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臻致爱永随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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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长城臻致爱永随终身寿险臻致爱永随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2、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4 4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9.4 未还款项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纳 9.5 合同内容变更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9.6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3 投保年龄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7 联系方式变更 1.4 犹豫期 5.1 现金价值 9.8 全残的鉴定 1.5 保险期间 5.2 保险单借款 9.9 效力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 6合

3、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0 争议处理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 6.1 效力中止 1010释义释义 保险金额 6.2 效力恢复 10.1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10.2 交费期间 制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3 有效身份证件 2.3 保险责任 8 8投保人投保人权益权益 10.4 全残 2.4 责任免除 8.1 指定第二投保人 10.5 到达年龄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10.6 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8.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 10.7 已交

4、保险费年度数 3.2 保险事故通知 人的要求 10.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3 保险金申请 8.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10.9 意外伤害 3.4 失踪处理 9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5 保险金的给付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6 诉讼时效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7 司法鉴定 9.3 年龄错误 长城人寿2022终身寿险 03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臻致爱永随终身寿险长城臻致爱永随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您

5、与我们的合同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臻致爱永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

6、自生效日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75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见 10.2)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

7、.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1.1.5 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

8、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本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上一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1+3.5%)。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项下各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

9、额重新计算。2.2.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10.4)时对应的到达年龄(见 10.5)小于 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

10、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6);(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 10.7)年交保险费(无息)。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

11、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

12、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故意自伤、或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1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发生上述第(二)项至至第(第(三三)项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价值。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

14、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三、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15、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五、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丧失受益权。七、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如果您、被保险

16、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

17、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国家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全残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全残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三)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

18、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三、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3.4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

19、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3.5 5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20、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6 6

2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73.7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 4.1 .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8)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 4.2.2 宽限期宽限期 一、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22、我们仍会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需扣除您欠交的保险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费。二、二、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5.2 保险单借款保险单借款 一、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

23、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二、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三、三、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其他各项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有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

24、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6.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6.26.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二、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

25、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7.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一、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解除合同的申请书;(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一定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

26、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投保人权益权益 8.18.1 指定指定第二投保人第二投保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有权指定第二投保人,当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可向我们申请成为本主险合同新的投保人。您可以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我们指定第二投保人,如您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主险合同“8.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约定

27、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主险合同新的投保人,履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8.28.2 指定指定第二投保人第二投保人的方式的方式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主险合同的第二投保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出具相关批单。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且符合以下情形:(一)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二)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您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否则指定无效。8 8.3.3 第第二投保人申请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人的的要要求求

28、 第二投保人应在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第二投保人在向我们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8 8.4.4 撤销撤销已已指定指定的第的第二投保人二投保人 您已指定本主险合同第二投保人的,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主险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相关批单。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 9.1.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一、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29、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四、四、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主险合同。五、五、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30、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六、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七、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八、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

31、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9 9.2.2 我们合同解除权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

32、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 9.3.3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

33、的,我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对

34、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年龄更正基本保险金额。9 9.4.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9 9.5.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 9.6 6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变变更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

35、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 5 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保后基本保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比例减少,金额和保险费将按比例减少,您领取您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最多申请一次减保,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最多申请一次减保,每次减少的基本保险每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以金额以投保时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0%为限为限。减保后,基本。减保后,基本

36、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变更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进行计算。价值进行计算。9 9.7 7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 9.8 8 全残的鉴定全残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全残,在治疗结束后,由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伤

37、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见 10.9)事故或被初次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满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初次诊断患有疾病之日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9 9.9 9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二)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三)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四)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9 9.1010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释义 1010.1 1 周岁周岁

38、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010.2.2 交费期间交费期间 指根据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若您和我们约定的是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则交费期间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保险单年度的最后一日(含首日和尾日)。若您和我们约定的是分期交纳保险费,交费期间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最后一日(含首日和尾日)。1010.3 3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10

39、10.4 4 全残全残 指下面列出的 8 种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

40、径小于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1010.5 5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

41、,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1010.6 6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010.7 7 已交已交保险费年度保险费年度数数 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年度数;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1010.8 8 保险费约定交纳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日 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根据交费方式确定)。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010.9.9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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