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尊享安康(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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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瑞泰尊享安康(升级版尊享安康(升级版)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泰尊享安康(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词释义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2、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 8 条 签收本合同后 20 日内(即犹豫期)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 19 条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第20条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第22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10、11 条 您应当如何支付保险费.第 12、13 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16条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 20 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23条 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

3、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体字、加粗字体、加粗字体、背景突出表示、背景突出表示的内容及脚注注释的内容及脚注注释部分。部分。瑞泰人寿2023疾病保险 00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 目录目录 一、一、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2 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3 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二、二、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 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5 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6 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

4、7 等待期等待期 8 8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9 9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三、三、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1010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111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四、四、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1212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1313 宽限期宽限期 1414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五、五、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1515 受益人受益人 1616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1717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1818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六、六、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1919 犹豫期犹豫期 2020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5、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七、七、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212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2222 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八、八、需关注的其他事项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32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424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2525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626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2727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2828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2929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3030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3131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 3232 客户信息保密客户信息保密 3333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3434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附表一附表一

6、全残定义全残定义 附表二附表二 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 附表三附表三 中症疾病定义中症疾病定义 附表四附表四 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定义 附表五附表五 少儿特定疾病定义少儿特定疾病定义 附表六附表六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定义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定义 附表七附表七 特定护理疾病定义特定护理疾病定义 附表八附表八 术语释义术语释义 3 一、一、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合同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生效。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瑞泰尊享安康(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7、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支付支付日日3均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8、周岁4计算。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二、二、我们我们保什么、保保什么、保多久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假设保单生

9、效日是 2022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6 日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22 年 1 月 6 日,交费期间为 10年,2031 年 1 月 6 日为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即交费期满日。4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4 6

10、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7 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有 180 日的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5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首次发生6并由我们认可医院认可医院7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8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身故、全残全残9,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您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10,本合同效力终止。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1、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特定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1,并在我们认可医院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特定良性肿瘤手术手术12,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8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5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状

12、后 6 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或者未出现症状即刻死亡,没有任何与死亡直接相关的身体内外部损伤证据。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6首次发生首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7认可医院认可医院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8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13、(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9全残全残 见“附表一 全残定义”。10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所对应的保险费。11特定良性肿瘤特定良性肿瘤 经病理报告诊断为良性的肿瘤,包括息肉、腺瘤、间质瘤、不典型增生、交界性、或性质不明的肿瘤。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限于:脑、脊髓、心脏、肺、食道、胃、小肠、结直肠、肝脏、胰腺、肾脏、膀胱、输尿管、乳腺

14、、睾丸。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1)炎性假瘤、机化或纤维化、结核瘤、痔、脓肿、囊肿、结石、脂肪瘤、血管瘤、皮肤肿瘤;(2)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诊断的息肉、腺瘤、间质瘤、不典型增生、交界性、或性质不明的肿瘤所在器官发生的保险责任。12特定良性肿瘤手术特定良性肿瘤手术 指因疾病症状或预防“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原位癌等其他疾病需要而进行的特定良性肿瘤完全手术切除或器官切除。腔镜手术、微创手术在保障范围。组织检测、组织检测、针吸活检、细胞学检查、抽吸术、栓塞术、刮除术、内镜下的操作和治疗不在保障范围。针吸活检、细胞学检查、抽吸术、栓塞术、刮除术、内镜下的操作和治疗不在保障范围。5

15、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必选必选责任责任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豁免保险费。8.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每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

16、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1.1 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8.2 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8.3 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8.4 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8.6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 8.7 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见第 21 条)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8.1.2 第二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

17、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8.9“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8.10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和“8.12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可选责任“8.9“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8.10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或“8.12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必选保险责任终止。若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可选责任“8.9“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

18、8.10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或“8.12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且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除“恶性肿瘤重度”、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和特定护理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8.2 中症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6 若被保

19、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8.3 轻症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

20、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8.4 特定特定良性肿瘤手术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良性肿瘤,并在我们认可医院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手术,我们将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特定良性肿瘤器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特定特定良性肿瘤器官良性肿瘤器官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脑、脊髓、心脏脑、脊髓、心脏 10%10%肺、肝脏、胰腺、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肺、肝脏、胰腺、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 5%5%食道、胃、小肠、结直肠

21、、乳腺食道、胃、小肠、结直肠、乳腺 3%3%针对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良性肿瘤的每一器官,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成对(肺、肾脏、输尿管、睪丸及乳腺),左右两部分或该成对器官将被视为一个器官。本合同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为限。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申请的特定良性肿瘤手术按表中给付比例给付后,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将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15%,对于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的部分我们不予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导致首次发生并

22、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良性肿瘤,并在我们认可医院接受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良性肿瘤手术,我们仅按其中给付金额较高的一种特定良性肿瘤器官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8.5 少儿少儿特定特定疾病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我们针对该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3、8.6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7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8.7 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8.8 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若

2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支付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

25、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可可选选责任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责任包括“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首次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若您选择了下列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8.9“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专项保险”专项保险金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

26、了“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8.9.1 首次“恶性肿瘤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重度”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详细疾病定义见“附表二 重大疾病定义”第 1 种重大疾病),且我们针对该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 8 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8.9.2 第二次“恶性肿瘤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27、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针对该疾病已经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持续。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导致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仅按一种给付

28、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可提前向我们申请领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若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距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已满 1 年(不含当日),提前领取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2)若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距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已满 2 年(不含当日),提前领取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提前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8.10

29、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且我们针对该疾病已经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一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再次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进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中“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条件。再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经颅脑显影或其他影像学检查结果证

30、实为新一次的脑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中“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本合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8.11 首次疾病额外保险金首次疾病额外保险金 9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首次疾病额外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8.11.1 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时被保险人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下,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8.11.

