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中英人寿至尊保(如意版)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0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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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人寿2021疾病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至尊保(至尊保(如意如意版)版)重大重大疾病疾病保险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 15 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 _第 1 章第 8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第4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第9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

2、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第 1 章第 6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第 6 章第 1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第 6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第 7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 _第 9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第11章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保险事故的通知 1.2

3、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6.4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1.5 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 失踪处理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7 欠款的扣除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8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2.1 保险责任 8.1 联系方式的变更 2.2 责任免除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3 保险费保险费 9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3.1 保险费的缴纳 3.2 宽限期 10 争

4、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11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4 保单借款保单借款 附表一:轻症疾病列表附表一:轻症疾病列表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 附表三: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三:重大疾病列表 附表四:少儿特定疾病列表附表四:少儿特定疾病列表 附表五附表五:成人成人特定疾病列表特定疾病列表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至尊保(至尊保(如意如意版)版)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第 1 章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5、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至尊保(如意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1.2 投保年龄、年龄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 30天)至 50 周岁(见 11.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1.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

6、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1.3)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7 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1.3 合同的生效日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7、。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1.4)、保单年度(见 11.5)、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1.6)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1.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与与申请减少申请减少基本保基本保险金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

8、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6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9、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10、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8 犹豫期内的合同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解除权权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11、,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 2 章章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见 11.7)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见 11.8)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 11.9)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见 11.10)或附表五所列任何一种成人特定疾病(见 11.11),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1.12)导致患

12、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或附表五所列任何一种成人特定疾病,则无等待期。1、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见 11.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11.13)专科医生(见 11.14)初次确诊(见 11.15)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

13、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 180 天(含第 180 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本合同附表一第 2 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本合同附表一第 4 项)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本合同附表一第 5项)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三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对“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本合同附表一第 10 项)和“听力严重受损”(本合同附表一第 1

14、3 项)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两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对“单眼失明”(本合同附表一第 9 项)和“视力严重受损”(本合同附表一第 14 项)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两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2、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中症疾病(见 11.8)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并且在中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

15、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 180 天(含第 180 天),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三对重大疾病(见 11.9)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

16、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 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 365 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

17、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扣除。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四对少儿特定疾病(见 11.10)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且同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

18、付以一次为限。5、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五对成人特定疾病(见 11.11)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五所列任何一种成人特定疾病,且同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6、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中症疾病或附表三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

19、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自该疾病确诊日起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7、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 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20、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五所列任何一种成人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21、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1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9)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20);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见 11.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22)。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

22、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9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二)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

23、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给您。第第 3 章章 保险费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缴纳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3.2 宽限期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

24、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3.3 保险费的自动垫保险费的自动垫缴缴 当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见 11.23)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

25、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第第 4 章章 保单借款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申请借款时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借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纳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第第 5 章章 合同

26、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和恢复(下称“复复效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 6 章章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6.1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

27、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6.2 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28、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29、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6.3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1、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4)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相应轻症疾病、附表二所列相应中症疾病、附表三所列相应重大疾病、附表四所列相应少儿特定疾

30、病和附表五所列相应成人特定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

31、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6.4 保险金的给付时保险金的给付时效效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32、,将支付相应的差额。6.5 身体检查与司法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6.6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

33、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它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第第 7 章章 欠款的扣除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第第 8 章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8.1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的变更的变更 您的联系方式(包括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

34、将不承担责任。8.2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该项变更须符合我们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第 9 章章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35、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2、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第第 10 章章 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第 11 章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11.1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1.2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警官证、户口簿等证件。11.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

36、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11.4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年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5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以后每一年之对应日二十四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年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6 保险费到期日:保险费到期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

37、日。11.7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11.8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11.9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11.10 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四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11.11 成人成人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五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11.12 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11.13 医院

38、: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11.1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39、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1.15 初次确诊: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11.16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

40、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17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11.19 无合法有效行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

41、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1.21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1.22 先天性畸形、变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 染 色 体 异形 或 染 色 体 异常:

42、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11.23 利息:利息:指保单借款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第 4 章 保单借款规定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11.24 组 织 病 理 学 检组 织 病 理 学 检查: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

43、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11.25 ICD-10 与与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11.26 TNM 分期:分期:TNM 分

44、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45、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

46、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

47、巴结转移(包括、或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岁 T N M 期 任何 任何 0 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期 1 0/x 0 2 0/x 0 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期 4a 任何 0 A期 4b 任何 0 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期 1 0 0 期 23 0 0 期 13 1a 0 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B期 4b 任何 0 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A期 13a 0/x 0 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C期

48、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11.27 肢体: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11.28 肌力: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11.29 六项基本日常生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49、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11.30 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11.31 美国纽约心脏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心功能状态分级: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

50、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11.32 语言能力完全丧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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