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纠纷一审被告民事上诉状(参考范文).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6880048 上传时间:2024-03-2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1.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行异议纠纷一审被告民事上诉状(参考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执行异议纠纷一审被告民事上诉状(参考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执行异议纠纷一审被告民事上诉状(参考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行异议纠纷一审被告民事上诉状(参考范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O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O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O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 被上诉人孙*的一审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孙*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推理部分毫无事实根据,且明显偏袒被 上诉人孙*。一、一审认定,难以表明离婚协议中的共同财产的约定的双方共 同财产包括案涉房屋这一结论错误。其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签订的离

2、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双 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一审原被告提供的房权证中显示,案涉房屋 属于共同共有;一审庭审中,李*也认可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包含案 涉房屋;上诉人与李*婚内在案涉房屋共同居住数年,双方不可能在 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案涉房屋遗漏;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生活缴费 票据,以此证明上诉人已对房屋单独占有。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离 婚协议中共同财产的约定包含案涉房屋。其二,天津房屋是否为上诉人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待进一 步核实。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孙*提供的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 显示,天津房屋登记在李*一人名下,房屋买卖均为李*一人操作。 上诉人多次强调,上诉人不知晓李*在天津房屋买卖这

3、一事实,上诉 人保留对李*婚后析产的诉权。如一旦查明天津房屋为双方婚后共同 财产购买,上诉人自会向李*主张权利。而一审判决武断的认定天津 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从而武断的认定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包含天津 房屋,进而认定,难以表明离婚协议约定的双方共有财产包括案涉房 屋,实在让上诉人哭笑不得,也让上诉人费解。其三,关于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如何办理未予以约定的问题, 上诉人与李*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是普通百姓,双方在民政局协 议离婚时,按照工作人员提供的模板进行书写,未约定转移登记问题 实属正常;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债务归李*所有,故李* 继续偿还案涉房屋按揭贷款这一共同债务,符合双方约定和

4、法律规定; 离婚后,李*户籍一直未从案涉房屋地址迁出,裁判文书中和送达地 址确认书中显示李*的户籍所在地,实属正常。以上事件均无法影响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有财产包括涉案房屋这一真实客观的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原因及过错的 推理及结论错误。其一,案涉房屋系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这一事实各方当事人均 认可,一审中孙*也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贷款未清偿,房屋无法更 名,这是生活常识。本案中,李*也按协议约定每月偿还房贷。因房 贷尚未还完,故产权还未达变更条件,而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中未 约定产权转移登记是双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的真正原因,实属荒谬!其二,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错

5、误。首先,上诉人不知晓天 津房屋买卖一事,以上已详述;其次,根据买卖合同显示,李*出卖 房屋之时已离与上诉人离婚长达近1年之久,双方早已分居生活数 年,上诉人不可能知晓李*有偿还能力;最后,即使李*有能力清偿 房贷,但其每月都在履行离婚协议偿还房贷,虽未一次性偿还,但并 不影响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况且,案涉房屋系婚内购买, 上诉人与李*均认可购买方式为按揭贷款,并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按 月偿还房贷,故上诉人无权要求李*一次性清偿房贷,现一审法院武 断认定的认定了上诉人这一权利,进而因上诉人未及时行使此权利从 而认定上诉人在房屋产权变更方面存在过错,实属让上诉人诧异!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

6、人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 制执行错误。第一,一审认定借款发生之日即为李*应负法定连带责任之债之 时错误。上诉人于2008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在被上诉人 *公司任财务经理一职,该事实已被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9月及 2011年9月,被上诉人*公司向被上诉人孙*借款分别为20万元及 25万元,借款均汇入了时任公司财务经理的上诉人账户中,*公司均 为孙*出具了借条。故孙*将借款汇入上诉人账户中这一行为,是认 可了该汇款系借给*公司的。故单独这一行为无法证明李*滥用股东 权利的过错。民间借款案件一、二审中,上诉人及李*、*公司均称, 代收借款系职务行为,借款用于了*公司的经

7、营,并举证证明,但未 被法院采信。故无法自证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才是李*滥用股东权利 这一过错事实形成之时,进而才是李*应承担连带责任之债形成之时。 故李*的连带责任之债产生于2018年6月26日的法院判决,而非一 审认定的借款发生之日。第二,上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其 一,孙*对李*的请求权是基于2018年6月份法院判决产生;上诉 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13年4月份离婚协议产生,上 诉人请求权成立在前,上诉人与李*不可能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 产逃避之后才发生的李*的连带之债,故在时间上,上诉人有优先性; 其二,孙*对李*享有的请求权系一般金钱债权而产生,具

8、体为,法 院因李*滥用股东权利这一过错,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令李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享有的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 的信赖而产生,孙*亦非基于李*名下登记有案涉房产而同意出借予 *公司款项,李*也未对孙*的债权提供担保或者用案涉房屋抵押; 上诉人享有的是将案涉房屋变更为自己一人名字的物权请求权。故上 诉人的请求权从内容与性质上更优先。其三,上诉人与李*协议离婚 分割共同财产后,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一直单独占有至今,虽案涉房屋 至今还登记在二人名下,但因按揭贷款尚未清偿,无法变更登记。一 审判决仅因案涉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认定上诉人不足以排除强制执 行,过于牵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孙*。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明显 偏袒被上诉人孙*,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此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 月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