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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3篇)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通用3篇)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篇1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 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 系方式等。第二条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第三条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 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 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第四条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2、包括但不限 于:(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 知、电子邮件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合同 还应约定,乙方以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后,间隔多长时间,视为该 通知已经送达甲方。(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如网站或电话交 易系统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乙方向甲 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 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
3、例;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 券卖出的委托价格、数量、金额。第十六条合同应明确载入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 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第十七条合同应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五)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合同还应约定,出现以上情形时尚
4、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 易的处理方式。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仲裁 或诉讼方式选择一种)。第十九条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 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条合同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 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 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篇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 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5、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十)用工单位;(十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十二)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 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 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 负责,而不是仅仅为劳动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 全部义务。河南外奥提醒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一、派遣内容劳务派遣合同
6、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 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三、费用问题1、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四、社会保险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篇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时间) 在(签订地 点)签
7、订:甲方:(发行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管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拟发行(发行金额)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2 .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3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 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4 .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 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定义及解释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 用于本协议。1.2 (定义
8、与解释)第二条受托管理事项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 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双方可以约定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代理事项范 围或者具体代理事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3.2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 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
9、规的有关规定 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3.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 展和结果:(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 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甲方放弃
10、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A)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 市条件;(十二)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十五)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 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十六)甲方
11、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 的;(十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 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 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3.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 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3.6 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3.7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 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 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
12、财产保全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甲 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3.8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 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本条应当列明后续偿债措施)3.9 9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 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 有效沟通。3 .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 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4 .1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
13、努力维持债 券上市交易。1.2 12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 17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 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 他义务。第四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 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 续跟踪和监督。4.2 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 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a就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
14、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部 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b (查阅频率)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C调取甲方、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d对甲方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e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4.3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约定频 率)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4.4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披露方式),向债券持有 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 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4.5 乙
15、方应当每(回访频率)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 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1.3 6 出现本协议第3. 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保证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 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4.7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会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 格。(二)甲乙双
16、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 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 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 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 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7、和损失,乙方不 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 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4.8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 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 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4.9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 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 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
18、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双方约定相关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4.10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 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11 11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 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 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4.12 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 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 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 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4.13 13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 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
19、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4. 14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 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 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 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4. 15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b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4.1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 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 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20、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 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 酬。(本条应当列明受托管理报酬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 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的 承担方式)第五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 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四)内外
21、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 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 付情况;(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八)发生本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 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九)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 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22、告。第六条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6. 1(本条应当列明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6.1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 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 有人的权益。6.2 (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条受托管理人的变更7.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在受托管理人
23、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7. 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 方的,自符合(生效条件)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 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7.1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 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7.2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 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 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八条陈述与保证7.3 甲方
24、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一)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类型);(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 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 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 议的规定。8. 2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一)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其他机构);(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 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
25、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 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 议的规定。第九条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 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 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8.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 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 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 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第十条
26、违约责任10.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10.2 (双方应当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等事 项)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11.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 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照双方约 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纠纷。11.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 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 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12.1本协议
27、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双方单位公章后,自(生效条件)起生效。12. 2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 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 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 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2.3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如甲方履行完毕与本期债券有关 的全部支付义务、变更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发行未能完成等)第十三条通知13.1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 本协议双
28、方指定的以下地址。甲方通讯地址:甲方收件人:甲方传真:乙方通讯地址:乙方收件人:乙方传真:13. 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13.3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 日期;(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 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13.4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 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 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
29、转发给甲方。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 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 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执 份,其余 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 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 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 账户与其普通证
30、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二)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 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 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 个信用资金账户。第六条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 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 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 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 目的的信托。(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 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1、和“证券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 量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甲方对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 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 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 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 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
32、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 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 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 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 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 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 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第七条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 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并载入以下内容:(
33、一)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 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 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 规定。(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 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 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三)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本公司标 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四)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 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五)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
34、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 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第八条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 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 并载入以下内容:(一)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 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情形;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二)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 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 券的天数计算。第九条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加以 约定,并载入以下内容:(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 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
35、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 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 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 用。(四)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 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五)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 易等措施。第十条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算公
36、式、补仓时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 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知方式。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 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合同还可以约定,如甲方逾期 偿还债务的,乙方将收取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还应载明,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 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 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并载入以下内 容:(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 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
37、金及其他相 关费用。(二)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 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 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 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 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充 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 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 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 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
38、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 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 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应约定: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 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 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 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 求意见的具体方式。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 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 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二) 合同应约定:以证券
39、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 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 “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 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 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 据进行变更。(三)合同应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 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 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 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 或资金。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 量、金 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四)合同应约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 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 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 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第十五条合同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 定联络人(应当为甲方本人或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络人)、固定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合同还应约 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乙方的方式和时间。(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