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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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级管理制度和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村经济合作社和阳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

2、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第五条 管理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承担内

3、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六条 实行委托代理制。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由村级组织委托*镇会计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三资”业务。独立核算的村属企业(公司、市场)每年末向镇代理中心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及银行对账单。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干部报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代理中心审核备案。对于超过预算收支应及时追

4、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代理中心审核备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在公开栏中公布。第八条 “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和备用金外资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涉及小额(500元以下)、多人的支出经镇代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已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的票据金额,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或经办人)代为支付。推广村级基本账户收款扫码模式。第九条 村级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并报镇代理中心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5、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资金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第十条 印章和U盾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镇代理中心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各村银行结算账户网银复核盾和录入盾分别由镇代理中心和村保管,U盾必须本人操作,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操作。第十一条 村级资金存放。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对于闲置且短期未用的村级资金,经所在村两委综合评估分析后,采用定期存款模式,实现村级存款效益

6、最大化。第十二条 非生产性支出。(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消防等突发紧急事件可统一安排快餐,各部门在村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村干部公务出差交通费从严控制、伙食费定额补助、住宿费限额报销。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金华市区(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得报销餐费和住宿费,市外住宿和就餐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承担。(二)学习考察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需外

7、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不得以党日活动经费、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向党员发放钱物;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村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活动经费预算需事前报乡镇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一)实行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

8、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数额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凭证上签名“经集体研究同意”字样,并附会议记录;数额5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凭证上签明“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字样。各行政村支出10000元以下的凭证报销时,线下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证明人签字,村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盖监委会公章),村委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线上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副主任、

9、村监委会主任联审签字后报销;支出1000050000元时,还需第一书记、联村干部、联系领导、代理中心分管领导线上联审签字后报销;支出50000元及以上时,增加镇主要领导线上签字审核后报销。此外,涉及专项资金10000元及以上支出时,还需相关分管领导线上签字审核。阳山村未成立经济合作社,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处,由村书记签字。(二)规范支付流程。有效支出凭证和附件(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村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扫描上传至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完成联审联签通过银企直联(或普通网银)线上支付。第十四条 票据交接与管理(一)票据交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每月同镇代

10、理中心交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凭证交接时填写结报单一式两份,由镇代理中心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各自留存。代理会计要认真审查每张票据与系统扫描件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每月月底完成做账和结账工作。(二)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

11、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镇代理中心领取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次限领一本。镇代理中心建立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交回、验收的登记制度。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必须连号使用,年末对已启用而未用完的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定点零星采购的物品,单张票据额度不超过500元,可按月或按季结算,并附经采购人签名的物品采购清单。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

12、凭证仅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附相关说明。(三)票据保管。镇代理中心应建立“村会计资料档案室”,集中保管期3年,保管期满返村保管,办理移交手续,登记移交清册。村级组织应相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设施、设备,明确专人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存放。财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满30年,如需销毁,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乡镇批准,并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股份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

13、积金、公益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股份分红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向社员公示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他村民福利根据各村集体经济基础,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写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村级债务管控。严格执行婺城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婺区农【2020】107)号文件,实行村级债务红、黄、蓝三色动态管控,制订债务削减计划,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涉及新增债务的事项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策,

14、蓝色及以上等级村应报乡镇审批;黄色及以上等级村不得实施集体经营性收入股份分红;红色等级村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经营性项目、财政全额拨款项目除外),避免因项目建设造成村级负债不断攀升。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高息借款;严禁以牺牲集体利益作为条件向私人借款;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第十七条 村级债权催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村两委为收缴责任主体,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债务人因破产、死亡、失踪、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收回的

15、债权,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已离任的,实行责任追溯制度。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应当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请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应当说明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可能造成的风险。第十八条 留用地补偿资金使用。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自然村、生产队)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

16、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均应列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结转。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结转形成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纸质+电子”双登记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负责。电子登记在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发包及租

17、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公开。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般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1万元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处理;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和乡镇备案后,方可核销调账。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合理利用村级闲置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出租或发包工作,签订规范的书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村集体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因年限

18、过长、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报废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镇代理中心备案。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折价转让给可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账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第四章 资源管理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源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名称、位置、面积、开发利用等情况信息。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所有的资源,一并纳入村集体登记,所有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各级资源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不清。实行租赁经营

19、的其他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租赁资源的用途、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源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源进行清查核实,一般每年清查一次。第二十九条 资源开发和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乡镇审核,再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工程项目拨款,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决

20、策。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评估可行性、必要性,并立足于保障村集体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征求各方意见,进行集体决策。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过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区、乡镇有关制度执行,实行分级招投标,凡工程项目预算达到规定数额的须到相应平台进行招投标;6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额工程项目按照婺城区小额工程交易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婺公管办【2021】1号)文件执行,招标结果同步在所在村公开栏予以公告

21、,如小额超市不能满足该项目,可另行招投标。10-30万元的项目主体工程以及项目涉及的咨询、设计、地勘、监理等,也可委托乡镇中标单位实施。5万元10万元的村级小额工程项目可简易招标或在区小额工程网上超市公开交易,或委托乡镇中标单位实施。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咨询、设计、地勘、监理等事项,以保质、节约、增效为原则,通过村集体民主决策后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强化工程立项、招投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

