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升C款(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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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4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升阳光升 C C 款款(臻(臻享版享版)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AWLH-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 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

2、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3、2.6、3.2、6.1、9.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 9 其其他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投保对象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9.3 欠款扣除 1.4 犹豫期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 6 合同合同的的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1010 释义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被保险人为两人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0.2 有效身份证件 2.3 有效保险金额 10.3 被保险人为一人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0.4 保单年度 2.5 保险责任 10.5 到达年龄 2.6 责任免除 10.6

4、周岁 10.7 累计已交保险费 10.8 毒品 3 3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0.9 酒后驾驶 3.1 受益人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手续及风险 10.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3 保险金申请 10.12 机动车 3.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 10.13 潜水 3.5 宣告死亡处理 10.14 攀岩 3.6 诉讼时效 10.15 探险 10.16 武术比赛 10.17 特技表演 4 4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纳的交纳 8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0.18 猝死 4.1 保险费的交纳 8.1 明确

5、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9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4.2 宽限期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20 条款约定利率 10-1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升阳光升 C C 款款(臻(臻享版享版)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升 C 款(臻享版)终身寿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6、同的构成部分。1.2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1.3 3 投保对象投保对象 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被保险人为两人(见 10.1)且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留存的被保险人将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载明。本合同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申请。1.4 1.4

7、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被保险人为一人(见 10.3),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

8、日零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2 2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2.3.3 有效保险有效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4)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10-2 额重新计算。2.2.4 4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

9、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5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5.1 身故保险金 一、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见 10.5)未满 18 周岁周岁(见 10.6)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0.7);(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5.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

10、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11、 61 周岁(含)120%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如果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若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若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的,我们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

12、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如果可以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若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的,我们按照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0-3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四)如果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我们分别将两名被保险人视为后身故的被保险人,按照“2.5.1 身故保险金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约定计算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以两

13、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金额相比的较大值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并按如下约定给付:(1)如果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均未满 18 周岁,或均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 50%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为按上述方法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本合同效力终止;(2)如果仅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小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按剩余的金额向另一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的 50%。“剩余的金额”指身故保险金给付数额减去已向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

14、岁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的金额。“给付系数”根据对应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2.5.2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为两人的情况。若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该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先身故,且该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将豁免自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15、本合同继续有效。2.2.6 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机动

16、车(见 10.1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2)-第 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0-4 2.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因下列第(1)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17、任;因下列第(2)至(10)项情形之一导致先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潜水(见 10.13)、跳伞、攀岩攀岩(见

18、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10.15)、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10.16)、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猝死猝死(见 10.18)。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先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继承人分别退还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50%;发生上述第 2.(2)-第 2.(7)项情形之一导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

19、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可以分别指定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

20、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10-5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3.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故

21、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3.3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请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22、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3.2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3.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23、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 3.4 保险金给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付及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外,我们将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对

24、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10-6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5 5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处理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

25、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如果先身故的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且本合同有效,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3.3.6 6 诉诉讼时效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 4.1.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交纳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分期

26、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日(见 10.19)交纳当期的保险费。4 4.2 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

27、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5 5.2 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保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条款约定利率(见 10.20)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10-7 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

28、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5.5.3 3 减少基本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您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6 6 合同合

29、同的的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6 6.1.1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中止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6.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复恢复(复效)效)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 7.1.1 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退保)(退保)的手续及的

30、手续及风险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8 8.1.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31、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10-8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8.28.2 本公司合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

32、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9.1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终止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1)本合同解除;(2)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9.29.2 年龄性别年龄性别错误处理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33、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9.39.3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9.49.4 合

34、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59.5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69.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01

35、0 释义释义 10.110.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且本合同未发生减少被保险人的情况。10-9 为两人为两人 10.210.2 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10.10.3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一人为一人 投保人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或本合同由两名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情况。10.10.4 4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

36、应日。10.10.5 5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指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1 10.60.6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 10.70.7 累计已交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月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

37、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0.10.8 8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10.9 9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38、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110.10 0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效驾驶证驾驶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110.11 1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10-10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

39、全技术检验。1 10.120.12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 10.130.13 潜水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1 10.140.14 攀岩攀岩 指攀登悬崖、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 10.150.15 探险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 10.160.16 武术比赛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

40、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 10.170.17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10.110.18 8 猝死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10.110.19 9 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 10.200.20 条款约定条款约定利率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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