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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 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 燃气体。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 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氧化氢、氨、 氯气、一氧化碳、丙烯月青、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 点。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 转换
2、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 制信号的电子部件。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 围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 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丁恢复 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 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 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 容许接触水平。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 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 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 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 和准确率)的考核。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 工作的监督检查。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
4、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 的选型。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 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 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器的正常运行。4 .工作程序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 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 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 遵
5、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4.3 选型要求1.1.1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 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1.1.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 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 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1.1.3 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 功能,避免信号失真。1.4 安装规范1.4.1 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2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23)等现行标准
6、规范,保障生产 安全需求。1.4.2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1.4.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1.4.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 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1.4.5 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 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 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 品。1.5 运行维护1.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 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
7、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1.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 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 查表。1.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 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 汇报。1.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 护工作票。1.6 档案管理1.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 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1.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
8、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 等及时存档。1.7 报废更新1.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 报安全部备案。1.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和4.4.5 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 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1.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 应及时更换。1.7.4 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 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1.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5 .相关文件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23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6 .相关记录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 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7 .分发范围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 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 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