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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页)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我们为您设立公共账户、为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第六条 我们对账户定期结算利息并保证最低账户价值.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三条 您和被保险人有部分提取账户资金的便利.第二十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五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七条
2、退保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八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五条第五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 第六条第六条 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费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费用收取费用收
3、取 第九条第九条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第十第十条条 账户利息账户利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户价值账户价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残疾程度鉴定残疾程度鉴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受益人受益人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地址变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动被保险人变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4、 留存账户留存账户 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第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释义释义 中国人寿2023年金保险8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国寿职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
5、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职业运动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
6、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第五五条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最早为但最早为该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满参加本保险满五五年后年后的首个自然日的首个自然日,最晚为该被保险人,最晚为该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七十周岁的生日。的生日。第第六六条条 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二部分。投保人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撤
7、销;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离职或开始领取年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分别归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离职情形下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在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开始领取年金情形下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第第七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分别划入投保人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8、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第第八八条条 费用收取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收取以下费用:一、初始费用: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5%。二、保单管理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或账户撤销日,向各个账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作为维护本合同的费用。公共账户的保单管理费从公共账户中收取;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按收取日距账
9、户设立日或距上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日数收取。每日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二页)明,年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个账户最高不超过60元。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每次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10%。第第九九条条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间。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结算日和结算期间。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下同)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本公司结合本
10、保险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个结算日确定上一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第第十十条条 账户利息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撤销时结算。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每个结算期间内每日二十四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结算账户利息的,计息日数为账户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日数,结算利率为本公司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在账户撤销时结算账户利息的,计息日数为账户该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日数,结算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账户价值账户价值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
11、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如下方法计算: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数额等额增加。2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3收取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后,账户价值按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等额减少。5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时,账户价值按划转金额相应变化。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撤销时,如果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的账户价值小于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账户价值调升为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如果账户价值高于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账户价值不变。三、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
12、报告。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保证的保证的最低最低账户价值账户价值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撤销时,本公司计算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只用于与账户价值进行比较,并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账户价值进行调整。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是以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结算利率计算所得的账户价值。计算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时,计息日数为计算当日距上一次结算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日的实际日数,若无上一次结算保证的最低账户价值日,则计息日数为计算当日距账户设立日的实际日数。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身
13、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保险金,年金年金领取方式一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经确定不得变更:(一)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选择领取方式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转换为年金领取。被保险人选择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选择领取方式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该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该被保险人
14、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该被保险人每年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三页)(或每月)的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1保证领取至六十周岁终身月领(或年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
15、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选择领取方式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选择领取方式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固定期限二十年(或三十年)月领(或年领)。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二十年和三十年两种,由被保险人确定其中一种,年金给付期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年金给付期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约定给付期限内尚未给付的年金之和(不计利息)一次
16、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残疾程度鉴定残疾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17、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18、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保险费。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保险保险费。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19、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受受益人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四页)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的通知通知 投保人、
2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保险金保险金的的申请与给付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或其他保险凭证;2
2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
23、相关资料;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在年金领取日,由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四、上述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24、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七、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五页)投保人和
25、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被保险人变动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
26、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或根据投保人要求划入公共账户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该被保险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留存账户留存账户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27、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可以将前述金额留存,记入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建立的留存账户。留存账户独立于本合同项下的账户而存在,其权益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可继续向该账户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该被保险人的权益继续有效。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
28、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金申请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退回多领的年金。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金申请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退还保险金申请人。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投保人公共账户资金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资金,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后的余额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投保人每个保单年度累计部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投保人每个保单年度累计部分提取金额不
29、得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不计利息)的20%20%。二、本合同成立后,至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于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资金,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后的余额以退还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累计部分提取金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累计部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其个人账户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其个人账户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20%。部分提取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保单年度部分提取手续费比例上限(部分提取手续费占部分提取账户价值的比例
30、)如下: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至第五年 第六年及以后各年 部分提取手续费 比例上限 3%2%1%0%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六页)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对已经身故、身体高度残疾、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办理退保手续。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投保人证明和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
31、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中公共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各账户价值扣除相应合同终止费用后的余额之和。合同终止费用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比例上限(合同终止费用与账户
32、价值的比例)如下: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及第五年 第六年及以后各年 合同终止费用比例上限 4%3%2%1%0%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释义释义 职业运动员:指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含团队)签署职业合同,并按照职业合同作为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或运动,且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个人。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33、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
34、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七页)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
35、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自然月:指每月第一日至每月最后一日。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账户价值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0%,对应的日利率为0.00547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0%,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