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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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单位:时间:Word格式/完整/可编辑 档、风险辨识、定期检查、检测和监控预警制度。企 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wei)险源 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 并至少每

2、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wei)险源 的监控措施的实施 情况。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防控监控责任制、 资金专项使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分类登记、事故隐 患排查管理统计分析及报送、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方案 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 应急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管理,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定期向安监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 管理统计分析表;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重大事故事故管理后须经安监和有关 部门审查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 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

3、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 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赋予奖 励和表彰。第八条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环境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 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者行业标准。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 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造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坎、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 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

4、散的遮挡物;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 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 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 及有害危(wei)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wei)险 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住手施工的,施工单 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建造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 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 工作平台、食宿场所 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 方施

5、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 盖物和施工标志。第九条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和 器材用品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wei)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设施;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时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wei)险物品的 容器、运 输工具,应当由取得创造许可的生产单位 生产。大型 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

6、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定期对游乐设 施进行安全检验。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 注意的显著位置。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 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创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 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 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

7、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 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造 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建立安 全检查和维修制度;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 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 及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为从 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从业人员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 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舞度

8、。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 上岗作业。第十条 落实危(wei)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造物和构筑物拆除、临近高压输电路线作业、 在密闭空间内作业,以及开展高危文体旅游活动等危 险作业和活动,应当制定危(wei)险作业(活动) 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 安全管理,指导并监督操作人员和活动参预人员(游客、 观众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活动)规程的要求进行 操作(活 动)。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 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建设工程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 员应当对

9、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 时电线。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 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 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内 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保障 暂时搭建的设施、建造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配 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 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

10、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 查设备,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医疗救 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保障活动场所、 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 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 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 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 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 救生设备和器材;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 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文件编号:KG-A0

11、-9073-4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任谡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fTI 使日常工作或者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安全 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 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为进一 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

12、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和考核奖惩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告示牌;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wei)险区域 的标志和安全网。危(wei)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录附后。第十一条 执行危(wei)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wei) 险物品或者 者处置废弃危(wei)险物品的经营、运 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必须建立、健全危(wei)险化学品专门 的

1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 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危(wei)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制度。危(wei)险 化学品的包装必 须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危(wei) 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 量(分量),应当与所包装 的危(wei)险化学品的性 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 和储存。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危(wei)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 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及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 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

14、保养, 保证符合正常合用安全运行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 业时应当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 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安全检测、评价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危(wei)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 装置定期进 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 作业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 危害因素检测和职 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销售及流向登记制度。

15、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和警示标识的危(wei) 险化学品;危(wei)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规定的限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 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 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即将向当地 公安部门报告。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制度。危(wei)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 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 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wei)险 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 核查登记;库存危(wei) 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wei)险化学 品专用仓 库,应

16、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 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废弃处置制度。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 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wei)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的运输企业承运;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 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 运人员。驾 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 带从业资格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

17、于危(wei)险货物运输路线、时间、速度方面 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装、超载;道路危(wei)险货 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扬撒,危(wei)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专用车 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 志。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wei)险货物的性质配备 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危(wei) 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 挥下进行。在危(wei)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 程中,应当根据危(wei)险货 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 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 齐,防止混杂、撒漏、 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第十二条承担合作

18、经营的安全管理义务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第17页/总24页权单位应当提供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 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的建造物;不得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防 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

19、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 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 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 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消防车通

20、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 他建造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 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催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对改变 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 等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 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 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 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

21、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第二条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 项费用,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 产专项费用,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及矿山、建造施工单位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企业应当

2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 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矿山、建造施工企业和危(wei)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门 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时常性维护、保 养以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其 他相关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并指定 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 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 预案的实施,并定期组织演 练。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

23、人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 告,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公共娱乐场所、卡拉0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 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 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第十四条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权 益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向从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 险危害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

24、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 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I,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 防和应急自救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 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 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禁止安排特殊劳动保护 从事禁忌工种范围内的劳动,

25、禁止使用童工。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 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 所或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 绝进入现场、住手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前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住手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 有工伤社会

26、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五条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管企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 检查人员(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受聘专家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得拒 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检查生产监察 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 器材,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不得迟报、漏报或者 谎 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不得 妨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 有关情况和

27、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 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不得在事故调查中转移、隐匿 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在事故 发生后逃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追究企 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列 入黑名单,挂牌督查,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致歉。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者组织的名字Enter

28、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工业企 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者同时容纳100人以 上 (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人)场所的经营单 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四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 档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投入保障、工作会议、 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培训教育、日常检查、 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重大危(wei)险源登记备案 和管理、危(we

29、i)险性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危(wei)险作业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危(wei)险 物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使用和报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处理、安 全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 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等保障安全生 产的内容。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 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wei)险危害因素、重大 危(wei)险源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情况、事故 应急处置方法和 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 金投入、员工安 全教育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 产活动记录、事 故发生原因

30、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第五条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 全培训I,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建造施工企业和危( wei)险物 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任应当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I,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

31、换岗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 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第六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和证照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含登记备案)的,不得从 事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 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改变原有须持续 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 者者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录附后。第七条 开展危(wei)险源辨识评价和安全 隐患排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较大危(wei)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wei) 险源建立普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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