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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福永伴终身寿险条款北京人寿京福永伴终身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所交的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
2、保险费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 本保险条款中其他加粗字体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
3、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效力中止与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自动垫交 6.4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合同终止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
4、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高度残疾 9.6 意外伤害 北京人寿2023终身寿险 04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8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福永伴终身寿险条款北京人寿京福永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 双方订立的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北京人寿京福永伴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
5、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释义)(须出生满 28 日)至 7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6、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7、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8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
8、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N-1,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
9、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高度残疾(见释义),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
10、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N-1,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3/8 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高
11、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终止。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
12、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人退还本
13、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除“2.5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1.4 犹豫期犹豫期”、“2.4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3.23.2 保险事保险事故通知”、故通知”、“5.15.1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6.26.
14、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6.36.3 自动垫交”、“自动垫交”、“6 6.4.4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7.1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18.1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8.28.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3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15、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4/8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
16、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17、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
18、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19、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8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20、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
21、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6 现金价值权益
22、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2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 6/8 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
23、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当未还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若“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6.3 自动垫交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
24、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同效力即行中止。6.4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本保险金额的 20%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减少后的
25、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 8
2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27、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7/8 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28、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3您申报的被保险
29、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8.1、8.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8.4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
30、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8.6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31、视为已送达给您。8.8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9 释义释义 8/8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24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
32、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9.5 高度残疾 指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3、 3)(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注:1)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9.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