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团体定期寿险 B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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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瑞泰团体团体定期寿险定期寿险 B 款款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泰团体定期寿险B款合同”。为了方便为了方便投保人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词释义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或组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投保人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

2、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8条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第16条 投保人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9、10 条 投保人应当如何支付保险费.第11条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 13条 解除本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第 16 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18条 在投保人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投保人的权益,请的权益,请投保人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仔

3、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字体、加粗字体、背景突出表示、背景突出表示的内容及脚注注释的内容及脚注注释部分。部分。瑞泰人寿2023定期寿险 01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目录目录 一、一、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2 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3 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二、二、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 4 保险期间及不保证续保条款保险期间及不保证续保条款 5 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6 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 7 等待期等待期 8 8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三、三、我们不保

4、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9 9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010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四、四、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11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五、五、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1212 受益人受益人 1313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1414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1515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六、六、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16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七、七、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1717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八、八、需关注的其他事项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18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919 年龄性别错误

5、处理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2020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21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2222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2323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2424 被保险人变动被保险人变动 2525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2626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 2727 客户信息保密客户信息保密 2828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2929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附表附表 全残定义全残定义 一、一、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合同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生效。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瑞泰团体定期寿险 B 款合

6、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中国境内的特定团体特定团体1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2

7、至 99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30 日且健康的婴儿。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 3 人。二、二、我们我们保什么、保保什么、保多久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4 保险期间及保险期间及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 本保险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支付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本合同不再接受重新投保。5

8、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1特定团体特定团体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2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超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限额,身

9、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7 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 30 日的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4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无息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同时我们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8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8.1 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10、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8.2 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全残,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三、三、我们我们不保什么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9 9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11、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见第 17 条)。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3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6 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或者未出现症状即刻死

12、亡,没有任何与死亡直接相关的身体内外部损伤证据。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4全残全残 见“附表 全残定义”。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1010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条款 除“第 9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或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第 6 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 7 条 等待期”、“第 8 条 保险责任”、“第 12 条

13、 受益人”、“第 13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16 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 17 条 现金价值”、“第 18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19 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第 21 条 宣告死亡处理”、“第 23 条 联系方式变更”、“第 24 条 被保险人变动”、“第 25 条 司法鉴定”、“第 26 条 伤残鉴定”、“脚注 3 意外伤害”、“附表 全残定义”及其他突出显示的内容。四、四、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应当何时何时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首次投保和重新投保时均需一次交

14、清。五、五、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12 受益人受益人 12.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

15、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12.2 全残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

16、、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3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14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4.1 身故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保

17、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14.2 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双方认可医院认可医院6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丧失民事

18、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15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 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

19、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6认可医院认可医院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

20、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六、六、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投保人可可根据需要根据需要申请退保申请退保,退保退保可能可能会有损失会有损失。16 投保人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21、保险合同;(2)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经办人非投保单中载明的联系人,则需提交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七、七、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投保人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17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该被

22、保险人现金价值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120%)(1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已生效的天数”是指本合同最近一期已支付保险费对应保险期间自生效之日经过的日数。保险期间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我们咨询。八、八、需关注的其他事项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23、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

24、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9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现金价值。对于该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

25、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20 我们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18、19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21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处理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

26、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22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23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27、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24 被保险人变动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我们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现金价值

28、。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3 人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相应的现金价值。25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原因。26 伤残伤残鉴定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具备合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为准。27 客户信息保密客户信息保密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险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投保人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

29、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部门依法要求我们提供;(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28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29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附表附表

30、 全残定义全残定义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注 5);(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注 5);(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注 4、注 5)。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31、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注 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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