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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条款编号:L1330-01 1 友邦人寿2023年金保险 02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友邦创创赢赢未来未来(2 202023 3)年金保险年金保险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创赢未来(2023)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年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
2、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释义一)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二、全残保险金 对对于于本本合合同同的的意外意外全残全残保险保险金金和和非非意外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
3、下列约定为准。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一)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120%(百分之一百二十)(二)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
4、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三、年金 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或十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的第五个保保险险单单周周年年日日(释义四)至第十四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五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二十年,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年金给付期间,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人身故或或符合符合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给给付付条件条件的的,则则本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再给付年金金。四、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第第三三条条 未成未成年人年人身身故故保险保险金限金限制制 _ 条款编号:L1330-01 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
6、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第四四条条 责责任任免除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保险人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的,本公司的,本公司不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投投保保人人对被保险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人的故意杀害、故意害、故意伤害;伤害;(2)被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3)被被保险人保险人故意自伤、或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本合同合同效力效力恢
7、恢复之复之日日起起 2 2 年内自年内自杀,杀,但但被被保险保险人人自自杀时杀时为无为无民民事事行为行为能力人的除能力人的除外外;(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服服用用、吸吸食食或或注注射射毒品毒品(释释义义五五););(5)被)被保险保险人酒后驾驶(人酒后驾驶(释释义义六六),无合法无合法有有效效驾驾驶证驶证驾驾驶驶(释义(释义七七),或或驾驾驶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有效行驶证(释义八八)的机动车;)的机动车;(6)战)战争、争、军事冲突、暴军事冲突、暴乱乱或或武装武装叛乱;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染。发发生生上述第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项情形导致被
8、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终止,本公司向本公司向被保险被保险人人的的继继承人承人(除除投保人投保人本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价值。发生发生上述上述其他情其他情形导形导致被致被保保险险人人身身故故的,的,本合本合同终止同终止,本公本公司司向向投投保保人人退退还本还本合同的合同的现现金金价价值值。除上述责任免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除款项外项外,本,本合合同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司责任的条款,款,详见详见“第二条第二条 保保险险责责任任”、“第第八八条条 年龄年龄错错误误”、“第第九九条条 受受益益人人”、“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中止和
9、和恢恢复复”、“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和“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中中加加粗的粗的内容内容。第第五五条条 保保险合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第第六六条条 投投保年龄和保年龄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三十四岁岁(释义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费付费年限有关,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与保险费付费年限的具体关系约定如下:若投保人选
10、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或十年,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五年,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二十年,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第第七七条条 合同合同效效力的终止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第八八条条 年龄错年龄错误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投投保人申保人申报的被报的被保保险险人年人年
11、龄不龄不真实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不符合本合合同约定同约定投保投保年龄限年龄限制的,制的,本本公公司有权司有权解除解除合合同,并向投保人退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还本合同的现同的现金价值。金价值。对于对于本本合同合同解除解除前前发生发生的的保保险险事故,事故,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责任。(2 2)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人申报的被保保险险人年龄人年龄不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付保险费险费少于应付保少于应付保险费险费的,的,本本公司公司有权有权更更正正并并要要求投保人求投保人补补交保交保险险费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12、按实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付保保险费险费和和应应付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比例比例给付。给付。_ 条款编号:L1330-01 3(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第九九条条 受益受益人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
13、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保险人身故、伤残、疾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病的的,或者或者故故意意杀杀害被害被保险保险人未人未遂的,该受遂的,该受
14、益益人丧人丧失受失受益权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第十十条条 联系方式的联系方式的变更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合合同内容同内容的变更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
15、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合同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基本保基本保险金险金额的变更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投保人应支付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保保险费的险费的支支付付 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
16、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宽宽限期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中止和和恢复恢复 在
17、在本本合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责任。_ 条款编号:L1330-01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利息(释义十)、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自本合合同同效效力力中止中止之日起满二之日起满二年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除合同。本同。本公司解公司解除合同除合同的,向的,向投保人退还合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同效力中止时本本合同的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的的自自动垫动
18、垫付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借款”条款);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自动垫付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
19、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明确明确说说明与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
20、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司决定是否同意承否同意承保保或者或者提高提高保保险费险费率的率的,本,本公司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如果投保人
21、故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知义务务,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任,并不退还保险还保险费。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事故的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除前发生的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事故,本公司公司不承担给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
22、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第二十二十一一条条 本公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投投保人解保人解除合同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犹豫期(释义十一)内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的已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
23、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_ 条款编号:L1330-01 5 投保人犹豫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一定损失。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保保险事故通知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如果投保投保人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险事故的性质的性质、原因、原因、损失损失程度程度等难以确定等难以确定的,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24、付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保险金的责任,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保保险金申险金申请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申请人(释义十二)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
25、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后以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年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四、在申请
26、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与确认满期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第二十二十五五条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
27、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失踪的处失踪的处理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保险金项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受领人(释义十三)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争议的处争议的处理理 本合同履
28、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释释义义 一、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二、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_ 条款编号:L1330-01 6 三、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29、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30、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四、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五、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31、成分的处方药品。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八、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九、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十、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十一、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十二、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年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十三、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