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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有助助于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
2、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5 意外伤害事故 1.1 保险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6 全残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7 医院 1.3 投保年龄 6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8 专科医生 1.4 犹豫期 6.1 效力中止 9.9 轻症疾病释义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效力恢复 9.10 中症疾病释义 2.1
3、基本保险金额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1 重大疾病释义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2 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3 恶性肿瘤重度 2.4 保险责任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4 毒品 2.5 责任免除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5 酒后驾驶 2.6 其他免责条款 8.3 年龄错误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4 未还款项 9.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1 受益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8 感染艾滋
4、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 保险事故通知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9 遗传性疾病 3.3 保险金申请 8.7 争议处理 9.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4 保险金给付 9 9.释义释义 3.5 诉讼时效 9.1 保单年度 4.4.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1 保险费的支付 9.3 周岁 4.2 宽限期 9.4 有效身份证件 东吴人寿2023疾病保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东吴东吴盛朗康顺(尊享版)盛朗康顺(尊享版)重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
5、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1.2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6、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周岁(见9.3)。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件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7、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2 2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意外伤害事故伤害事故(见 9.5)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9.6),或被
8、医院医院(见 9.7)的专专科医生科医生(见 9.8)确诊发生本合同“轻症疾病释义轻症疾病释义(见 9.9)”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中症疾病释义疾病释义(见 9.10)”约定的中症疾病、“重大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见 9.11)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供选择的方案如下表所示:方案一 基本保险责任 方案二
9、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 方案三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二 方案四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三 方案五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二 方案六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三 方案七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二+可选组合三 方案八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二+可选组合三 基本基本保险责保险责任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五项。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10、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轻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9 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四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
11、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中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10 中症疾病释义”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
12、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首次重大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一或方案四,在我们
13、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四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二或方案六,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六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12)降为 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三或方案七,且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见 9.13),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及额
14、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七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五或方案八,且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及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八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 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方案三或方案五或方案七或方案八,且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大疾病
15、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择方案七或方 案八并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后,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 0,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可选保险责可选保险责任任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包括三组共计四项责任,可选组合一:“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组合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组合三:“额外身故或全残保
16、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组合一可选组合一 本合同可选组合一包括“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提供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分为 5 组,具体见“9.11 重大疾病释义”。(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首次
17、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18、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
19、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4)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9.11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四次重大疾
20、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给付后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可选组合可选组合二二 本合同可选组合二包括“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重度恶性肿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可选组合三可选组合三 本合同可选组合三包括“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身故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该日)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21、不含该日)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已经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额外重大疾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
22、终止。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的轻度轻度疾病疾病名称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 50 种,名称如下,具体见“9.9 轻症疾病释义”。1.恶性肿瘤-轻度*27.单侧肾脏切除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28.双侧卵巢切除术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29.双侧睾丸切除术 4.原位癌 30.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5.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1.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6.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2.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7.心脏瓣膜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33.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8.中度听力受损 34.早期肝硬化 9.单耳失聪 35.慢性肝衰竭代偿早期 10.人工耳蜗植入术 36.慢性阻塞性肺病 11.视
23、力严重受损 37.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12.角膜移植 3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3.单眼失明 14.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开腹手术)39.中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轻度慢性肾脏疾病 40.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6.肝脏整叶切除 41.轻度颅脑手术 17.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42.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18.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43.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19.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44.多发肋骨骨折 20.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45.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21.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46.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22.颈动脉狭窄介入手术 23.特定周围动脉
24、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47.严重长管骨慢性骨髓炎手术治疗 24.心包膜切除术 48.昏迷 48 小时 25.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49.较轻面积度烧伤 26.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50.轻度面部度烧伤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名称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 20 种,名称如下,具体见“9.10 中症疾病释义”。1.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1.单侧肺脏切除 2.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12.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中度克罗恩病 13.中度克雅氏病 4.中度脑损伤 14.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5.单个肢体缺失 15.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6.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16.中度面积度烧伤
25、 7.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17.中度面部度烧伤 8.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18.昏迷 72 小时 9.中度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19.中度重症肌无力 10.中度脊髓灰质炎 20.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名称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分为五组,名称如下,具体见“9.11 重大疾病释义”。第一组:与恶性肿瘤及器官功能障碍相关疾病第一组:与恶性肿瘤及器官功能障碍相关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2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2.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23.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3.严重慢性肾衰竭*24.重症手足口病 4.
26、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5.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5.严重慢性肝衰竭*6.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6.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7.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8.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8.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9.严重克罗恩病*29.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10.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0.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2.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32.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1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4.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3.范可尼综合征 15.系统性红斑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
27、肾炎 34.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35.肺孢子菌肺炎 16.胰腺移植 36.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17.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7.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8.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38.肝豆状核变性 19.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39.严重肺结节病 20.严重哮喘 40.特发性肺纤维化 第二组:第二组:与心血管相关疾病与心血管相关疾病 4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51.主动脉夹层血肿 4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2.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53.艾森门格综合征 43.心脏瓣膜手术*54.Brugada 综合征 44.主动脉手术*55.室壁瘤切除手术 45.肺源性心脏病 56.心脏粘液瘤
28、 46.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7.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47.严重川崎病 58.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48.严重心肌炎 59.严重大动脉炎 49.严重度房室传导阻滞 60.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 5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疗 第三组:第三组:与神经系统相关疾病与神经系统相关疾病 6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79.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62.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80.严重癫痫 63.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81.神经白塞病 82.脑型疟疾 64.深度昏迷*83.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65.瘫痪*6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84.皮质基底节变性 67.严重脑损伤
29、*85.严重亚历山大病 68.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86.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6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87.严重脊髓灰质炎 7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88.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71.颅脑手术 8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72.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90.闭锁综合征 73.严 重 进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 合征)91.脊柱裂 92.库鲁病 93.自身免疫性脑炎 74.植物人状态 94.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75.严重疯牛病(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95.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96.严重血管性痴呆 76.严重瑞氏综
30、合征 97.严重额颞叶痴呆 77.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98.严重路易体痴呆 78.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第四组:第四组:与器官受损或缺失相关疾病与器官受损或缺失相关疾病 99.多个肢体缺失*108.一肢及单眼缺失 100.双耳失聪*109.严重面部烧伤 101.双目失明*110.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102.严重度烧伤*111.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103.语言能力丧失*112.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104.严重 1 型糖尿病 113.严重气性坏疽 10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4.严重骨生长不全症 106.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15.创伤弧菌感染截肢 107.重症急性坏死
31、性筋膜炎 第五组:第五组:其他重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 116.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9.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17.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120.埃博拉病毒感染 118.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
3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6),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9.17)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
33、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8);(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0)。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
34、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62.6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35、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36、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
37、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金申请 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或全残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外身险金、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故或全残保险金申请金申请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
38、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4)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全残时提供);(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4 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39、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40、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3.5 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 4.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
41、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4 4.2 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 5.2 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
42、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 6.2.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
43、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7.1.1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 8.1 1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
44、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45、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8.2 我们我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 8.3 3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46、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8.48.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8 8.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
47、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 8.6 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 8.7 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48、;(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释义 9.19.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29.2 保险费约定支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付日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9.39.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9.4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
49、士兵证等证件。9 9.5 5 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9.69.6 全残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50、(注 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9.79.7 医院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