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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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人:单位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地 址: 上海市XXXXXX联 系 方式: 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joa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身份证 编 号:行政审批机关: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经营国内 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信用情况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采用告知承诺方 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1、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2、曾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二)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2、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 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营业性水 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三)法定条件本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1)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 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 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 人;3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 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 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50艘 增加1人,不足50艘按50艘计;3)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 分别配备1人;6至1

4、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n至20艘的, 至少分别配备3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31至 4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5人;4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6人; 50艘以上的,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4)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 少分别配备1人;n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 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大于50艘的,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

5、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 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 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 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 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 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6、复印件1份。其中,项材料申请人需在行政审批申请时提 交;项材料申请人需在自该承诺书签章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上内容由行政审批机关填写)(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行政 审批机关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六)监督和法律责任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 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审批机 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2、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 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 承

7、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 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3、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 办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 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 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 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七)信用管理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 现申请人、被审批人

8、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诚信档 案中留下记录并依法对外公示,同时,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 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二、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七)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 签章后生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年 月日(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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