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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管理制度(10篇) 一、仔细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省,艰难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需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担当。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的确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前方可购置。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置时,需两人以上参与,一人负责,
2、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治理方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惜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丧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状况特别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便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需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前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款待,要本着“节省、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
3、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掌握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掌握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掌握在60元以内(特别状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与。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来回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需
4、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赐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担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需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供应。 十三、群众监视。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晰,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精确无误,并自觉承受群众监视。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值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治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
5、本制度。 其次条 行政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省,制止浪费铺张;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意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省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照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展掌握和监视;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治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视; 第四条 严格财务治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前方可支
6、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 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别状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 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需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一般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治理,不得任凭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3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严厉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7、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和监视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展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视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
8、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需符合会计治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需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调整;因特别状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根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
9、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掌握。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以下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局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承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根据收缴分别、罚缴分别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
10、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铺张、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治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根据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工程、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款待费治理方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购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必需实行政府选购;选购政
11、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并到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展选购;因特别状况需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账户治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法治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展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惩
12、罚打算。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治理权限,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工程; (二)违反规定擅自转变财政收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
13、、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工程,仍旧依照原定工程、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
14、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其次十
15、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反财政收入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其次十一条选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选购治理暂行方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治理规定,擅拘束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次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治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其次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治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
17、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其次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其次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章、事业单位财务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纳入预算治理的市
18、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其次章 预算治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选购预算组成,单位全部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治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四条 单位要依法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并准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五条 单位根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根据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工程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要求,严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力量,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
19、序,由财政局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根本建立、修理改造工程资金预算的编制。在部门预算中未统筹安排的小型或零星修理工程,当年不予追加。 第七条 政府选购工程必需编制政府选购预算,并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政府选购预算的不予选购。 第八条 单位要按严格根据“二上二下”的程序上报部门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部门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治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治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治理,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
20、未开展绩效评价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并予以通报。对工程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催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章 支出治理 第十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财政预算批复,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确需执行追加的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进展。 第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治理,建立健全工程申报、论证、实施、绩效评审及验收制度。专项资金要实行工程治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工程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预留在部门进展二次安排,不得跨预算层级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根本建立、修理改造工程的治理。根本建立及大型修理改造工程,需要立项的必需按程序审批立项,不
21、得化整为零躲避立项。单位根本建立、修理改造工程要报财政局评审工程概预算,未经财政局批复概预算的工程不得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仔细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的治理,准时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开办、变更及注销工作,确需设立特别专户的,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相关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名目内的支出,必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治理,标准支出治理,削减现金支出和大额提现,严禁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账。 第十五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
22、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乱发津补贴,对无法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内的其他个人补贴支出要标准治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掌握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治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本钱。 第十七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治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不得以训代会,不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需一事一结。报销
23、时应供应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据实核拨。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治理制度。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核拨,其他培训经费从单位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需一事一结。报销时应供应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效劳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其次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
24、革后保存公务用车的使用治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修理、燃油政府选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掌握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掌握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其次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政府选购治理。凡纳入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且到达限额标准的,必需严格执行政府选购;要严格按政府选购批复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申报选购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选购,做好选购工程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备案等各环节工作。 其次十二条 单位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资产治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25、等都要根据规定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购置、转变资产用途、处置国有资产;要完善内部资产治理制度,落实资产治理责任制,明确资产治理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展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会计根底治理 其次十三条 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及审核岗位必需分设,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全部从事财务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应会计从业任职资格。对单位财务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其次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财务人员、公章及电子印章的治理,准时做好财务人员操作财政财务系统UKEY及电子印章的申
26、领、变更及注销工作。严禁将不同岗位的UKEY及电子印章由一人治理及使用。 其次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展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其次十六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治理制度。严格根据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手续;要根据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根据挨次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治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
