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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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 页,共 58 页中银三星人寿2023疾病保险 016 号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三星中银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3 年年 8 月)月)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条款目录条款目录第一章第一章合同构成合同构成第一条合同构成第二章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第三章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

2、条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第八条宽限期第九条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第十条保单借款第十一条未还款项第四章第四章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合保险期间及合同解除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第十四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五章第五章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九条宣告死亡处理第六章第六章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三条犹豫期第二十四条受益人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变

3、更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第七章第七章释义释义第二十九条释义一医院二初次确诊三重大疾病四现金价值五意外伤害六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七身体高度残疾八周岁九中度疾病十轻度疾病十一老年特定疾病确诊周年日十二特定心脑疾病十三毒品十四酒后驾驶十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十六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十七机动车十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十九战争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2 页,共 58 页二十军事冲突二十一暴乱二十二遗传性疾病二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十四现金价值余额二十五利息二十六保单周年日二十七保单年度二十八有效身份证件二十九鉴定机构三十专科医生三十一组织病理学检查三十二ICD-

4、10 与 ICD-O-3三十三TNM 分期三十四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三十五肢体三十六肌力三十七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三十八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十九永久不可逆四十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四十一借款利率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3 页,共 58 页条款正文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我们我们”、“本公司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

5、险有限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司。第一章第一章合同构成合同构成第一条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章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加投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您和我们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必选责任与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6、不得变更。一、必选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医院(见释义一)初次确初次确诊诊(见释义二)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四)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五)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确诊

7、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我们不再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4 页,共 58 页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我们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

8、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36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36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不

9、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付日(见释义六)起,我们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

10、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3.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七),我们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八)当日前(不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5 页,共 58 页(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后(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

1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我们只按一种身体高度残疾项给付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中的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不再给付。二、可选责任1.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

12、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中度疾病(见释义九)(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度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

13、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我们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豁免本合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6 页,共 58 页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2.轻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

14、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轻度疾病(见释义十)(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度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发生本合

15、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我们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3.疾病关爱保险金(1)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

16、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在年满 18 周岁当日后(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且年满 61 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 61 周岁当日)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7 页,共 58 页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

17、,在年满 61 周岁当日后(含年满 61 周岁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且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于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之日和以后的每个老年特定疾病确诊周年日老年特定疾病确诊周年日(见释义十一)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十次为限,给付次数达到十次后,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老年特定疾病确诊周年日前身

18、故,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我们不再给付身故后各期的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4.特定疾病扩展保险金(1)“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已获得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且自该“恶性肿瘤重度”初次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医院再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给

19、付后“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上述“恶性肿瘤重度”的“再次确诊”仅包括以下情况: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经组织病理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已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且该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包括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责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8 页,共 58 页任效力终止。(2)特定心脑疾病扩展保

20、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特定心脑疾病定心脑疾病(见释义十二),已获得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且自该特定心脑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医院再次确诊患同种特定心脑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后特定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其中,再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需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的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本合同的特定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已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且该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包括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

21、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特定心脑疾病扩展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残高残保险金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若选择若选择)和和“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若选择)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选择)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给付给付金额最高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时,本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符合豁免保险费条件之日起,本合同所附的

22、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附加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符合豁免保险费条件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附加合同终止。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保单借款。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故、身体高度残疾、身体高度残疾或或发生疾病且达到发生疾病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给付保险保险金或豁金或豁免保险费的免保险费的责任:责任: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3、;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起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9 页,共 58 页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服用、吸食或注射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十(见释义十三三););五、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十(见释义十四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

24、驾驶证驾驶(见(见释义十释义十五五),或驾驶),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见释义十六六)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见释义十七)见释义十七);六、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十八八);七、七、战争(战争(见释义十九)见释义十九)、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释义二十)见释义二十)、暴乱(、暴乱(见释义见释义二十一)二十一)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八、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九、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二十二)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二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25、见释义二十三)二十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或发生疾病且达到本疾病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

26、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疾病或发生疾病且达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二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

27、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条款第二条规定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0 页,共 58 页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当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28、。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九条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您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我们以现金价值余额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二十四)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利息(见释义二十五)和您的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我们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

29、险费须一并垫交。第十条保单借款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借款;最高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相应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您申请部分还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第十一条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第四章第四章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及保险期间及合同合同解除解

30、除第十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合同成立且您已交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二十六)、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二十七)、保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1 页,共 58 页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十四条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合

31、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二十八)。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

32、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五章第五章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33、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您或被保险人作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轻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疾病关爱保险金、特定疾病扩展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2 页,共 58 页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4.所能提供的

3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高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见释义二十九)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

35、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保险金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6、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3 页,共 58 页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第六章第六章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第

37、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38、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

39、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

40、保险条款第 14 页,共 58 页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受益人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特定

41、疾病扩展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特定疾病扩展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

42、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5 页,共 58 页应当

43、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我们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44、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第七章释义释义第二十九条释义一医院指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二初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疾病。三重大疾病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共包含 105 种重大疾病,其中 28 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定义的重大疾病,77 种为规范定义

45、以外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28 种由规范定义的疾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疾病: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6 页,共 58 页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

46、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不在保障范围内:(1)(1)ICD-O-3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 0(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 1(动态未定性肿(动态未定性肿瘤)、瘤)、2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b.交界性肿瘤,交

47、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性肿瘤等;(2)(2)TNMTNM 分期为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3)TNMTNM 分期为分期为 T T1 1N N0 0M M0 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5)相当于相当于 BinetBinet 分期方案分期方案 A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6)相当于相当于 An

48、nAnn ArborArbor 分期方案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WHO 分级为分级为 G1G1 级别级别(核分裂像核分裂像10/5010/50HPFHPF 和和 ki-67ki-67 2%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

49、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7 页,共 58 页(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围内。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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