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2-1】《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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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32 页 民生保险2023疾病保险 02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6.3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6.3条

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第2.4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付保险费第4.1条 您应当按时交付保险费第4.1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1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

3、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9.4 意外伤害 9.5 全残 9.6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9.7 初次确诊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战争 9.14 军事冲突 9.15 暴乱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9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附表一:重度疾病说明 附表一:重度疾病说明 附表二:全残项目表附表二:全残项目表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4、 6.3 保单贷款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8.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8.4 争议处理 8.5 合同效力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 8.8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周岁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1.5 投保范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5、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2 保险费的豁免 3.3 欠款的扣除 4.如何交付保险费4.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共 32 页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

6、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

7、同成立。附加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及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

8、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4 保险期间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5 投保范围 1.5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投保人,主险合同投保人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周岁(见 9.3)至六十五周岁(含)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不超过七十五周岁时,可以投保本附加合同。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9、 页,共 32 页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5),或因疾病就诊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5),或因疾病就诊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9.6)初次

10、确诊(见9.7)患有本附加合同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9.6)初次确诊(见9.7)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附表一所列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1、1、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下列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2)附加于主险合同

11、上的保险期间大于一年期的附加险合同。2、2、重度疾病豁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重度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重度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下列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2)附加于主险合同上的保险期间大于一年期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附加险

12、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2.3 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费的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13、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驶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驶无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页,共 32 页 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见 9.12);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见 9.12);6、6、战争(见 9

14、.13)、军事冲突(见 9.14)、暴乱(见 9.15)或武装叛乱;战争(见 9.13)、军事冲突(见 9.14)、暴乱(见 9.15)或武装叛乱;7、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

15、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

16、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动车;6、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7、

17、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9、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本附加合同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向您发生上

18、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2.4 其他免责条款 2.4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3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除本条款“第 2.3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 1.3 条 犹豫期”、“第 2.2 条 保险责任”、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 1.3 条 犹豫期”、“第 2.2 条 保险责任”、“第 5.1 条 效力中止”、“第 5.2 条 效力恢复”、“第 8.1

19、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第 5.1 条 效力中止”、“第 5.2 条 效力恢复”、“第 8.1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8.3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附表一:重度疾病说明”、“附表二:知”、“第 8.3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附表一:重度疾病说明”、“附表二:全残项目表”。全残项目表”。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3.1 豁免保险费的申豁免保险费的申1、身故豁免保险费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5 页,共 32 页 请请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

20、交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2.全残豁免保险费:您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见 9.19)鉴定机构(见 9.19)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您或

21、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时,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与确诊疾病必须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2 保险费的豁免 3.2 保险费的豁免 本公司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

22、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共 32 页 3.3 欠款的扣除 3.3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附加合同及被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有借款、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您应当先补交未清偿的借款、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和欠交的保险费。如何交付保险费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4.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

23、合同的交费期间(年数)为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年数)减一。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效力中止 5.1 效力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5.2 效力恢复 5.2 效力恢复 若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主险合同效

24、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6.1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6.26.2 自动垫交 自动垫交 主险合同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自动垫交处理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6.36.3

25、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贷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贷款,保单贷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保单贷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保单贷款。款。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7 页,共 32 页 7.1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

26、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27、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

28、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8.2 本公司合同解除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8.3 年龄性别错误处8.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1

29、、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豁免保险费。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豁免保险费。民生

30、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页,共 32 页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8.4 争议处理 8.4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8.5 合同效力 8.5 合同效力 除

31、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1、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因身故、全残或重度疾病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大于一年期的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3、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4、其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的情形。8.6 合同内容变更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于已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对于已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或附

32、加险合同,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等。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等。8.7 失踪处理 8.7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豁免保险费金申请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豁免的保险费退还本公司,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8.8 适用主险合同 8.8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条款 主险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保险事故通知;2

33、、宽限期;3、联系方式变更。释义释义 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9 页,共 32 页 9.1 保单年度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2 有效身份证件 9.2 有效身份证件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9.3 周岁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

34、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 意外伤害 9.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9.5 全残 9.5 全残 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详见附表二)。9.6 指定或认可的 9.6 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9.7 初次确诊 9.7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

35、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诊患有某种疾病。9.8 毒品 9.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9 酒后驾驶 9.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36、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10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1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无合法有效行驶指下列情形之一: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 页,共 32 页 证 证(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

37、)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129.12 机动车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9.139.13 战争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9.149.14 军事冲突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9.159.15 暴乱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9.16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

38、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9.179.17 遗传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9.189.18 先天性畸形、变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39、10)确定。9.199.19 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1 页,共 32 页 附表一:重度疾病说明 附表一:重度疾病说明 重度疾病: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重度疾病: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此部分为本附加合同提供保障的 110 种重度疾病定义,其中包含部分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此部分为本附加合同提供保障的 110 种重度疾病定义,其中包含部分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

40、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下列有下列有*标注的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标注的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 28 种重度疾病,其他为“规范”之外本公司增加的重度疾病。下简称“规范”)规定的 28 种重度疾病,其他为“规范”之外本公司增加的重度疾病。1.1.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

41、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42、原位癌和非侵(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2)TNM 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43、 T(3)TNM 分期为 T1 1N N0 0M M0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7)未

44、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2.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

45、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

4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2 页,共 32 页(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

47、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5.5.冠 状 动 脉 搭桥 术冠 状 动 脉 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48、。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6.6.严重慢性肾衰竭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7.7.多个肢体缺失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49、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

50、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1)脑垂体瘤;(2)脑囊肿;(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3 页,共 32 页 10.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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