27、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其次十七条 单位要标准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单位名称不全或不标准的发票,不得使用虚假的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其次十八条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治理。年度决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年度终了,要依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部门决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
28、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其次十九条 单位要做好部门预决算依法公开工作。单位要在财政批复预决算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信息。预决算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内容外,严格根据预决算公开模板公开,并不断拓展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决算公开的方式方法,承受社会公众的监视。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强化财务治理主体责任,健全内掌握度,标准财务治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严格根据本方法履行监视职责,严厉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
29、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财务治理方法的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96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5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局部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预算编制不标准,工程预算实行前几年工程累加,而不是按当年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进展预算编制。 (二)局部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
30、会计核算不标准,往来账明细账不清晰,货币资金日记账不健全,货币资金的余额状况只能看会计报表或查账才知道。 (三)局部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工程治理不标准,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较粗,或者未按有关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编制。 (四)局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根底信息不完全,未建立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等明细台账,内掌握度不健全。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治理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治理,是行政事业单位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标准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重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治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治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掌握
31、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铺张或贪腐、挪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治理 1.统一编制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时,由财务科(股)室牵头,相关业务股室协作,共同编制零基综合部门预算,并将上年年终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编制范围,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政府审定并下达批复预算。 2.建立动态预算数据库。行政事业单位动态预算数据库包括根本数据和工程数据,涉及人员编制、工资、债务、资产等根本数据库需每半年更新;涉及当年单位专项工程资金配套、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工作重点按排的工程等工程数据库需每年更新。 3.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经营收入预算编制需要依据以前年度收入状况和当年有关方针政策进
32、展测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并下达收入任务。对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经营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全部收入必需全额准时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准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4.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政府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经营收入任务,准时依法组织收入,编制月度、季度等收入任务表,定期分析收入完成状况,若收入任务完成难度大,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负责,实行措施,想方法,确保收入任务全面完成。 5.支出分为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根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效劳
33、支出)。根本支出按单位当年的正式实有人员和当年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执行。工程支出按上级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进展编制。工程支出原则在工程库中确定。但凡年度未列入工程库治理的工程,原则上不受理。全部支出要全部据实入账,不得虚列支出和少报支出等,各项支出必需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扩大和提高标准。 6.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制度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二级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治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事业进展和工作目标,根据以收定支和定额补助的原则,指导二级单位预算编制,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和单位运转,其次是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支出,最终是社会事业进展的支出,要标准二级单位预算,定期检查预算执行状
34、况,对不执行预算和随便调整预算的行为进展严厉处理。二级单位收支编制按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7.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及二级单位预算收支执行状况进展分析,对好的做法要连续保持,对存在的问题,马上整改,对单位预算执行要追求最优的预算执行方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治理 1.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由政府或集体统一安排处置,统筹使用,按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治理规定进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要按银行账户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单位银行账户治理,目前,单位除有零余额账户和规定银行账户外,不
35、得自行在银行开户,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展严厉处理。 3.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材料等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实、帐帐相符。单位不得随便处置、出租固定资产,确需的按规定按程序报批,发生毁损、丧失的,要准时查找缘由,分清责任,对消失的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出纳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日记账,按月与会计进展对账。严格执行国家货币资金治理制度,并不断完善货币资金内掌握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应由银行结算的各种款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5.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应当依据当年政府选购名目和限额标准,对到达选购限额的工程,必需按规定进展政府选购,严禁
36、化整为零支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6.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加强债权债务治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明细台账,单位根据企业债权账龄治理的方法,编制债权账龄分析表,定期分析债龄,对不按规定归还债权的通过发催款通知书、法院起诉等方式,准时回收、归还和账务调整处理,不得长期挂账和擅自核销,不得任意削减或变更单位债权。单位定期分析债务,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归来到期债务,以削减单位的经济损失或不能因不按期还款被罚款、起诉以及降低信用等级等,更不得擅自增加单位债务。 (三)会计核算及内控治理 1.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会计科目,搞好和标准单位期初建账,特殊是标准会计科目名称。会计核
37、算做到货币资金核算到详细账户,物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到每一件详细实物,债权债务核算到每一个详细单位及个人,收入核算到每一笔收入,支出核算到每一笔支出等。 2.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根据财务会计核算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单位会计核算。单位按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等规定进展会计核算,不得随便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货币资金日记账的格式、记账方法、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等,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操作有程序,会计核算有方法,记账有规定等,确保会计核算的每一个环节要有依有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加强财务内部掌握和内审。建立健全单位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往来账、预算
38、等内部掌握治理制度,并依据随时消失的新状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现有内部掌握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货币资金、往来账等的风险。单位定期加强内部审核,检查会计核算、记账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舞弊、违纪违规行为和制度上的缺陷,对存在的问题要准时向单位反映。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立和我县经济有序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章、事业单位财务规章、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
39、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是单位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标准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治理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治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掌握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铺张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治理包括:预算治理、收入治理、支出治理、选购治理、资产治理、往来资金结算治理、现金及银行存款治理、财务监视和财务机构等治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视工作。 其次章 预算治理 第五条 行政
40、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需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准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治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并准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根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41、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掌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工程,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省、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进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力量,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分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规划和工程支出规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
42、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治理,建立健全工程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当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工程治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工程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铺张、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展二次安排。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掌握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治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本钱。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便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
43、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选购治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修理)和效劳工程,应当根据政府选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选购。 第十二条 选购代理机构进展政府选购活动,应当符合选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选购效率更高、选购质量优良和效劳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选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选购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选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卑视待遇; (三)在招标选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展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给商签订选购合同; (五)与供给商恶意串通
44、; (六)在选购过程中承受贿赂或者猎取其他不正值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选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选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选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治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45、治理方法和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效劳支出,采纳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名目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治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准时入账,并按规定准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准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治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治理。 其次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治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准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开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准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开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