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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条款编号:L1356-01 友邦人寿2023两全保险 1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友邦邦利享宝利享宝两全两全保险保险(万能型)(万能型)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利享宝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基本基本保险保险金额金额和和有效有效保险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个人账户价值(
2、2)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7 岁及以下 100%18-40 岁 160%41-60 岁 140%61 岁及以上 120%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第第三三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2%(百分之一百零一点二)。第第四四条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第五五条条 责责任任免除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承担给付身故保故保险金险金的责的责任:任:(1)投)投保人对被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4、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被保险人故意犯犯罪罪或或抗拒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合自本合同同成立成立之日起之日起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但被保险人自险人自杀杀时时为为无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被保险人险人服服用用、吸吸食食或注射毒品或注射毒品(释义(释义一一););(5)被)被保险人酒后保险人酒后驾驶驾驶(释义(释义二二),无合法),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有效驾驶证驾驶(释(释义义三三),或),或驾驶无驾驶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释(释义义四四)的机动车
5、)的机动车;(6)战)战争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暴、暴乱乱或或武武装装叛乱叛乱;(7)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核辐射或核污或核污染染。_ 条款编号:L1356-01 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项情形形导致被保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公司向被保险被保险人人的的继继承人承人(除除投投保保人人本人本人)退还退还本合本合同的同的现金现金价值价值(释(释义义五五)。发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被保险人身故故的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值。除除上上述述责责任任免除款项
6、外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年年龄龄错误”、“第错误”、“第十十五五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确说明与如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和和“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保险保险事故事故通知通知”中加粗的内容。”中加粗的内容。第第六六条条 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成成立立与与生生效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第第七七条条 投保投保年龄年龄和和保险保险期间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
7、至七十岁岁(释义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第第八八条条 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趸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日后宣布的结算结算利率利率(释义七)计
8、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最低最低保保证利率证利率(释义八)计算并累积。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第第九九条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趸交保险费的 3%(百分之三)、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追加保险费的 3%(百分之三)。第第十十条条 保单管保单管理费理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风险保风险保险险费费的收的收取取 风险保险
9、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并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风险保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在每月的生效生效对应对应日日(释义九),本公司按上一个月的生效对应日次日至当日的实际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公司也同时收取。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个个人人账账户户价价值值的的部部分分领领取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部分
10、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投投保人每保人每次申次申请请部分部分领取的领取的个人账户价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及每次领取后其取后其个人个人账户价账户价值值净净值值(释释义义十十)均均不得低于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本公司当时所规定所规定的的相应相应最最低低限限额额,且且每个每个保险单保险单年度年度累计累计部分部分领取领取的的金额金额不得不得超过超过本合同本合同趸趸交交保险费保险费和和追加追加保险费保险费之和之和的的20%(百分百分之之二二十十)。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合同合同效力效力的的终终止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_ 条款编号:L135
11、6-01(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申报的被被保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合本合同约定投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年龄限制的,本公本公司有权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并向向投投保人保人退还本合退还本合同的现同的现金价值。金价值。对对于于本本合同合同解除解除前前发生发生的的保保险险事
12、事故故,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不承担保保险险责任责任。(2 2)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真实,致使本本公公司实际收取的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少少于于应收取的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的,本公司本公司有有权权更更正正并并要求要求投保投保人人补交补交风险保风险保险费险费。若已经发若已经发生保险事生保险事故,故,本本公司公司按照按照实际实际收取收取的的风险保险费和风险保险费和应应收收取取的的风险保险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人人身身故故时时的的风风险险保保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故
13、时本合同的个个人人账户价账户价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额之和。(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受受益益人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14、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受益人人故故意造意造成成被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人未遂的,该受该受益人益人丧丧
15、失受失受益权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联联系系方式方式的变更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合同内合同内容的变容的变更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保险保险费费的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保险费
16、的支付应符合当时本公司的规定。一、趸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金额向本公司支付趸交保险费。二、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借款和借款利息的,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和借款利息,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_ 条款编号:L1356-01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借借款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个人账户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投保人每次申请借款的金额及每次借款
17、后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明明确说
