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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2024疾病保险疾病保险 004 号号 1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长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A A 款款条款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2121.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对于
2、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的部分。6 6.7.7.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 27 7.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5.5.1 16 6.条款条款中关于中关于我们保障的疾病种类、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种类、定义、有关限制有关限制,请,请您您留意。留意。3 3.附表附表.请留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
3、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特别特别条款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投保范围 2.保险责任 3.我们所保障疾病的列表 4.基本保险金额 5.保险期间 第二章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6.责任免除 7.其他免责条款 第三章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8.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第四章 我们提供的服务我们提供的服务 9.健康管理服务 第五章第五章 如何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10.保险金申领资料 11.受益人 1
4、2.宣告死亡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益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13.减额交清 14.保险单贷款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共同共同条款条款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5.合同构成 16.合同成立与生效 17.宽限期及效力中止 18.合同效力恢复 19.联系方式变更 20.合同内容变更 2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八章第八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2.保险事故通知 23.保险金核定 24.其他核定结果 25.调查权 第九章第九章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6.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8.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9.未
5、还款项及其处理 30.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附表:附表: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2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长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A A 款款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特别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等待期等待期 自自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的的 9090 天天内内(含第(含第 9090
6、天)天)为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的等待期。如果被如果被保险人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身故、或者确诊在主合同等待期内身故、或者确诊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 1,我,我们们不承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退还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退还本本合同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 2导致身故或发生主合同所导致身故或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约定重大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疾病的,无等待期。二二、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院3 3专科医生专科医生4 4首次首次确诊确诊5
7、5患有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三三、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将按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四、四、关于保险金给付的其他约定关于保险金给付的其他约定 对于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对于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3.3.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疾病疾病的的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0种。主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于附表中载明,名称如下:重大疾病
8、列表(重大疾病列表(120120种)种)1 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附表中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2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3 医院: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主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主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 1)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2 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
9、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室或病区;(3 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5 首次确诊: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主合同所约定的某种
10、疾病。3 1.恶性肿瘤重度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20.严重度烧伤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
11、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27.严重克罗恩病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胰腺移植 30.埃博拉病毒感染 3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32.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33.克雅氏病 3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5.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36.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3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38.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9.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4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4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44.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4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7.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8.植物人状态 49.亚历
12、山大病 5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1.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2.多发性硬化 53.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54.原发性严重心肌病 55.严重心肌炎 56.肺淋巴管肌瘤病 57.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58.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59.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60.肝豆状核变性 61.肺源性心脏病 62.肾髓质囊性病 63.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4.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5.失去一肢及一眼 66.嗜铬细胞瘤 67.左心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6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9.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0.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72.脑型疟疾 7
13、3.严重的肺结节病 74.主动脉夹层瘤 75.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76.严重的癫痫 7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8.严重瑞氏综合征 7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81.严重川崎病 82.重症手足口病 83.严重哮喘 84.骨生长不全症 85.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6.脊髓小脑变性症 87.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8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9.艾森门格综合征 90.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91.严重甲型或严重乙型血友病 92.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3.神经白塞病 94.脊柱裂 9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6.肺孢子菌肺炎 9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9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99
14、.脊髓内良性肿瘤 100.大疱性表皮松解坏死型药疹 101.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02.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103.范可尼综合征 104.Brugada综合征 105.严重的心脏衰竭导致的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106.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107.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108.出血性登革热 109.狂犬病 110.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变性 111.皮质基底节变性 112.破伤风感染 113.严重度房室传导阻滞 114.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115.严重减压病导致截瘫 116.斯蒂尔病 117.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118.严重组织细胞增生症 119.严
15、重气性坏疽 120.严重脊髓灰质炎 4 能损害 80.严重的1型糖尿病 4.4.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5.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 70 周岁周岁6 6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7 7(不含当日)和终身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第二章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6.6.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将将不承担不承担给付重
16、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外;四、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 8;五、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 9、无合法有效驾
17、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11的机动的机动车车1212;六、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13;七、七、战争战争1414、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515、暴乱、暴乱1616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八、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 周岁: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如,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二十
18、四时期间为 0 周岁,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7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8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1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2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
20、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4 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5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6 暴乱:暴乱:指破
21、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5 九、九、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7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818。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一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本合同效合同效力终力终止止,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
22、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本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本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1919。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的,我们将将不承担给付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的责任:责任: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或者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
23、自杀,但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外;四、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的机动车机动车;六、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七、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一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合同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24、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退还本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本合同的现金价合同的现金价值。值。7.7.其他免责条其他免责条款款 除“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除“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合同共共同同条款之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核定结果”、主合同、主合
25、同中的中的疾病定义疾病定义、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等。第三章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8.8.保险费的支保险费的支付付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020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第四章第四章 我们提供的服务我们提供的服务 9.9.健康管理服健康管理服务务 一、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健康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1)就医服务;(2)健康促进;(3)疾病预防。17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
26、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19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2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本合同约定
27、的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该月如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 二、健康管理服务的详细内容请见健康管理服务说明。第五章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10.10.保险金申领保险金申领资料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2121;(3)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4)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2.身故保险金申请
28、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
29、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11.11.受益人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或批单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
30、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1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
31、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12.12.宣告死亡处宣告死亡处理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主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主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
32、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您拥有的其他权您拥有的其他权益益 13.13.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通过后,将以减额交清申请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主合同继续有效。减额交清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成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减额交清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成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
33、的现金价值。14.14.保险单贷款保险单贷款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且不超过主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后的余额,最终以我们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为准。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2222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主合同效力中止。我们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我们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共同条款 第七章第七章
34、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5.15.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主合同、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招商信诺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A 款为本合同的主合同。22 利息:利息:欠交保险费利息和贷款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和贷款的经过天数和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8 16.16.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您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
35、间。17.17.宽限期及宽限期及效效力中止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我们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仍未收到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18.18.合同效力恢合同效力恢复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您我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及时补交复效时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单贷
36、款及其利息等应还未还的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19.19.联系方式变联系方式变更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您最终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20.20.合同内容变合同内容变更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
37、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21.21.您解除合同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的手续及风险险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合同自您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合同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在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本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38、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八章第八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2.22.保险事故通保险事故通知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如果您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39、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23.23.保险金核定保险金核定 我们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我们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9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天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天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40、的差额。24.24.其他核定结其他核定结果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
41、夸大损失程度的,我们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们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致使我们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回或者赔偿。25.25.调查权调查权 您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们授权的机构和个人。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请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做相关必要的检验或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
42、定。第九章第九章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6.26.年龄的计算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与错误处理 您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约定投保年龄限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向您退退还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43、。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44、;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付的保险金险金(实付保险费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27.27.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45、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46、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10 28.28.本公司本公司合同合同解除权的限解除权的限制制 本条款第 26 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第 27 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9.29.未还款项及未还款项及其处理其处理 本合同的未还款项指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
47、贷款及其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应还未还的款项。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给付其他保单利益时,可以先扣除本合同的未还款项。30.30.管辖权及争管辖权及争议处理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1 附表附表: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其中第 1 至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48、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疾病,第 29 至第 120 种重大疾病为我们增加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2323(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49、次修订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2424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ICD-O O-3 3)2525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不在保障范围内:(1 1)ICDICD-O O-3 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0(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 1(动态未定性肿瘤)、(动态未定性肿瘤)、2 2(原位(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a.原位癌
50、,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 2)TNMTNM分期分期2626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2727;23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