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docx(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溶解乙烘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文号:(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02月15日溶解乙快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焕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快的厂 (站),不合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焕厂(站)。生产管道 输送乙焕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溶解乙焕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 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wei)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快站设计规范、溶解乙 焕翎瓦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章厂(站)
2、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块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 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5 .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TC ,发气室内的乙快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rc ,严禁发生器浮现负压。6 .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 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7 .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 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快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 排放积水。8 .发生器出口的乙焕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焕的纯 度应不低于98%。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10 .生产中应时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 要求。11 .发生器暂时停车时,乙
3、快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 持正压。12 .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 施。13 .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 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焕气 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14 .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焕放散管必须各自单独 通向室外。15 .发生器系统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16 .发生器的操作应至少由2人进行。17 .按时做好发生器的运转工况记录。第三十六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8 .清净装置的操作温度应低于35。19 用次氯酸或者次氯酸钠为清净剂时,清净装置内的有效氯含量应小于。.1%。20 按工艺要求定时分
4、析装置中的清净剂,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换。21 .定时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清净效果。乙焕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找出原因予以消除。22 更换或者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块系统切断。作业先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 乙焕气体置换,直至乙焕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运 行。23 .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眩保补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 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24 清净装置暂时停车,并保持装置内正压。25 定期检查系统内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26 清净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27 .按时做好清净装置的运转工况记录。第
5、三十七条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压缩机的吸气压力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得低于0 0 005MPa ,各级排气压力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终段 最高排气压力不得高于2 . 5MPa ,发现异常应即将停机 处理。2 .压缩机必须设置限压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 允许压力,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压缩机能自动停 车,并发出报警信号。3 .压缩机的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但 不得高于90 ,冷却后的乙焕气体温度应低于35。聂4 .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 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5 .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6 .压缩机运转
6、时应注意储气罐的储气量,不得少于工 艺规定的最低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应即将停机。7 .压缩机运转中浮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 常,漏气等现象时,应即将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8 .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焕发生及充装岗 位取得联系。9 .压缩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负荷或者停机。10 .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 压缩机联锁的装置。11 .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12 .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块或者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13 .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第三十八条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焕气体的含水量,不应超过1
7、克 (水)/立方米(乙块),超过时应更换或者再生干燥剂。2 .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 液,并补充或者更换无水氯化钙。3 .补充、更换或者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快 系统切断,作业先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 用乙焕置换,直至乙焕纯度大于98% ,方可并入乙焕系 统。4 .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 干燥器填满。5 .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乙焕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认真执行溶解乙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2 .初次充装(包括新瓶及经检验或者修理后的乙焕 瓶)前,应先用乙快气体压力宜小于0 . 2MPa
8、o3 .乙焕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荐值。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瓶的静置压力环境温度,-10-50510152025303540静置压力,MPa0.70.80.91.051.21.41.61.82.02.252.54 .乙焕瓶的充灌窖流速应尽量小于0 . 6立方米/小 时瓶5 .开启或者关闭乙快灌装架的阀门、乙快瓶,操作动 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淋乙块 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6 .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快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焕瓶严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7 .乙焕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
9、可出厂,并 按国家标准检验乙焕气体的质量。8 .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9 .按规定做好乙焕瓶的充装工况记录。第五章设备检修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第四十一条 单台设备或者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 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 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份连接管道等)。第四十二条乙快设备检修先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焕气体置换,直至乙焕气体纯度大于98% ,方可并入系统。第四十三条 在带压状态下,不许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 及其他紧固件。第四十四条乙块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
10、,应符合下列要 求:1 .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乙焕设备、装置、 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应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特殊危(wei ) 险动火应由厂长或者总工程师审批,并采取防范措施。2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 内进行,凡延期动火或者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3 .动火现场是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 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4 .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 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 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 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
11、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2 .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 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取样时间 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3 .因故较长期中断作业或者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 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4 .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 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 可靠接地。5 .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第四十六条 乙块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 中修和大
12、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 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序号设备名称日常维修中修,小时大修,小时1乙焕发生器5000150002清净装置5000150003乙焕压缩机500015000-25000第六章厂(站)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乙快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1 .乙焕厂(站)至少应有一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化工厅(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2 .乙焕厂(站)应至少配二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经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3 .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4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者相当
13、初中文化水平、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或者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1)乙焕的基本性质,溶解乙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wei)险性及其安全防荡措施;(2)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 产的工艺过程;(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 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4)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5 .乙焕厂(站)的各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八条乙快厂(站)应根据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 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1 .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2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3 .安技部门(安
14、全员)安全职责;4 .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5 .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6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7 .操作人员安全职责;8 .维修人员安全职责;9 .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第四十九条 乙快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规程和制度:1 .生产工艺规程;2 .岗位操作规程;3 .设备(包括电气、仪表)检修规程;4 .生产控制分析规程;5 .乙焕瓶检验规程;6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 事故应急处理定期演练等)制度;7 .危(wei)险吕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第五十条乙块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 全
15、教育和种类、内容和考核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全教育的种类(1)乙焕厂(站)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2)新工人(合同工、暂时工)入厂的安全教育;(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4)复工及工种变更的安全教育;(5)日常安全教育;(6)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改造后的安全教 育。2 .安全教育的内容(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规法令教育;(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4)设备检修或者重大危(wei )险作业前,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3 .安全教育的考
16、核(1)乙快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 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快厂(站)负责人组织。(2)乙快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许上岗。否则如造成事故,要追 究领导责任。第五条溶解乙快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 部备案。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焕厂(站)必须向审 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2 .设计任务书;3 .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 存、运