1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如果投保人投保人故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定是否同是否同意承保意承保或或者者提高提高应应扣除扣除的的风风险险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本公司
19、有权,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如果如果投保投保人故人故意不履意不履行如实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告知义务,对于于本合本合同解除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的责任任,并并不退不退还还保保险险费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未履行如实实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对保险对保险事故事故的的发生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本合同解除前发发生的生的保险保险事故,本事故,本公司公司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但应当退还还保险保险费费(需需扣扣除除投保人投保人累计累计申请部分领取
20、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价值)价值)。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本本公司合同公司合同解解除权的除权的限制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第二十二十二二条条 投保人解投保人解除合同除合同的手的手续续及风险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
21、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犹豫期(释义十一)内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但投保人已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需扣除已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解除合同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保险单年度 比例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保险单周年险单周年日日(释义十二)5%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4%第三保险单年度
22、(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3%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2%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1%投投保人保人犹豫犹豫期后期后解除解除合同合同会遭受会遭受一一定定损失。损失。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保险保险事故事故通知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_ 条款编号:L1356-01 如如果投保人、被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或受益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质、原因、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程度等难等难以确以
23、确定的定的,本公,本公司司对无法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部分,不承承担给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保险保险金申请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申请人请人(释义十三)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
24、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第二十二十五五条条 保保险金给险金给付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25、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失失踪踪的处理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身故故保保险金的受领险金的受领人人(释义十四)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争议的处争议的处理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
26、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释义释义 一、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二、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
27、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四、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五、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保险单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六、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_ 条款编号:L1356-01 七、结算利率:该利率由本公司在每月最后一日二十四时后宣布并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
28、账户价值在每月一日零时至该月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之间累计的结算利息。本公司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本定义中前所提及的利率均为年利率。结算利率在用于结算利息时均以复利方式,并按该月实际天数与该年实际天数之间的比例转换为月利率。)八、最低保证利率:指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度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 2%(百分之二)。本合同对月利率不作保证。九、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十、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等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十一、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十
29、二、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十三、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十四、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此页内容结束)_ 条款编号:L1356-01 友友邦邦利享宝利享宝两全两全保险保险(万能型)(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到达年龄 男性 女性 到达年龄 男性 女性 到达年龄 男性 女性 0 0.696 0.492 36 0.9
30、60 0.396 72 27.864 16.344 1 0.492 0.360 37 1.032 0.420 73 31.284 18.648 2 0.360 0.264 38 1.116 0.456 74 35.040 21.228 3 0.276 0.204 39 1.212 0.504 75 39.132 24.108 4 0.228 0.168 40 1.320 0.552 76 43.608 27.336 5 0.204 0.132 41 1.440 0.612 77 48.468 30.924 6 0.192 0.120 42 1.584 0.672 78 53.760 34.92
31、0 7 0.192 0.108 43 1.740 0.744 79 59.520 39.360 8 0.192 0.108 44 1.920 0.828 80 65.772 44.304 9 0.204 0.108 45 2.112 0.912 81 72.564 49.800 10 0.216 0.120 46 2.328 1.008 82 79.896 55.908 11 0.240 0.120 47 2.568 1.116 83 87.804 62.652 12 0.252 0.132 48 2.832 1.224 84 96.312 70.092 13 0.276 0.156 49 3
32、.108 1.356 85 105.456 78.204 14 0.300 0.168 50 3.396 1.488 86 115.284 86.964 15 0.324 0.180 51 3.708 1.632 87 125.868 96.300 16 0.336 0.192 52 4.020 1.776 88 137.292 106.116 17 0.360 0.192 53 4.356 1.944 89 149.640 116.316 18 0.372 0.204 54 4.692 2.112 90 163.008 126.852 19 0.396 0.204 55 5.040 2.28
33、0 91 177.504 137.736 20 0.408 0.216 56 5.400 2.472 92 193.164 149.040 21 0.420 0.216 57 5.784 2.676 93 210.036 160.908 22 0.432 0.228 58 6.216 2.916 94 228.108 173.556 23 0.456 0.228 59 6.720 3.192 95 247.332 187.224 24 0.468 0.228 60 7.332 3.528 96 267.624 202.140 25 0.492 0.240 61 8.052 3.936 97 2
34、88.876 218.484 26 0.516 0.240 62 8.904 4.428 98 310.980 236.388 27 0.540 0.240 63 9.888 4.992 99 333.804 255.840 28 0.564 0.252 64 11.016 5.664 100 357.240 276.780 29 0.600 0.264 65 12.300 6.432 101 381.156 299.088 30 0.636 0.276 66 13.764 7.332 102 405.468 322.572 31 0.672 0.288 67 15.444 8.364 103 430.044 347.064 32 0.720 0.300 68 17.352 9.564 104 454.800 372.360 33 0.768 0.312 69 19.524 10.944 105 800.004 800.004 34 0.828 0.336 70 21.996 12.516-35 0.888 0.360 71 24.768 14.304-(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