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4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47 页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 富德生命2022 疾病保险 06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2、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3、,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本主险合同有 9090 日的等待期日的等待期.第五条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第七七条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
4、以申请复效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十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二条条 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组”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三十二条
5、第三十二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 共 47 页 【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6、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重大疾病
7、的分组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第三十二条 释义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 共 47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
8、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9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90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909
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被保险
10、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180 日以内(含第日以内(含第 180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按第 180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1、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6 6 次为限。次为限。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 共 47 页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
12、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
13、次接受符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
14、们仅给付 1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2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
15、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
16、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 6 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脏及心血管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和呼吸系统疾病组。针对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1 次重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6 6 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1.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17、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效。在给付第在给付第 1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2.第 2
18、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1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 1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 共
19、47 页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3.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2 2 次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3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20、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4.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3 3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1、 4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3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3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5.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4 4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18080
22、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5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4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4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止,本
23、主险合同继续有效。6.第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5 5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6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5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5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4、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险合同“第三十条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
25、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四)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18 周岁(释义八),则当被保险人于周岁(释义八),则当被保险人于 1818 周岁之前(不含周岁之前(不含 1818 周岁)周岁)或于或于 5555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5555 周岁),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 共 47 页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
26、满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1818 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 6565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6565 周岁),且于本主周岁),且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1 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
27、以 6 6 次为限。次为限。(五)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释义九)续期保险费(释义九),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本主险合同终止;
28、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终止。终止。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可选责任(一)寿险复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给付寿险复
29、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18 周岁),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3.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1 年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寿险
30、复原保险金给付年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第六条第六条 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向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和就医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服务详情参见本产品对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您可以登陆我司官网查询。随着我们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运营与完善以及外部因素等的影响,我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并按调整后的服务手册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我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会及时通知您并在我司官网公示。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
3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7 页 共 47 页 因下列第因下列第 1 1 至至 7 7 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 1 1 至至 9 9 项情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
32、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5.核爆炸、核
33、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释义十);7.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机动车(释义十二),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机动车(释义十二),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三)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四)的机动车;义十三)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四)的机动车;8.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五)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五)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六);9.9.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八
34、)。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八)。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2 2 至第至第 9 9 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八条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
35、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十条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36、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减少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或已交清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 2 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本
37、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8 页 共 47 页 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的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38、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1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9、。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4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9 页 共 47
41、 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一、一、“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一项到第五项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无需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我们将自动豁免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二、身故保险金、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寿险
42、复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
43、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及时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
44、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0 页 共 47 页 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待最终确定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45、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46、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
47、一定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1 页 共 47 页 本主险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48、承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49、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
50、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2.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