31、2 首次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首次确诊中症疾病时被保险人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下,我们在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首次确诊中症疾病时,本合同 8.2 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8.11.3 首次轻症首次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首次确诊轻症疾病时被

32、保险人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下,我们在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首次确诊轻症疾病时,本合同 8.3 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8.12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含)后,在等待期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护理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因该次特定护理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长期护理状态13,并在观观察期察期1

33、4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达到累计给付次数上限或该被保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最后一期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9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13长期护理状态长期护理状态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或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

34、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14观察期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或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连续 180 天保持该长期护理状态的期间。10 我们提供保障的疾病名称如下表所示,具体定义分别载明于本合同“附表二 重大疾病定义”、“附表三 中症疾病定义”、“附表四 轻症疾病定义”、“附表五 少儿特定疾病定义”、“附表六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定义”、“附表七 特定护理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列表重大疾病列表 1 恶性肿瘤重度 56 脑型疟疾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57 严重脊髓灰质炎 3 严重脑

35、中风后遗症 58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9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0 出血性登革热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1 度房室传导阻滞 7 多个肢体缺失 62 严重癫痫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3 室壁瘤切除手术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64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65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66 血管性痴呆 12 深度昏迷 67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3 双耳失聪 68 严重肺结节病 14 双目失明 69 瑞氏综合征 15 瘫痪 70

36、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6 心脏瓣膜手术 71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2 颅脑手术 18 严重脑损伤 73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74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20 严重度烧伤 75 肾髓质囊性病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76 胰腺移植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7 严重心肌炎 23 语言能力丧失 78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9 主动脉夹层瘤 25 主动脉手术 80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1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27 严重克罗恩病 82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28 严重溃疡性

37、结肠炎 83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29 植物人状态 84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0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85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1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6 严重川崎病 3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87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3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88 感染性心内膜炎 34 肺淋巴管肌瘤病 89 克雅氏病 35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0 一肢及单眼缺失 36 范可尼综合征 91 肺源性心脏病 11 37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9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3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93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39 重症手足口病 94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38、 40 肝豆状核变性 95 系统性硬皮病 41 嗜铬细胞瘤 96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42 脊髓小脑变性症 97 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43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8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4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99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45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100 神经白塞病 46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101 Brugada 综合征 47 严重哮喘 102 亚历山大病 48 艾森门格综合征 103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49 严重面部烧伤 104 脊髓内肿瘤 50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105 皮质基底节变性 51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106 严重脊

39、柱裂 52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107 库鲁病 53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108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54 额颞叶痴呆 109 延髓空洞症 55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10 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列表列表 1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11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2 中度瘫痪 12 中度重症肌无力 3 中度严重克罗恩病 13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4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14 中度帕金森氏症 5 结核性脊髓炎 15 视力严重受损 6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1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7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17 慢性肝功能衰竭 8 运动神经元病 18 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40、 9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中度脑损伤 10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20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轻症轻症疾病疾病列表列表 1 恶性肿瘤轻度 21 单个肢体缺失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2 角膜移植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3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4 原位癌 24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5 轻度面部烧伤 25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6 特定的度房室传导阻滞 26 肝叶切除 7 人工耳蜗植入术 27 早期象皮病 8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2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9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9 心包膜切除术 12 10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0 微创颅脑手术 11 早期肝硬化 31 冠状动脉介入

41、手术 12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32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13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33 单目失明 14 严重的骨质疏松 34 植入心脏起搏器 15 深度昏迷 72 小时 3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6 轻度听力受损 36 双侧睾丸切除术 17 单耳失聪 37 双侧卵巢切除术 18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38 肾脏切除 19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9 单侧肺脏切除 20 面部重建手术 40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少儿少儿特定疾病列表特定疾病列表 1 白血病重度 11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2 脑恶性肿瘤重度 12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3 淋巴瘤重度 13

42、严重哮喘 4 神经母细胞瘤重度 14 严重川崎病 5 肾母细胞瘤重度 15 严重度烧伤 6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6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7 瑞氏综合征 8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18 肝豆状核变性 9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严重心肌炎 10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20 重症手足口病 心脑血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列表特定疾病列表 1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特定特定护理疾病列表护理疾病列表 1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8 额颞叶痴呆 2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9 严重强直性脊

43、柱炎 3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0 血管性痴呆 4 严重脑损伤 11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5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1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3 皮质基底节变性 7 脊髓小脑变性症 三、三、我们我们不保什么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10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 13 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良性肿瘤、少儿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心脑血管特定疾

44、病或特定护理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机动车车1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本合同

45、“附表二 重大疾病定义”中第 46种、第 82 种及第 97 种重大疾病除外);15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6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

46、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8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无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9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2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

47、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4 (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21,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2。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

48、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良性肿瘤、少儿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或特定护理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11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条款 除“第 10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第 6 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 7 条 等待期”、“第 8 条 保险责任”、“第13 条 宽限期”、“第 14 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15 条 受益人”、“第 16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19 条 犹豫期”、“第 20 条

49、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 21 条 现金价值”、“第 22 条 保单质押贷款”、“第 23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24 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第 26 条 宣告死亡处理”、“第 27 条 未还款项”、“第 29 条 联系方式变更”、“第 30 条 司法鉴定”、“第 31 条 伤残鉴定”、“脚注 5 意外伤害”、“脚注 14 观察期”、“附表一 全残定义”、“附表二 重大疾病定义”、“附表三 中症疾病定义”、“附表四 轻症疾病定义”、“附表五 少儿特定疾病定义”、“附表六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定义”、“附表七 特定护理疾病定义”、“附表八 术语释义”及其他突出显示的内容。四、四

50、、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支付支付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12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13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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