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终身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23)条款.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康附加终身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23)条款.pdf(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泰康泰康养老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终身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泰康附加终身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232023)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本条款约定为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终身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23)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您拥有
2、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同
3、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4.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6.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
4、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其其他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适用主合同条款 8.2 效力终止 9.9.释义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专科医生 9.7 初次确诊 9.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5 机动车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9 医院 9.20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9.21 净保险费 9.22 组织病理学检查 9.23 ICD-10 与 ICD-O-3 9.24 TNM 分期 9.25 甲状腺癌
5、的 TNM 分期 泰康养老(2023)疾病保险 04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保 5.3 减额交清 9.8 意外伤害 9.9 现金价值 9.10 恶性肿瘤重度 9.11 毒品 9.12 酒后驾驶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6、有效合法有效(见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 合同成立及生合同成立及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附加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3)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确定。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是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9.4)计算。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7、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9.5)。自我们收到您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2.3.1 重大疾病
8、豁免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9.6)初次初次确诊确诊(见 9.7)非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8)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
9、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其重大疾病确诊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定义适用主合同保险责任中的“重大疾病定义”及主合同下其他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的“特定疾病定义”。2.3.2.3.2 2 中症疾病豁免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10、。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其中症疾病确诊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适用主合同及主合同下其他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中症疾病定义”。2.3.2.3.3 3 轻症疾病豁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11、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
12、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适用主合同及主合同下其他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的“轻症疾病定义”。本条款 2.3.1 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2.3.2 条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者 2.3.3 条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我们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9)与正常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相同,现金价值的具体约定载明于本条款“5.现金价值权益”。2.3.42.3.4 第一次重度恶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性
13、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2.3.2.3.4 4.1.1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见9.10)”,且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被保险人生存满3年及以上,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
14、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2.3.2.3.4 4.2.2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疾病,且自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后被保险人生存满1年及以上,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2.3.52.3.5 第二次重度恶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符合本条款第 2.3.4 条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2.3.5.12.3.5.1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被保险人自本条款 2.3.4.1
15、 条中“再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后生存满 3 年及以上,经专科医生第 3 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3.2.3.5.25.2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疾病,被保险人自本条款 2.3.4.2 条中“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后生存满 3 年及以上,经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16、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1)
17、;(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3),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4)的机动车机动车(见9.15);(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符合主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和“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7),(符合主合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亚历山
18、大病”、“肝豆状核变性”、“成骨不全症型”、“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甲型乙型血友病”和“特定的运动神经元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符合主合同“艾森门格综合征”定义的不在此限)。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8)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
19、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2.3 保险责任”、“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20、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减保导致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3.3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3.3.1 重大疾病豁免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第一次重度恶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重金、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险金申请申请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
21、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医院(见9.19)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3.23.3.2 保险金分期领保险金分期领受益人在领取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取选择权取选择权 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应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3.3.33.
22、3.3 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23、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4.保险
24、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4.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健康状况、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4.24.2 宽限期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本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本附加合同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如果您在宽限期内
25、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5.2 减保减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不可以申请单独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减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减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比例减少,您可以领取本附加合同中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9.20)。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
26、我们的规定。本条款第 2.3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5.35.3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不可以申请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减额交清。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如果您在犹豫期后且宽限期满前申请对主合同进行减额交清,本附加合同同时进行减额交清。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其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见 9.21),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6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27、恢复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1)主合同效力中止;(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6.2 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复效。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7.合同
28、解除合同解除 7.7.1 1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您可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需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本附加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8.1 适用主合同条适用主合同条款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说明与如实告知;(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3)未还款
29、项;(4)年龄性别错误;(5)合同内容变更;(6)联系方式变更;(7)争议处理;(8)保险事故鉴定。8.28.2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您或我们依法或依约解除本附加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9 9.释义释义 9.19.1 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9.29.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30、,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9 月 10 日,则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 9 月 10 日;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闰年 2 月 29 日,则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 2 月最后一日。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须晚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9.39.3 保险费约定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49.4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
31、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9.59.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9.69.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
32、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9.79.7 初次确诊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1)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 年 1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
33、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 2010 年 2 月2 日为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3)2011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 2011 年 5 月
34、 5 日为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9.89.8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9.99.9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和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9.109.10
35、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组织病理学检查学检查(见 9.22)(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见 9.23)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ICD-O O-3 3(见 9.2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
36、-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TNM 分期分期(见 9.24)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见 9.25);(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37、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38、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
39、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或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岁 T N M 期 任何 任何 0 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期 1 0/x 0 2 0/x 0 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期 4a 任何 0 A期 4b 任何 0 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期 1 0 0 期 23 0 0 期 13 1a 0 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B期 4b 任何 0 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A期 13a 0/x 0 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