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心关爱G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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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4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臻心关爱阳光人寿臻心关爱 GG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CDDG-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 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减额交清

2、的权利.6.3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2.4、2.5、3.2、3.4、3.6、4.2、7.1、10.2、11.3、11.16、11.22 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对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的定义.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

3、同 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1 11 释义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现金价值 11.1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保单贷款 11.2 意外伤害 1.3 犹豫期 6.3 减额交清 1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11.4 专科医生 11.5 保单周年日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7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11.6 周岁 2.1 保险期间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7 保单年度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1.8 毒品 2.3 基本保险金额 11.9 酒后驾驶 2.4 保险责任 11.10 无合

4、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5 责任免除 8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11.12 机动车 的手续及风险 11.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滋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11.14 遗传性疾病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9 9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1.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3 中症疾病的范围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色体异常 3.4 中症疾病的定义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16 组织病理学检查 3.5 轻症疾病的范围 11.17 ICD-10 与 ICD-O-

5、3 3.6 轻症疾病的定义 11.18 TNM 分期 10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9 肢体 10.1 合同效力终止 11.20 肌力 4 4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1.21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 4.1 受益人 10.3 欠款扣除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2 保险事故通知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1.2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3 保险金申请 10.5 联系方式变更 11.23 永久不可逆 4.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 10.6 争议处理 11.24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4.5 宣告死亡处理 (New York Heart

6、 4.6 诉讼时效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11.2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5 5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纳的交纳 11.26 条款约定利率 5.1 保险费的交纳 11.27 净保险费 5.2 宽限期 43-1 阳光人寿臻心关爱阳光人寿臻心关爱 G G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臻心关爱 G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

7、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1.2 合 同 成 立 与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1.3 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8、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2.2 未 成 年 人 身未 成 年 人 身故 保 险 金 限故 保 险 金 限制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基 本 保 险 金基 本 保 险 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

9、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4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 3.4)、“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 3.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1.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0、:2.4.1 重 大 疾 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3)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1.4)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43-2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4.2 恶 性 肿 瘤 重 度 额 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11.5)前(不含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 3.2.1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在按本条款 2.4.1 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恶

11、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4.3 中 症 疾 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4 轻 症 疾 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

12、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5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周岁(见 11.6),我们

13、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6.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1.7)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月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

14、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2.4.6 中 症 疾 病 或轻 症 疾 病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43-3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5、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1.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0),或驾驶无无合法

16、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11.11)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1.1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3)(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11.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5)(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2)至 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

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18、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2)至第 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 3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3.3.1 1 重 大 疾 病 的重 大 疾 病 的范围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9、1 恶性肿瘤重度 62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63 心脏粘液瘤手术 43-4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64 艾森门格综合征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5 Brugada 综合征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 66 室壁瘤切除手术 植术)67 严重大动脉炎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8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69 严重川崎病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0 嗜铬细胞瘤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71 雷伊氏综合症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72 严重克雅氏病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73 严重多发性硬化 12 深度昏迷 74 严

20、重重症肌无力 13 双耳失聪 7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4 双目失明 76 植物人状态 15 瘫痪 77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6 心脏瓣膜手术 78 皮质基底节变性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9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18 严重脑损伤 80 脊髓小脑变性症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81 神经白塞病 20 严重度烧伤 82 严重脊髓空洞症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83 颅脑手术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4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23 语言能力丧失 85 严重脊髓内肿瘤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6 严重癫痫 25 主动脉手术 87 严重脊髓灰质炎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8

21、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27 严重克罗恩病 89 结核性脊髓炎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90 脑型疟疾 29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91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0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92 库鲁病 31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93 重症手足口病 32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4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3 系统性红斑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95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4 肾髓质囊性病 96 严重气性坏疽 35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97 失去一肢及一眼 36 系统性硬皮病 98 严重面部烧伤 3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99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2、100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39 范可尼综合征 101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40 肝豆状核变性 102 埃博拉病毒感染 4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03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42 严重哮喘 (HIV)感染 43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0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44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HIV)感染 45 肺淋巴管肌瘤病 10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46 肺孢子菌肺炎 (HIV)感染 43-5 47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06 狂犬病 48 胰腺移植 107 象皮病 49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108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

23、友病 50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09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51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110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52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111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53 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112 严重肺结节病 54 严重戈谢病 113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55 严重法布里(Fabry)病 114 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56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115 闭锁综合征 57 严重冠心病 116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58 严重心肌炎 117 严重斯蒂尔病 59 肺源性心脏病 118 亚历山大病 6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19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24、 61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20 进行性肌肉骨化症 3.3.2 2 重 大 疾 病 的重 大 疾 病 的定义定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前 28 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3.2.1 恶 性 肿 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16)(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

25、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17)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1.17)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6、2)TNMTNM 分期分期(见 11.18)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3.2.2 较 重 急 性 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

27、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43-6 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

28、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2.3 严 重 脑 中 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

29、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肢体(见 11.19)肌力肌力(见 11.20)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 11.21);(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1.22)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2.4 重 大 器 官 移植 术 或 造 血干 细 胞 移 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

30、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3.2.5 冠 状 动 脉 搭桥术(或称冠状 动 脉 旁 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3.2.6 严 重 慢 性 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3.2.7 多 个 肢 体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2.8

31、 急 性 重 症 肝炎 或 亚 急 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43-7 3.2.9 严 重 非 恶 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

32、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3.2.10 严 重 慢 性 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2.11 严 重 脑 炎 后遗 症 或

33、 严 重脑 膜 炎 后 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2.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34、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3.2.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见11.23)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3.2.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

35、(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3.2.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43-8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3.2.16 心 脏 瓣 膜 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2.17 严 重 阿 尔 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

36、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3.2.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

37、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2.19 严 重 原 发 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

38、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3.2.20 严 重 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3.2.21 严 重 特 发 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11.24)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3.2.22 严 重 运 动 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

39、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2.23 语 言 能 力 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43-9 3.2.24 重 型 再 生 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

40、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 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20 109/L;血小板绝对值20 109/L。3.2.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

41、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3.2.26 严 重 慢 性 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3.2.27 严 重 克 罗 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3.2.28 严 重 溃 疡 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

42、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3.2.29 侵 蚀 性 葡 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3.2.30 严 重 骨 髓 异常 增 生 综 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

43、有条件:(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 30 天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3.2.31 严 重 原 发 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1)血红蛋白25 109/L;(3)外周血原始细胞1%;(4)血小板计数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

44、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3.2.38 严 重 肠 道 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切除部分或全部小肠;(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90 天以上。3.2.39 范 可 尼 综 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

45、条款 2.5“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3.2.40 肝 豆 状 核 变性 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3.2.41 弥 漫 性 血 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被保险人已经接受ICU重症监护病

46、房的治疗,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3.2.42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2)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3)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4)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5)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3.2.43 败 血 症 导 致的 多 器 官 功能 障 碍 综 合症 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

47、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时,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43-12 (2)凝血血小板计数6mg/dl 或102mol/L;(4)已经应用强心剂;(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3.2.44 严 重 肺 泡 蛋白质沉积症 指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2)被保险人

48、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3.2.45 肺 淋 巴 管 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3.2.46 肺 孢 子 菌 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4

49、)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5)PaO250mmHg。3.2.47 严 重 胰 岛 素依 赖 型 糖 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4)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

50、疗心脏病。3.2.48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3.2.49 急 性 坏 死 性胰腺炎-不包括 酒 精 作 用所致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3.2.50 严 重 慢 性 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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