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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80CCS:V00/09团 体 标 准T/CHALPA 00052023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合格证考评员管理办法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EmergencyRescue Professional Pilot EvaluatorManagement Measures2023-12-25 发布 2023-12-25 实施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发布I目次前 言 3引 言 41. 总则 51.1 目的 51.2 定义 52 一般规定 52.1 考评员的权力 52.2 考评员的限制 62.3 考评员行使考试权力的一般规定 63 考评员管理程
2、序 73.1 考评员的审查和委任 73.2 考评员的条件 73.3 考评员的委任程序 83.4 对考评员的监督、培训与考核 93.5 考评员的任期 10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浙江省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协会、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广州校区)、中国计量大学、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中 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北京中交信联认证有限公司、 中华志愿者协会应急救援 志愿者委员会、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应急管理与产业服务专委会、 深圳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海翔智能科技有
3、限公司、广东能飞航空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飞智能无人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南京模幻天空航 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彬生蓝航天际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昊天视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柯玉宝、叶建青、吴佑军、王利军、段志勇、狄文、王夏峥、郝琦、孙烨、孟雅妮、陶伟文、国静萍、贾学军、郑恩辉、祝陈凯、宫志明。3引 言近年来,各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各地应急救援工作受到严峻考验。无人机因其灵活、智能、高效、安全等特性, 逐渐成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新生力量。为推动无人机应急救援事业发展,普及 无人机应急救援相关知识、提高无人机应急救援技
4、能水平,规范民用无人机应 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合格评估和管理工作,明确考评员实施操控员应用技能 考试、熟练检查的职责和权利,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联合相关单位制定了此标准。4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合格证 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实施操控员应用技能考试、熟练检查,明确相应 职责和权利,特制定本标准为考评员及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标准及程序指导。1.2 定义应用技能考试,是指为取得操控员合格证或等级进行的操控方面的考试(包括口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控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考评员,是指由协会授权实施操控员合格证或等级检查的人员
5、。考评员应当是协会按照本标准委任的考评员。考试权利,是指履行考评员被授权实施操控员合格证或等级检查的权利。申请人,是指为申请、保留操控员合格证或等级权利,而接受技能检查的自然人。2 一般规定2.1 考评员的权力(a)考评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协会的指派对申请人实施应用技能检查,授权范围不包括直接接受申请人的申请;(b)对于已经通过考试并满足操控员合格证或等级要求的申请人,考评员5可以在其技能检查文件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满足有关操控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要求,并作为申请颁发合格证或等级的依据;(c)如果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例如无法预料的天气、 申请人或考评员在技能检查期间失能、在考
6、试开始后航空器机械故障或其它无法预料的情况等,考评员可以向申请人声明中断技能检查。2.2 考评员的限制(a)考评员禁止更改任何申请人所持有的合格证或等级以及合格证上已载明的签注;(b)考评员禁止增补除被授权实施的技能检查外的合格证或等级以及技能检查记录页签注;(c)如果考评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等级,则考评员不得为该等级航空器的申请人实施技能检查;(d)如果考评员不满足本标准中规定的条件,则考评员不得实施技能检查。2.3 考评员行使考试权力的一般规定(a)考评员不得对自己训练的申请人实施技能检查;(b)考评员代表协会对申请人实施技能检查,考评员的职责是观察申请人 是否具备完成技能检查要求的各
7、项操作的能力。考评员在技能检查期间不是该 航空器的机长,但是如果需要,经预先安排并经考评员本人同意,方可担任该次飞行的机长;(c)考评员对申请人实施技能检查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给予申请人必要的建议或协助。如果考评员需要在飞行操纵方面给予申请人建议或协助,6则这种建议或协助将构成申请人考试失败的依据;(d)考评员在委任期间,应当每年(以任期为准)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e)考评员应服从协会关于实施技能检查的指派,考评员所在单位应提供 必要的资源支持考评员履行职责。对于无正当原因拒绝配合指派的单位,协会将限制其推荐考评员的资格。3 考评员管理程序3.1 考评
8、员的审查和委任协会负责考评员候选人员的审查和委任工作。3.2 考评员的条件3.2.1 考评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a)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c)在所委任工作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d)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e)持有现行有效的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合格证(高级),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并履行训练机构的教学人员职责;(f)近 12 个日历月内参加并通过协会组织的考评员培训;(g)近两年内具有实践技能教学的经历;(h)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飞行事故;7(i)具有中国国籍;(j)
9、熟练使用与考评员履职相关的移动智能设备。3.2.2 考评员飞行经历要求和教学经历要求:飞行经历:上一年度无人机的飞行次数不少于 30 次起落。教学经历:培训学员人数在 30 人以上,上一年度参与县、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救援行动(包含演练、救援行动)2 次以上。3.3 考评员的委任程序3.3.1 推荐训练机构、考试点或无人机运营人(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可按本标准 3.2 考评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从推荐单位的教员中进行推荐,并将下列资料提交给协会:(a)考评员申请表(样式见后);(b)满足考评员飞行经历要求及教学经历要求的证明;(c)考评员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3.3.2 审查推荐单位应对本
10、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负责,协会将审查各推荐单 位推荐的考评员的资格,并通过理论知识、实践操控能力以及考试标准掌握能力三方面综合量化评估考评员的委任资格。(a)理论考试协会将就应急救援无人机理论知识、相关法规知识、考试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考核考评员申请人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以评估其对考评员工作的胜任程度。(b)实践评估8协会将就实践操控技能方面按照教员等级标准考核考评员申请人的实践技术水平以评估其对考评员工作的胜任程度。(c)考试标准掌握能力评估协会将就考试标准的掌握能力以及技能检查结果讲评能力方面考核考评员申请人以评估其对考评员工作的胜任程度。3.3.3 批准与颁证(a)协会不定期按照行业考试
11、量需求开展考评员委任工作;(b)由协会签发考评员证件;(c)考评员的有关资料由协会存档。3.4 对考评员的监督、培训与考核(a)协会负责对考评员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b)协会应核实考评员执行的考评员工作记录,对按照本标准 3.3.3(a)款提交的报告进行评审;(c)协会应在考评员委任前 12 个日历月内对其进行考评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才能委任;(d)协会应在考评员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考 核和评估。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考评员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e)当有关的民用航空规章以及无人机或无人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改时,协会
12、应及时对考评员进行培训。93.5 考评员的任期3.5.1 考评员的任期为 2 年。3.5.2 任期的终止(a)当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协会可以终止考评员的任期:(1)推荐单位或考评员本人书面要求终止。(2)技能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超越职权,经调查情况属实。(3)考评员未持续满足 3.2 考评员的条件。(4)协会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b)在发生 3.5.2(a)的任一情况时,协会立即终止其考试权利,通知考评员任期终止。3.5.3 任期终止再次申请限制(a)因 3.5.2(a)(1)考评员本人书面要求终止、(3)(4)导致考评员任期终止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b)因 3.5.2 中(2)导致考评员任期终止的,永久不得申请考评员。10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合格证考评员申请表姓 名免冠证件照片合格证编号申请类别:初级中级高级所申请等级飞行经历项 目时间/次数上一年度飞行次数 起落教学经历 人次救援经历 次数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附考评员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附推荐机构推荐书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及附件)真实、完整,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签名: 年 月 日本推荐机构对上述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负责。此处加盖单位公章协会意见:11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