17、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 .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 .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未纳入规划或者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许建设。第七条设计乙焕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 证书、熟悉溶解乙块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 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焕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块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第八条乙焕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 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创造单位必须具有相 应的创造资格(持有创造许可证)。第五十一条乙焕厂(站)必须定期进
18、行安全检查,其种 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全检查的种类(1)普通安全检查;(2)专业彻底检查;(3)季节安全检查;(4)节日安全检查。2 .安全检查的内容(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 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 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2)乙焕厂(站)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操作、 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 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 电及防风工作情况。3 .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1)乙块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 者站长)组织技术
19、管理人员和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 1个月检查一次;(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级长)组织班级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 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 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第五十二条乙焕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 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 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 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第七章
20、奖罚第五十三条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 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赋予 表彰或者奖励。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赋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 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第五十六条乙焕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 者制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备案。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委托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备的创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 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
21、单位提供设备。第九条 乙焕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 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 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 加。第十条 乙焕厂(站)的建造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 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造安装 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乙焕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 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 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 试生产。第十二条乙焕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 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焕厂 (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 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 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第十三条乙焕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 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 申请领取溶解乙块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第三章防火与防爆第十四条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1 .乙快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 有火灾和爆炸危(wei)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 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2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 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的消防安全技术。3 .工厂、车间、班
23、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 实行综合管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 火源,消除危(wei)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wei)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 乙焕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wei ) 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第十六条乙焕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 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十七条乙焕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 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十八条乙焕厂位占)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 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 施可共用。第十九条 在乙快设备、管道上以及
24、在有爆炸危(wei) 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焕浓度应小于0 .2%。第二十条 乙快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 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二十一条 乙焕厂(站)的爆炸危(wei )险场所应选 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HcT2的防爆电器。第二十二条乙焕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 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第二十三条 乙块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报,宜选 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 业岗位。有爆炸危(wei)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 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第二十四条乙焕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
25、 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者规模较大的乙块厂位占),还应建立专 业消防队(站)。第二十五条 乙焕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 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 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工业与民 用建造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焕气体火灾不宜使 用囱代烷灭火剂)。第二十六条乙快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 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第二十七条乙快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 开桶间和乙焕发生器间用水灭火。第二十九条乙块厂(站)
26、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 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乙焕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者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 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第三十条乙焕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 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 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塞告牌。第三十一条 进入乙焕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 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焕厂(站)的 生产区。第三十二条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例入电石渣坑及地沟 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 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拦的情况下
27、,一 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例入装有水的容器内,待上一 份电石粉末彻底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例入容器内。化 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 水耗量普通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 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第三十三条 乙焕厂(站)发生火灾时,应即将向消防队 (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快 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 的扩大。1 .乙焕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2 .乙快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即将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
28、接处有乙焕漏出而产生 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块管道的火焰。3 .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即将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焕管道及乙焕瓶上的火焰, 并将其附近的乙焕瓶迅速搬离现场。第四章生产操作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2 .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 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 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住手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 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3 .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
29、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 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便好用;(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 工艺要求;(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 等,应齐全完好;(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4 .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者检修后首 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能符合 工艺的要求。5 .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 的位置。6 .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7 .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 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 %时, 即认
30、为置换合格。8 .对进厂的新乙焕瓶应做以下检查:(1)国产乙块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2)进口的乙焕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3)核对乙焕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 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 与创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4)按乙快瓶数量的10 % (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 部间隙,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 ,如仍有不符 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焕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 量问题,除与创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 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焕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 做气密性试验。(5)乙块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 . 8MP 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 气渗入乙焕瓶。第三十五条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的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 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焕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 直至系统内的乙焕纯度大于98% ,方可投入生产。2 .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 石加入投料口。3 .根据乙快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 力波动小于0 . OOIMPa。4 .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 石温度应低于5CTC ,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 杂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