利益。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3、胎儿的人格利益受 到伤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伤害没有出生 或者出生时为死体的,该伤害视为对其母亲的伤害。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普通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 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的,应当合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由网络用 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

4、有 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偶尔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 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商。第六十一条【被侵权人的通知】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 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被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 的相关信息;(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四)被侵权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不满足上述通知要件时,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第六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

5、 内容,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 用户。被侵权人主张断开链接为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被侵权人不提 供担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采取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网络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在 信息网络上公告。第六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 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伤害的扩大部份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伤害的扩大部份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时间为准,其后发生的伤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

6、反通知权利】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 “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 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链接的内容。前款所称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四)反通知发送人承诺对反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反通知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书面反通知后,应当及时恢复被删除的内容, 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内容的链接,同时将网络用户的反通知转送通知发送人。发送通知的“被侵权人”不得再通知网

7、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 与该内容的链接。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采取屏蔽造成其他网络用户伤害的反通知】因被侵权人主张采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民事权益伤害的,其他 网络用户有权提出反通知。其反通知的要求和后果,合用本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第六十七条【通知发送人的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通知发送人发出侵权通知而采取删除内容或者断开被控 侵权内容链接等必要措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用户造成损失的,通知发 送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是指网络

8、服务提供者已经知 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诉的侵权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二)被诉的侵权行为的内容明显违法,并置于首页或者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 明显所见的位置。第六十九条【必要措施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必要措施,应根据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形 式以及阻挠侵权后果的适当性进行判断,不以权利人的主张为依据,必要措施的 采取不应对合法信息的传播造成妨碍。第七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 者的,法院可以追加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也可以直接确定网络服

9、务提供者承担 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侵权的网络用户进行追偿。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各自的责任份额,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确认。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依照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 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

10、险或者伤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wei)险或者伤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伤害的发生,则可以 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伤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 系。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 反安全

11、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 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材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 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 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份,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 权。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

12、管车辆的合意。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 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 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伤害的发生,可 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致

13、他人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 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第七十八条【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 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第五章产品责任第七十九条【同时起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起诉,但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 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查清晰事实之后,直接确定应当负有最终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张中

14、间责任和最终责任。第八十条【产品缺陷的界定及类型】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创造、设计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 义务而导致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wei)险。警示说明充分的标准,是产品存在合理性危(wei)险,但按照产品的警示说 明使用,该危(wei)险就不会发生。未尽召回警示义务的跟踪观察缺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 定。第八十一条【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第三人,是指产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 材料提供者等。第八十二条【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 在

15、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准许被侵权人直接向运输者、仓 储者起诉,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八十三条【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伤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第八十四条【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赔偿实际伤害之 外,另行确定不超过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实际伤害的数额等 因素,综合确定。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十五

16、条【机动车的范围】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低于时速20公里以下的动力车,不认为是机动车。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受雇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害的,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雇用人承担赔偿 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雇人追偿。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 自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伤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 责任。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买方承 担侵权责

17、任。第八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双方都有 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按照其过 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八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优者危(wei)险负担】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伤害,依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 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 额。第八十九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伤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

18、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 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扩张解释为受害人故意引起伤害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过错认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 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 连带责任,应当合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带驾驶员租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出租机动车,为光车出租。带驾驶员的出租机动车,因驾驶员的过失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伤害 的,无论是造成自己伤害还是他人伤害,机

19、动车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 于机动车使用人的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伤害或者他人伤害的,使用人承 担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机动车使用人在指 示上也有过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 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

20、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 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 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 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九十五条【挂靠机动车的伤害赔偿】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应当根据下列不

21、同情形,由 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一)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既不享有运行利益,又不进行运 行支配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经营者不具有相 应资质而提供挂靠的,被挂靠企业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导致挂靠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机动车 的所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接受挂靠,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被 挂靠企业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六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负全责的追偿责任】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驾驶人应当承担全

22、部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向其追偿。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 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第九十七条【医疗伤害责任中的故意伤害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伤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应当合用侵权 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八条【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伤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

23、义务造成患者的伤害,包括未尽告知义 务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伤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允许权 伤害两种情形。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允许权伤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 条关于精神伤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相应的 告知批准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医疗水平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 断当时的医

24、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 因素。第一百零一条【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第一百零二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患者的伤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 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百零三条【医疗产品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之外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伤害, 应当合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

25、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一百零五条【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医疗产品致人伤害】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患者伤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不仅包括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还包 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 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尽侵

26、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义务,应当合用第五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患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未经患者允许,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也不得 将患者作为教学工具;未经患者允许,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 检 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 动,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允许公开其病历资料,造 成患者伤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不必要检查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

27、出不必要的医 疗费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者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或者最佳 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环境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一百一十一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被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 系可能性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第一百

