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传世恒富(龙腾版)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横琴传世恒富(龙腾版)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横琴横琴传世恒富(龙腾版)传世恒富(龙腾版)增额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有助助于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第1.4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退保的权利第7.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3.2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4.1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
2、.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有底纹的部分。正文有底纹的部分。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4.1 保险费的支付 9 9.释义释义 1.1 合同构成 4.2 宽限期 9.1 保单年度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3 减额交清 9.2 保单
3、周年日 1.3 投保范围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4 犹豫期 5.1 现金价值 9.4 周岁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5.2 保单贷款 9.5 有效身份证件 2.1 基本保险金额 6.6.合同合同效力的效力的中中止止和和恢复恢复 9.6 全残 2.2 保险期间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9.7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8 交费期满日 2.4 责任免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9 毒品 2.5 其他免责条款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0 酒后驾驶 3
4、.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1 受益人 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9.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2 保险事故通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3 机动车 3.3 保险金申请 8.4 未还款项 9.14 战争 3.4 保险金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5 军事冲突 3.5 宣告死亡处理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6 暴乱 4.4.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8.7 争议处理 横琴人寿2023终身寿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横琴人寿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有限公司 横横琴琴传世恒富
5、(龙腾版)传世恒富(龙腾版)增额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年日
6、保单周年日(见 9.2)、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见 9.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周岁(见9.4),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有效身份身份证证件件(见 9.5)。自我们收到
7、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的减少减少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8、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本条款第 2.3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
9、险人于到达年龄18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全残(见9.6),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本合同已交保已交保险险费费(见9.7);(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见9.8)(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三
10、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按下表确定: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3);(6)战争战争(见 9.14)、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9.15)、暴乱暴乱(见 9.16)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
12、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 2.5.5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与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中有底纹的部分。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
13、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全残全残保险金受保险金受益人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4、,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3.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15、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身故保险金申保险金申请请所需的证明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全残保险金申保险金申请请所需的证明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和资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
16、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3.4 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
17、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53.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 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 4
18、.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 4.2 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34.3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保
19、险期间内,若本合同生效满三年且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本合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变更为一次性交清,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所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基于投保年龄、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重新确定。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权益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
20、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 5.2 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贷款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
21、息。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合同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22、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7.1.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 8.1 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
23、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24、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8 8.2 2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的的处理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
25、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8.8.3 3 本公司本公司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8.1、8.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8.48.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8 8.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
26、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 8.6 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 8.7 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选定的仲
27、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释义 9.9.1 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 9.2.2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 9.3.3 保险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9.4 4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
28、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9.5 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9 9.6.6 全残全残 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详见附表)。9 9.7.7 本合同已交保险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费 指您为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29、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若您进行减额交清、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行相应的调整。9 9.8.8 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 指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 20 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二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为一次性交清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9.9.9 9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109.1
30、0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11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 9.1212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有效行驶证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
31、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 9.1313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9 9.14.14 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9 9.15.15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9 9.16.16 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附表 全残项目表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32、 级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1 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1 级 截
33、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1 级 躯干及四肢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1 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
34、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4
35、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
36、、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