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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 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 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室(部 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 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
2、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 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 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 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 作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 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
3、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 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 水安全计措工程计划。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 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 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 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
4、组,并 进行指导。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二)、责任追究第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 察指令的。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
5、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 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 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 任。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按
6、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及 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 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 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 负领导责任。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 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 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 副矿
7、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 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 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 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计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 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 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 格证的人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 责任。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 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 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 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 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第35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 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