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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 不执行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 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第二条进入工作面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砰危石未及时找 净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三条边打眼边装药的,不听从安、瓦检员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 500元,放炮员200元。第四条 工作面的肝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 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第五条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 不到要求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
2、元。第六条爆破母线不够安全距离、有明接头,执行放炮的,处罚跟班 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第七条 砌诡(钢支架、浇筑碎、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处罚 当班班长200元。第八条U型钢架前仰后倾,不垂直顶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规定, 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 200 元。第九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 班长200元。第十条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 长200元。第十一条 锚杆(索)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 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十二条平斜
3、(井)巷使用耙砰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 的、无照明的、滑轮挂在锚杆上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 瓦斯探头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各500元,当班班长、耙肝机司机 各200元。第十三条耙肝机滑轮不按规定吊挂拉坏风筒的。拉坏风筒处理不及 时,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班组长、肝机司机、 瓦检员200元。第十四条耙肝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 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 元,耙肝机司机100,当班班长100元。第十五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 未紧贴岩面的,处罚当班班长、锚杆机司机各100/根
4、。第十六条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处罚区长、跟班 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十七条 空顶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作 业人员100元。第十八条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区长、跟班 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十九条耙砰机耙装作业时,回头轮与耙砰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二十条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二十一条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第二十二条耙砰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二十三条 在旧眼、残眼、煤(岩
5、)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二十四条中腰线延伸不及时,滞后工作面30米以上,造成中线偏差200mm以上的,处罚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第二十五条修复巷道或架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二十六条打钻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放炮员100元。第二十七条特殊地段未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或补充后达不到措施要求的,处罚区长、技术员各500元。第二十八条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使
6、用炮泥、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 煤块、煤粉做炮眼封泥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0元。第三十条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第三十一条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 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三十二条巷道初喷未紧跟迎头、初喷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复喷长度、喷层厚度、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区 长、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班组长200元。第三十三条斜巷需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 或不正确使用的,处罚区长200,当班班长100元、绞车司机100元。第三十四条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处罚
7、当事人 200 元。第三十五条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 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三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罚 当班班长200,作业人员100元。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的,处罚跟班 队干1000元,值班人员500元。第三十八条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处罚当班班 长200元。第三十九条 耙肝机安全设施不齐、无照明继续使用的,处罚当班班 长200元,耙研机司机100元。第四十条耙肝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耙肝机司 机100元o第四H一条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负责人200元。第四十二条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四十三条锚杆支护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 不接岩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四十四条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 定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四十五条违章打干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