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鹏程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在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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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康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君康君康鹏程金账户鹏程金账户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万能型)(万能型)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6 您有按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4;2.3;3.2;7.1;9.1;9.2 保

2、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中加粗显示的内容是条款中加粗显示的内容是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不承担或限制承担或限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的内容和释义内容和释义,请您特别注意。,请您特别注意。条款条款目录目录 1 1投保人投保人与与本公司本公司的合同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 2本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3、 限制 2.5 保险期间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保险金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4如何如何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5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最低保证利率 5.3 结算利率 5.4 保单账户利息 5.5 持续奖金 5.6 部分领取 5.7 风险保险费 5.8 相关费用 5.9 保单账户价值 6 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贷款 6.2 自动抵交保险费 7 7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与

4、恢复恢复 7.1 效力中止与恢复 8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年龄错误的处理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10释义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单周年日 10.3 周岁 10.4 签收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保单年度数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10.12 战争 10.13

5、 军事冲突 10.14 暴乱 10.15 现金价值 10.16 未满期风险保险费 10.17 医疗机构 10.18 风险保险金额 10.19 现金价值净额 附表:附表:君康君康鹏程鹏程金账户金账户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万(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1 君康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康君康鹏程金账户鹏程金账户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万能型)(万能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 投保人投保人与与本公司本公司的合同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君康鹏程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

6、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 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保单周年日年日(见 10.2)均以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 10.3

7、)(须出生满 28 日)至 7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1.4 犹犹豫期豫期 自您签收签收(见 10.4)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本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保险金额及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

8、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您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二、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一)保单账户价值;(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系数,具体给付系数约定如下: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7 周岁(含)以下 100%2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含)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

9、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保单年度数(见 10.6),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2.2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2.3 3 责任责任免除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10、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8)、无无合法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11);(6)战争战争(见 10.12)、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0.13)、暴乱暴乱(见 10.14)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10.15)和未满期风险保未满期风险保险费险费(见 10.16)。发生上述其他

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2.2.4 4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保险金险金限制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2.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

12、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3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

13、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3 保险金申

14、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所需的证明和资料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 10.17)、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申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请保险金 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

15、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需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 4 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

16、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您与我们协商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3.5 保险金保险金诉讼诉讼时效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17、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63.6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4 4 如何如何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4.14.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

18、: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的最低金额及最高限额需符合我们相关管理规定。(2)追加保险费:本合同有效且在犹豫期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交付追加保险费。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的最低金额及累计最高限额需符合我们相关管理规定。4.24.2 宽限期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每月结算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付我们按本合同第 5 条第 5.7 款约定应收取的当月风险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

19、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5 5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 5.1.1 账户设立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我们将每年向您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报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结算利率。5 5.2.2 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

20、利率为 2%,该利率为年利率。5 5.3 3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每月 1 日为保单账户价值结算日,我们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的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公布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日结算利率与年结算利率的关系如下:1年结算利率)1(日结算利率3651 5 5.4 4 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次结算日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每日保单账户利息按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采用日复利方式计算。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采用每

21、日保单账户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同时将保单账户利息记入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相邻两次结算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一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日之间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上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计利息。5.5.5 5 持续奖金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当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前5个保单年度内您依据本保险条款4.1条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累计追加保险费的 1%计算持续奖金并转入保单账户。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6 个及以后的每

22、个保单周年日当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前 1 个保单年度内您依据本保险条款 4.1 条追加保险费的 1%计算持续奖金并转入保单账户。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支付,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再给予持续奖金。5.5.6 6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之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需符合我们的相关管理规定。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 6 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

23、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同意您部分领取的申请后,您可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费用率,如下表所示: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率 1 3%2 1%3 1%4 1%5 1%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部分领取费用率。我们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从您保单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5 5.7.7 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

24、我们将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风险保险金额风险保险金额(见 10.18)决定。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君康鹏程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在本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时的风险保险金额及当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5 5.8 8 相关费用相关费用(1)初始费用:我们将从您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每次交付的追加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是指保险费进入保单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本合同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25、%,每次交付的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1%。(2)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本合同保单管理费为每月 0 元。(3)退保费用: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是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对应的退保费用率之乘积,退保费用率如下表所示: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率 1 3%2 1%7 3 1%4 1%5 1%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4)部分领取费用:详见本合同“5.6 部分领取”部分。(5)风险保险费:详见本合同“5.7 风险保险费”部分。5 5.9 9 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

