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多倍增强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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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福(华夏福(多倍增强多倍增强版)版)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1;2.2;2.3;3.2;6.1;8.2;9.1;10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

2、保险费4.1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6.合同中止和复效合同中止和复

3、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保险金额 2.5 保险期间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7.7.合同解除和变更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9.9.其他

4、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争议处理 10.10.释义释义 华夏人寿2022疾病保险 01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共45页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福(华夏福(多倍增强多倍增强版)版)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华夏福(多倍增强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5、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一、

6、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见 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等待期等待期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7、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0.7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0.8确诊初次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见 10.9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初次患本合同所列所列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见 10.9的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10.10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见 10.11,同时本合同

8、终止。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2.2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见 10.12,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第3页,共45页 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

9、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中症疾病见 10.13,我们将按下表所列的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

10、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 首次 第二次 给付比例 55%65%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 10.14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重大疾病分组疾病分组见 10.15。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

11、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全部终止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

1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10.16。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1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4页,共45页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

14、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

15、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全部终止时,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特别关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爱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 50 周岁前(不含 50 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

16、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

17、)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第5页,共45页 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中症疾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病或重大疾病豁免

18、保险费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2.2.3 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19、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17;(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9或驾驶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效行驶证见 10.20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21;(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22(本合同所列第 35、36、82种重大疾病除外);(九)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10.23,先天

20、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24(本合同所列第 34 种轻症、第 6 种中症及本合同所列第 56、58、83、93、95、101、122 种重大疾病除外)。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四、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五、发生上

21、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2.4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2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2.2.5 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第6页,共45页 保险金保险金的的申请申请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22、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3、(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24、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3 保险金保险金申请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别关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爱金、轻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申请 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

25、特别关爱金、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 10.25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第7页,共45页 (四)被保险人

26、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27、有关资料。3.43.4 宣告死亡的处理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并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依法协商处理。3.3.5 5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

28、、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3.3.6 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 4.1.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

29、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4 4.2.2 宽限期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第8页,共45页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本合同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

30、们查询。5 5.2 2 保单质押借款保单质押借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日。二、借款及利息利息见 10.26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三、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

31、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 5.3 3 保险费自动垫交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借款。若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

32、止。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合同中止和复效合同中止和复效 6.16.1 合同中止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6.2 合同复效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和变更合同解除和变更 7 7.1 1 您

33、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及风险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9页,共45页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7.27.2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7.37.3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34、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8.1.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 8.2.2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

35、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 8.3.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

36、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 9.1 1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37、,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9 9.2.2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包 第10页,共45页 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9 9.3.3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38、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释义释义 1010.1.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0.10.2 2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10.3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

39、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10.4.4 周岁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010.5.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户口簿等证件。10.610.6 保险保险事故事故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1010.7 7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10.810.8 专科专科医生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40、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010.9 9 初次初次患患本合同本合同所列所列的轻症疾病、初次的轻症疾病、初次患患本合同本合同所列所列的中症的中症疾病、初次疾病、初次患患本合同本合同所列所列的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疾病;(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且符合本合同的定义。对于被保险人在

41、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0.10.1010 全残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第11页,共45页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

42、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注: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

43、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10.10.1 11 1 已交已交保险费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10.10.1 12 2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50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 1 至第 3 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

44、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定义,第 4 至第 50 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及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1.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轻度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见10.27(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的恶性肿瘤类别

45、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ICD-O O-3 3)见10.28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TNM分期分期见10.29为期的甲状腺为期的甲状腺癌癌见10.30;(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

46、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第12页,共45页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2.较轻急性心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

47、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3.3.轻轻

48、度度脑中风脑中风后后遗症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肢体见 10.31肌力肌力见 10.32为 3 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0.33中的两项。4.4.冠状动脉介入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

49、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冠心病”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病种的保障范围内。5.5.心脏瓣膜介入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6.6.脑垂体瘤、脑囊脑垂体瘤、脑囊肿、

50、脑动脉瘤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第13页,共45页 7.7.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非开胸或开腹腹手术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给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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