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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银人寿2023两全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农银人寿金穗财富永恒两全保险农银人寿金穗财富永恒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
2、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
3、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农银人寿金穗财富永恒两全保险农银人寿金穗财富永恒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
4、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财富永恒两全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
5、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 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3均以该日期计算。1.1.3 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4 4计算。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6、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 5。自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主险合同即被险合同即被解除。解除。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须符合
7、中华保险金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
8、付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生存生存金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生存金领取日(本主险合同的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或本主险合同的第 30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
9、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金。满期金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交费期数12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本主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6对应的比例。到达年龄 比例 0-17 周岁 100%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
10、价值7 7。2.5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年内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8 8;(5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9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1010,或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1111的的机动车机动车1212;(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
12、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6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7 现金价现金价值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13、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8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1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11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2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15、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
16、保险人未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17、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申请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8、。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4 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
19、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5 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20、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63.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 4.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化,如果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21、险金额发生变化,其余各期保险费按变更后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其余各期保险费按变更后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4 4.2.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22、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5.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6 个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313,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您到
23、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金及利息息之和之和将作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中止。若“若“9.29.2 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贷款功能。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
24、承担保险责任。6 6.2.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如有保单贷款,您需先偿还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还款项并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13 利息:利息: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
25、利率按复利计算。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将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贷款利率+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和如
26、实告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
27、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上述
28、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日不行使而消灭。自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起超过 2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9.1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您申报的被保险人
29、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 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中中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限制限制的规定的规定。(2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30、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9.29.2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未还款项包括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欠交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欠款。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9.39.3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49.4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31、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59.5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争议处理方式:(1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2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