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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青格勒图青格勒图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本章的教学内容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务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本章的主要劳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08/30通过)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10/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三、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002/05/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5号)四、外国人
2、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自然人获得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职业。其主体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始于最低就业年龄,止于退休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自然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就业)的愿望其结果必须是获得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职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二)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就业权:也可称为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 使自己
3、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劳动权是指我国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在劳动就业权的内涵中,除了有劳动权的内容外,还包含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的是职业劳动;而劳动权仅指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大生产要素的结合,它可以是职业劳动,也可以是非职业劳动,因此,劳动权的外延比劳动就业权广内容包括就业竞争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职业安全权、公共就业保障权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劳动就业的
4、概念 (二)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和特征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内容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是自然人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相应报酬的两个权利的结合。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国家作为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负有促进和保障公民劳动就业的义务,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要对公民的劳动就业包下来。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劳动法的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
5、、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公平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援助制度 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专项资
6、金制度: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城乡统筹的
7、就业政策: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公平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
8、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2
9、、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平等就业:又称反就业歧视,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就就业业资资格格的的平平等等。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业资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的不同而受歧视。就就业业能能力力衡衡量量尺尺度度的的平平等等。在劳动力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
10、)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就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须为男性”、“男性优先”民族歧视种族歧视 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4050现象”,“35岁以下”学历歧视:高学历或低学历 身份歧视:“须为中共党员”血型歧视:“须为O型血或B型血,不能为AB型血”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就业歧视现象:相貌歧视:相貌好的优先,而不是能力好的优先户口歧视:“本地户口优先”地域歧视:“河南人”、“东北人”履历歧视:“学生干部优先”工作经验歧视:“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健康歧视:“乙肝歧视”问
11、题身高歧视:“男性不低于170m,女性不低于160m”姓氏歧视:裴姓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 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出现这些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分析: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地方保护主义 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
12、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自主择业: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结合社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职业。劳动者享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3、公平就业的原则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
13、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农村劳动者等。劳动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妇女的劳动就业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劳动法第14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和退役军人的就业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
14、原则 3、公平就业的原则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第52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把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称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
15、年工。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
16、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其可以从事的职业、工种等作了排除式的规定:即未成年工只能从事与其身体的成长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17、 (四)国家和政府在劳动就业中的职责促促进进就就业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保保障障就就业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就业,尤其是特殊就业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
18、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五)实现就业的方式1980年之前劳动就业方针:政府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1980年后劳动就业方针:政府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1992年后劳动就业方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目前劳动就业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五)实现就业的方式劳动者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 自愿组织就业: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下,根据社会的需
19、要和本人的专长,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举办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就业 国务院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是自愿组织就业的劳动者兴办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法律依据 自谋职业: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以实现就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一、劳动就业的概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念 (五)实现就业的方式市场调节就业:如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在国家劳动计划和就业政策指导下,将求职的劳动者推荐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者将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介绍给求职的劳动者,由劳动
20、者自主选择。政府促进就业 国家安置就业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即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综合和统一管理,在劳动力市场管理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直接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委托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
21、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1、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定具备就业资格: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就业前培训: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一般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平等等的的就就业业机机会会和公公平平的的就就业
22、业条条件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途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其他合法途径。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
23、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招用人员要求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
24、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禁止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
25、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就业许可: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身
26、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3、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地区内流动就业管理:居民身份证及有关劳动就业证件(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下岗证、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等)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居民身份证及有关劳动就业证件;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输入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简称流动就业证。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
27、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1、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度(三)职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1、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各级
2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标识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识的含义 该标志适用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
29、的、具有社会公益 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含义为:标志以汉字“介”为基本造型,简洁明了地突出“介绍”,“中介”的内含。标志以两个半型箭头组成一个“介”字,既有积极向上的动感,又有双向选择牵线搭桥的寓意。标志外型以心型图形构成,反映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公益性质。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识的含义标志的整体图案抽象地显现出“人”字形,寓含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标志颜色为红色,在视觉传达中象征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一片爱心。标志采用对称的手法,将“介”字“人”字“心”字等视觉元素巧妙结合,有
30、机地统一在一起,给人简洁、流畅、稳重又内含深刻的印象。图案活跃,有时代气息和青春活力,体现了中介机构作为朝阳产业的活力与前景。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1、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性质不同:前者为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且为事业单位性质;后者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如果是营利性的则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1、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
31、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开设的程序不同:劳劳动动部部门门开开办办的的职职业业介介绍绍机机构构的的程程序序为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和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非非劳劳动动部部门门开开办办职职业业介介绍绍机机构构的的程程序序为为:开办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中,如果开办的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还须持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32、1、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服务的对象不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它必须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服务对象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收费标准不同:两者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标准,虽然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但前者为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显然比后者的营利性的服务机构低,并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向劳动者收费)。另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33、(三)职业中介服务 2、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3、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审理机构和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
34、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年度审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3、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程序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登记: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第三章
35、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4、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5、职业介绍机构禁止实施的行为(11种)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36、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职业中介服务 5、职业介绍机构禁止实施的行为(11种)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三、劳动就业服务务 (一)劳动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国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国就业服务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就
37、业服务管理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就业服务工作的政策,拟订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地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置的并在其直接领导下实现就业服务任务的工作机构,它在全面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本地区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行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实现就业服务的工作机构,有的为专门的就业服务局(处或科)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三、劳动就业服务务 (二)劳动就业服务的内容就业登记:是指职业介绍机构依法对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和有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就其基本情况所进行的登记。它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用人登记等职业
38、指导:是指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依法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调查、测评、咨询、建议等导向性服务。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在国家劳动计划和就业政策指导下,利用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其他服务,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三、劳动就业服务务 (二)劳动就业服务的内容生产自救:是指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失业人员在正式就业前参加有收入的过渡性社会劳动以取得生活主要来源。1979年以来,举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逐步成为组织失业人员生产自救的一种普通形式。国家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
39、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合作制规定等法规以工代赈:又称工赈,是指组织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公共工程,并支付维持其本人及家庭最低生活的工资以代替单纯的国家救济。其中的工赈工程经费由政府拨给的救济金支付,因而它是一种由国家通过劳务投资救济失业人员的办法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三、劳动就业服务务 (三)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
40、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务三、劳动就业服务(三)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务三、劳动就业服务(三)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
4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三、劳动就业服务务(四)就业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务三、劳动就业服务(四)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帮
42、扶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以下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性的就业服务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援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 三、劳动就业服务三、劳动就业服务(四)就业援助制度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各类就业岗位其他措施谢谢!谢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愉快!联系电话:13327110938 2207062E-Mail: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 内蒙古大学南校区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01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