28、一十二条【环境污染数人侵权行为责任份额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意思 联络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比例,能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造 成伤害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 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方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第一百一十三条【环境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新法优先合用原则,合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九章高度危(wei)险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29、【高度危(wei)险作业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高度危(wei)险作业”,是指高度危(wei) 险活动和高度危(wei)险物。第一百一十五条【战争等情形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行动、国家 战争或者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第一百一十六条【民用航空器侵权的免责事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确定民用航空器伤害责任,应当合用民用 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地下挖掘活动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之下进行的挖 掘活动,不包括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挖坑。第一百一十八条【高速轨

30、道运输工具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交通运输工具”,是指高速铁路、 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运行的交通工具。游乐场 所等供娱乐的轨道工具,不属于高速轨道交通运输工具。第一百一十九条【高度危(wei)险区域的免责或者减责】高度危(wei)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wei)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已经 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免除管 理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具有过失的,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第一百二十条【高度危(wei)险责任的限额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赔偿限额,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行政法规性文件。第十章饲

31、养动物伤害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能够证明伤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饲 养的动物造成自己伤害,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伤害的发生所 具有的原因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伤害 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是伤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则应当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具有过失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禁止饲养的危(wei)险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 与免除】依照侵权责

32、任法第七十九条确定违规饲养动物、第八十条饲养烈性犬等危( wei)险动物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 也不得合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第一百二十三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确定动物园的动物伤害责任,应当合用过错 推定。被侵权人对于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合用过失相抵原则, 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逃逸、遗弃动物侵权的追偿与救助基金】对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害,合用无过错责任。逃逸或者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 者管 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

33、 充责任。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 救助基金赋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第十一章物件伤害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建造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 其他责任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造物等设施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对伤害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建造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者使用人丧失赔偿能力,无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对此负 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第一百二十六条【建造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伤害责任人的不真正连 带责任】

34、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搁置物、悬挂 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其中的任何 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对于其他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追偿权。第一百二十七条【建造物等设施崩塌伤害责任的建造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造物等设施因建造缺陷崩塌造成他 人伤害,不是因建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先 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 可以直接向其他责任人请求承担赔偿责

35、任。该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外的设计单位、勘 测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等第三人。第一百二十八条【建造物等设施崩塌伤害责任的管理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建造物等设施崩塌致人伤害的管理 缺陷。该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造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管理缺陷导致建造物等设施崩塌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 任的,依照本司法解释前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建造物抛掷物、坠落物的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的合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造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 不是过错责任,应当合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具

3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一)伤害发生时,证明人不在该建造物之中;(二)伤害发生时,证明人所处建造物位置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三)证明人无法完成该行为;(四)证明人实际没有致损之物。第一百三十条【建造物抛掷物、坠落物伤害责任的补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 确定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 决中,应当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 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侵权请求权不能对抗

37、其他债权。第七条【侵权特殊法的效力】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特殊意义的,应当依照该特殊规定确定 侵权责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但不具有特殊意义的,在使用侵权责任法的 有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合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 规定再也不合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一节归责原则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用范围】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伤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伤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责任方 式的合用,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8、、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 用法律,不合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第九条【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 俗,具有违法性;(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实际伤害;(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致人伤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 伤害仍实施加害行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 未尽合理注

39、意义务。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 十一章规定应当合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的补偿 责任,为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该建造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者使用人。第一百三十一条【补偿责任的范围】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 的50%为限。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 遗撒人,以及对公共

40、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第十二章合用效力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的合用效力】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合用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起诉的一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以外,应当合用当时的法律即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可以 合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起诉,已经经过一审裁决进入二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审审理时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的,应当合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侵

41、权责任, 不能合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即 使进行再审,也不得合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仍然合用民法通则裁判。第十三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的合用】独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 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帮工人责任规则的合用】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 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 确定或者没有赔偿

42、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一百三十七条【工伤事故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伤害系 由劳动关系外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 合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百三十八条【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事故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 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3、第一百三十九条【新闻侵权】新闻报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 任。人民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司 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专家责任】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伤害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受害人的侵权伤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自己行使保险请求权而泯灭。保险人不得 为自己的利益向造成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发生的行为人请求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二

44、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伤害赔偿】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财产和 精神伤害赔偿。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合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 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应责任的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外,是指侵权人应 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合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

45、,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用范围】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wei)险责任;(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伤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第十二条【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加害人有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 于造成伤害具有过错的,不合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 定。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

46、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 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 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 一伤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伤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伤害结果无法分割 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教唆匡助人的责任份额确定】行为人、教唆人、匡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 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照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第十五条【被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 护人有过错的责任】

47、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教唆人、匡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 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教唆人、匡助人应当单独承担责任。监护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根 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确定。教唆人、匡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教唆、帮 助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人、匡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也可以主张教唆人、匡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人或者匡助人追偿。第十六条【共同危(wei)险行为的免责】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伤害后果,不能确定具 体侵害行为人,共同危(wei)险行为人能够证明伤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按份责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合用侵权责任法第 十二条规定确定按份责任。第十九条【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只起诉部份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方法】被侵权人起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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