26、方法计算:(1)您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之后,保单账户价值为实际交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险费后的余额;(2)您追加保险费之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3)我们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月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4)我们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月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后等额减少;(5)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所发放的持续奖金等额增加;(6)若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以及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金额两者之和等额减少;(7)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27、 6.16.1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本合同有效且在犹豫期之后,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经我们同意后您可以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我们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9)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28、。6.26.2 自动抵交保险费自动抵交保险费 若您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产品(投保人应为您本人)的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之后,当前述保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全部当期保险费,我们将通过减少本合同账户价值的方式以自动抵交欠交保险费。所减少的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用于抵交您仍未交付的全部当期保险费。届时,自动抵交保险费的金额视为部分领取,本合同账户价值将按实际自动抵交保险费的金额及本合同“5.6 部分领取”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若自动抵交保险费会导致本合同账户价值低于我们的相关管理规定,我们将不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8 7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

29、与与恢复恢复 7 7.1 1 效力效力中止与中止与恢复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欠交风险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风险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累积利息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

30、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8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 8.1.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

31、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 9.1.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9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欠款及应付利息等款项)。9 9.2.2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的的处理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风险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33、,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身故时的风险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风险保险金额之和;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9 9.3.3 本公司本公司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本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9.2 年龄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34、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9 9.4 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9 9.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 9.6 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35、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 9.7 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10 释义释义 10.10.1 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0.10.2 2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

36、日。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1 日,则 2018 年 9 月 1 日是第 1 个保单周年日,2019 年 9 月 1 日是第 2 个保单周年日,后续年度以此类推。10 10.10.3 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0.10.4 4 签收签收 指您收到本合同或按照我们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1010.5 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

37、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010.6 6 保单年度数保单年度数 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1日,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18 年 9 月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1010.7 7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38、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10.8 8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10.9 9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10.1010 无合法有效行驶无

39、合法有效行驶证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1010.1111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010.1212 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010.1313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010.1414 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

40、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010.1.15 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11 1010.1.16 6 未满期风险保险未满期风险保险费费 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日风险保险费(当月风险保险费承保日数当月风险保险费已经过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1010.1.17 7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41、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1010.1 18 8 风险保险金额风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保单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1010.1919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欠交的风险保险费、累积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后的余额。12 附表:君康附表:君康鹏程鹏程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以 1,000 元风险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单位:人民币元)到达年龄 男 女 到达年龄 男 女 到达年龄 男 女 0 0.867 0.62 35 1.111 0.454 70 27

42、.495 15.643 1 0.615 0.456 36 1.196 0.489 71 30.965 17.887 2 0.445 0.337 37 1.29 0.53 72 34.832 20.432 3 0.339 0.256 38 1.395 0.577 73 39.105 23.303 4 0.28 0.203 39 1.515 0.631 74 43.796 26.528 5 0.251 0.17 40 1.651 0.692 75 48.921 30.137 6 0.237 0.149 41 1.804 0.762 76 54.506 34.165 7 0.233 0.137 42

43、 1.978 0.841 77 60.586 38.653 8 0.238 0.133 43 2.173 0.929 78 67.202 43.648 9 0.25 0.136 44 2.393 1.028 79 74.4 49.205 10 0.269 0.145 45 2.639 1.137 80 82.22 55.385 11 0.293 0.157 46 2.913 1.259 81 90.7 62.254 12 0.319 0.172 47 3.213 1.392 82 99.868 69.88 13 0.347 0.189 48 3.538 1.537 83 109.754 78.

44、32 14 0.375 0.206 49 3.884 1.692 84 120.388 87.611 15 0.402 0.221 50 4.249 1.859 85 131.817 97.754 16 0.427 0.234 51 4.633 2.037 86 144.105 108.704 17 0.449 0.245 52 5.032 2.226 87 157.334 120.371 18 0.469 0.255 53 5.445 2.424 88 171.609 132.638 19 0.489 0.262 54 5.869 2.634 89 187.046 145.395 20 0.

45、508 0.269 55 6.302 2.853 90 203.765 158.572 21 0.527 0.274 56 6.747 3.085 91 221.873 172.172 22 0.547 0.279 57 7.227 3.342 92 241.451 186.294 23 0.568 0.284 58 7.77 3.638 93 262.539 201.129 24 0.591 0.289 59 8.403 3.99 94 285.129 216.94 25 0.615 0.294 60 9.161 4.414 95 309.16 234.026 26 0.644 0.3 61

46、 10.065 4.923 96 334.529 252.673 27 0.675 0.307 62 11.129 5.529 97 361.101 273.112 28 0.711 0.316 63 12.36 6.244 98 388.727 295.478 29 0.751 0.327 64 13.771 7.078 99 417.257 319.794 30 0.797 0.34 65 15.379 8.045 100 446.544 345.975 31 0.847 0.356 66 17.212 9.165 101 476.447 373.856 32 0.903 0.374 67 19.304 10.46 102 506.83 403.221 33 0.966 0.397 68 21.691 11.955 103 537.558 433.833 34 1.035 0.423 69 24.411 13.674 104 568.497 465.447 注:月风险保险费本合同风险保险金额1000年风险保险费费率当月实际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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