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永丰宝 D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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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条款编号:L1105-01 友邦人寿2023年金保险 1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友邦永丰宝永丰宝 D 款款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分红型分红型)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永丰宝 D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以一次为限,且

2、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二)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现金价价值值(释义三);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五年或十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

3、领取的年金;(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五年或十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特别年金;(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

4、年金特别年金。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年,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生存,且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三年或五年,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百分之十二)。在年金给付期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给付年年金金。三、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5、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特别年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四、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三条第三条 未未成年人身故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_ 条款编号:L1105-01 第第四四条条 现金红利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在法定会计年度起,

6、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第第五五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之一导致被保一导致被保险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金的责任:(1 1)投投保保人对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7、、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故意自伤、自伤、或或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成立或者本本合同效力恢复之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日起 2 2 年内年内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杀时为无民事民事行行为为能力能力人的除外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的,本本合同终合同终止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退还本合同的的现现金价值金价

8、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的条款,详见“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第“第九条九条 年年龄错误龄错误”、“第十条第十条 受益人受益人”、“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中止和和恢复恢复”、“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保险保险事故通知”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中加粗的

9、内容。第第六六条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成立立与与生生效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第第七七条条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和付费付费年限年限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可变更保险期间不可变更。本合同的付费年限为趸交、三年、五年、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付费年限在保险单

10、上载明。付费付费年年限限不可不可变更变更。第第八八条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第九九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解

11、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还本合同的本合同的现金价现金价值值。对对于于本本合同合同解解除除前前发生发生的的保保险险事故事故,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不承担保保险险责任责任。(2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正并并要要求投保求投保人人补补交保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险事故,事故,在给付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保险费和应付保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险费的比例给付。_ 条款编号:L1105-01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2、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或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第第十十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

13、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或者故意杀害被保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人丧失受益权。丧失受益权。除另

14、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特别年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红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的变更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

15、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16、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中止和和恢复恢复 在在本本合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公司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利息(释义四)、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17、解除合同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_ 条款编号:L1105-01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的自动垫付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借款”条款);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

18、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自动垫付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

19、,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20、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权解除本合合同。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21、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保险事故,本公司不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第二十二十一一条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第二十二十二二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投保人解

22、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犹豫期(释义五)内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的已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

23、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_ 条款编号:L1105-01 如如果果投保投保人、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第二十二十四四条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申请人请人(释义六)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24、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在申请年金、特别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年金、特别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年金、特别年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三、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5、:(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第二十二十五五条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

26、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失踪的处失踪的处理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七)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第第二二十七十七条条 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

27、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释义释义 一、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二、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三、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四、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五、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六、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年金受益人、特别年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红利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七、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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