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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合约(适用于限售流通股)编号: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传 真: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传 真:为确保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约(编号:, 以下称“主合约”)的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第一条质押合约标的1、本合约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股票代码:)(以下简称“质 押股票”)万股及因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的股票、红 利等孳息(以下统称“质物”或质押股票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的限售期自2007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Ho限售原因:第二条
2、主债权本合约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下列第 种。1、质权人依主合约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整(万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2、出质人依主合约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万元整)的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 下简称为主债权)。第三条公证和质押手续1、本合约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约申 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本合约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手续,股权质押登记
3、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 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 和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票办理 追加质押登记手续。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机构法人。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约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 出质人所应 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约、协 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3、本合约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约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 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第五条约定事项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法方 式处分质物。2、质权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解除质押手续。 质物解除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 书为准。第六条质权的实现1、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履行主合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者发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
5、一种方法方式实现质 权: (1)直接向证券责任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卖出质物,并以卖出价款清偿债权;(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3)依法将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4)依据本合约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2、双方一致确认,质物处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剩余部分归出质人所有。3、出质人在此确认,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第七条合约合约生效本合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办理完毕强制执行
6、公证手续且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质押股票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之日起合约生效。第八条合约的补充和解除1、对本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 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修改变更等原因造成本合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 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约,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第九条通知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法方式传 送,公司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法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法方式补充送达。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专
7、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3、双方在本合约中填写的联系公司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公司地址。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公司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法方式在变更后 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第十条保密双方对于本合约以及与本合约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 得将本合约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约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 外: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
8、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有关员工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有关员 工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约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相关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 进行的与本合约有关的披露。5、质权人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本条的规定在本合 约终止后仍然有效。第H一条不可抗力1、本合约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 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9、2、如果本合约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约,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 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尽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机构 部门或科室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约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约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 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约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 合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本合约合约生效后,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约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约约定的 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
10、济损失。2、一方相关要求或不相关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 本合约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约的义务。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如果本合约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有效 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约其他条款。2、质权人以信托项下受托人的身份签署本合约。3、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质押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 的其他费用,双方各自承担。4、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约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肆份备用。每份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无正文)在签署本合约时,各当事人对合约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质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07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