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安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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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利安安鑫盈(尊享版)安鑫盈(尊享版)终身寿终身寿险险(万能型)(万能型)条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7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1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1.4

2、、2.4、3.2、5.2、5.3、7.1、8.1、9.1、9.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部分领取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5.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

3、.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保单账户及结算 5.1 保单账户 5.2 账户利息 5.3 保单持续奖金 5.4 初始费用 5.5 保单管理费 5.6 风险保险费 5.7 部分领取 6保单质押贷款 6.1 保单质押贷款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他需要

4、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斗殴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风险保额 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利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7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利安安鑫盈(尊享版)安

5、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万能型)条款 “利安安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利安安鑫盈尊享版”。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安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

6、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周岁(见 10.3)。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

7、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净额,即您已支付的趸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如您按本条款 4.1 的约定支付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金额等额增加;如您按本条款 5.7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但最低不低于零。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

8、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对应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100%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于合同生效日(含当日)160%后)至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9、日(含当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1 周岁的,于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140%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于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 120%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10、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斗殴斗殴(见 10.5)、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

11、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

12、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

13、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

14、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15、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3.

16、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趸交保险费 指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追加保险费分为自主追加的保险费和转入的保险费。(1)自主追加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自主追加保险费。(2)转入的保险费 指通过本公司其他保险合同转入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某一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

17、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条款5.1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保单账户及结算保单账户及结算 5.1 保单账户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扣除按本条款 5.4 约定收取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增加:(1)按本条款 4.1 的约定支付追加保险费的,保单账

18、户价值按各次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2)按本条款5.2的约定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3)按本条款 5.3 的约定发放保单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持续奖金等额增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减少:(1)按本条款 5.5 的约定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2)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3)按本条款 5.7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降为零,本合同终止:(1)发生本条款 2.3 约定的保险事故的;(2)按

19、本条款的约定退还现金价值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5.2 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指每月第 1 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经过天数和日结算利率按单利结算。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当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日结算利率为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0%。在每月结算日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我们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日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5.3 保单持续奖金 若本合同在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有效

20、,我们于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按本合同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之前的五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发放一次“保单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自第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本合同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持续有效,按照您在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发放一次“保单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5.4 初始费用 对于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我们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对于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对于自主追加的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对于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

21、用收取比例为 1%。5.5 保单管理费 指我们为维护本合同而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则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5.6 风险保险费 指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收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扣除。我们根据本合同每日的风险保额风险保额(见 10.11)计算当日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扣除的,我们按上个月实际经过天数加总得出上个月的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终止时扣除的,我们按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加总得出该月的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率是年风险保险费率的 1/365。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确定。每千

22、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险费详见附表。5.7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申请部分领取金额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领取手续费指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按申请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具体收取比例如下: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 手续费比例 3%1%1%1%

23、1%0%6 6 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6.1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7 7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不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且不发放保单持续奖金。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24、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条款5.1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8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

25、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减去退保手续费后的金额。退保手续费指合同解除时按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具体收取比例如下: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及以后 退保手续费比例 3%1%1%1%1%0%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26、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剩余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

27、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3 年龄和性别确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

28、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风险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

29、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1010 释义释义 10.1 保单

30、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10.5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

31、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10.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

32、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0.11 风险保额 指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金额。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 1000 元风险保额)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年龄 男男 女女 年龄年龄 男男 女女 年龄年龄 男男 女女 0 0 0.867 0.620 3636 1.196 0.489

33、7272 34.832 20.432 1 1 0.615 0.456 3737 1.290 0.530 7373 39.105 23.303 2 2 0.445 0.337 3838 1.395 0.577 7474 43.796 26.528 3 3 0.339 0.256 3939 1.515 0.631 7575 48.921 30.137 4 4 0.280 0.203 4040 1.651 0.692 7676 54.506 34.165 5 5 0.251 0.170 4141 1.804 0.762 7777 60.586 38.653 6 6 0.237 0.149 4242

34、1.978 0.841 7878 67.202 43.648 7 7 0.233 0.137 4343 2.173 0.929 7979 74.400 49.205 8 8 0.238 0.133 4444 2.393 1.028 8080 82.220 55.385 9 9 0.250 0.136 4545 2.639 1.137 8181 90.700 62.254 1010 0.269 0.145 4646 2.913 1.259 8282 99.868 69.880 1111 0.293 0.157 4747 3.213 1.392 8383 109.754 78.320 1212 0

35、.319 0.172 4848 3.538 1.537 8484 120.388 87.611 1313 0.347 0.189 4949 3.884 1.692 8585 131.817 97.754 1414 0.375 0.206 5050 4.249 1.859 8686 144.105 108.704 1515 0.402 0.221 5151 4.633 2.037 8787 157.334 120.371 1616 0.427 0.234 5252 5.032 2.226 8888 171.609 132.638 1717 0.449 0.245 5353 5.445 2.424

36、 8989 187.046 145.395 1818 0.469 0.255 5454 5.869 2.634 9090 203.765 158.572 1919 0.489 0.262 5555 6.302 2.853 9191 221.873 172.172 2020 0.508 0.269 5656 6.747 3.085 9292 241.451 186.294 2121 0.527 0.274 5757 7.227 3.342 9393 262.539 201.129 2222 0.547 0.279 5858 7.770 3.638 9494 285.129 216.940 232

37、3 0.568 0.284 5959 8.403 3.990 9595 309.160 234.026 2424 0.591 0.289 6060 9.161 4.414 9696 334.529 252.673 2525 0.615 0.294 6161 10.065 4.923 9797 361.101 273.112 2626 0.644 0.300 6262 11.129 5.529 9898 388.727 295.478 2727 0.675 0.307 6363 12.360 6.244 9999 417.257 319.794 2828 0.711 0.316 6464 13.

38、771 7.078 100100 446.544 345.975 2929 0.751 0.327 6565 15.379 8.045 101101 476.447 373.856 3030 0.797 0.340 6666 17.212 9.165 102102 506.830 403.221 3131 0.847 0.356 6767 19.304 10.460 103103 537.558 433.833 3232 0.903 0.374 6868 21.691 11.955 104104 及以上及以上 568.497 465.447 3333 0.966 0.397 6969 24.411 13.674 3434 1.035 0.423 7070 27.495 15.643 3535 1.111 0.454 7171 30.965 17.887 注:上表中“年龄”为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收取风险保险费时的被保险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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