22、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第三十四条 项目变更造价。项目累计增加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造价超过5万元的,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招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签订补充合同;限额以下的项目变更造价,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结算。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开展工程自检并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由村级组织村两委、项目监督小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核)和公示。第三十六条 工程款项支付。工程项目

23、资金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工程款项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正式税务发票;(2)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3)验收合格报告(参加人员签字);(4)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5)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记录、各代表同意签字等资料;(6)追加工程联系单及补充合同;(7)工程款支付证书(由监理单位出具);(8)工程款项支付审批表;(9)分期付款工程资金支付登记表。第六章 集体产权交易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标的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和区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农

24、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处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100 万元之间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策后,鼓励进入乡镇、区级部门(园区管委会)平台交易。预算0.3万元5万元的物资、服务采购,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采取公开招投标、询价比价、自行采购等形式,由村级组织采购;预算5万元10万元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级组织招投标;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须经党员会议审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进入乡镇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完成后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

25、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新签合同须经镇代理中心鉴证盖章,村、镇各留存一份。农村集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资产产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土地、森林、林木等经营权流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建议租期三年以上的合同约定租金上浮比例。第三十九条 合同款兑现。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按合同要求逐期清缴,到期合同及时做好续包工作。第七章 重大事项决策第四十条 村级重大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

26、修订;(三)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四)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五)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六)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八)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依

27、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五议”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指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第八章 集体用工管理第四十二条 村级误工标准。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不得从村集体领取各类补贴(含劳务误工)。其他村干部从事村集体事务及村民从事劳务的误工工资标准,由各村通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确定,并报镇代理中心备案。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不再享受各类误工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

28、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第四十三条 建立村级用工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级用工(普工)库,用工库通过个人报名、村级审核后组成,原则上用工库名单每年调整一次,报名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并胜任本职工作,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本村人员优先。用工库人员确定后,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向全体社员公布。第四十四条 建立用工登记制度。用工库人员采用轮流用工制,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到岗的自动跳转,态度敷衍、劳务不勤勉的人员经民主决策后从用工库剔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设簿登记,按月或按季对用工情况公布结算,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用

29、工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第九章 队伍建设第四十五条 稳定“三资”代理队伍。镇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村数配备相应的代理人员,代理会计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相关业务经验。第四十六条 提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队伍。每村设一名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根据需要也可另设一名实物保管员。第四十七条 提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队伍。每村设一名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根据需要也可另设一名实物保管员。(一)实行任职回避。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调整。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

30、调换。确需变动时,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新任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人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2.具备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3.基本固定在本村生活,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列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人选;已担任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的应予以撤换:(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2)因年龄、计算机应用或身体原因

31、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无故不到镇代理中心报账的;(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第十章 公开与监督第四十八条 公开内容与时间。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一)村级日常性财务收支等情况,每月10日前公开;(二)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每年清查后,于次年1月底前公开;(三)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四)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五)经济合同订立、土地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

32、况、宅基地分配情况等按实际随时公开;(六)各类承包款、集体资产出租租金等各类应收款逾期未交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随时公开;(七)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按实际随时公开。第四十九条 公开方式。采取“线下+线上”双公开模式,线下定期在公开栏张贴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党员会(代表会)公开唱账;线上通过微信小程序(二维码)、浙政钉、村务通公开电子财务,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五十条 民主监督。各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并向镇代理中心反馈财务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和群众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

33、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当及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第五十一条 民主理财。各村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公布理财结果,并组织合同兑现和清收到期的各种欠款。第五十二条 事前审核。对村级上传到*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各类票据及附件,镇代理中心应事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予受理报账。第五十三条 审计监督。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按照农村财务审计的相关要求,重点围绕

34、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村级重大项目建设、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第五十四条 审计(巡察)整改。对农村财务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乡镇应当督促被审计(巡察)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镇政府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

35、门处理。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印发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由乡镇研究确定。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表1: 村级学习考察审批表申请单位考察目的考察时间参加对象及人数行程安排预计费用(细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为学习地区的先进经验,年月日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到学习考察。(附表决情况)乡镇(街道)意见联村干部意见:联系领导意见:乡镇(街道)纪(工)委意见:乡镇(街道)负责人意见:表2:村(社)大型活动报批表申报单位活动名称计划日期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日 期经费预算(万元)负责人及联系号码活动方案(附会议纪要)写不

36、下可附页: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安全防控预案乡镇(街道)意见联村干部意见:联系领导意见:乡镇(街道)纪(工)委意见:乡镇(街道)负责人意见:表3:( )村(社)( )年度普工库人员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联系号码银行账户情况开户行户名银行账号表4:村(社)工程项目造价变更审核表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村项目负责人联系号码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合同价格万元项目拟增加金额万元项目金额增加原因(详细说明,如增加工程量需说明增加的建设内容)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策结果因工程项目需要,年月日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变更项目造价,累计变更造价万元。(附表决情况)造价变更资金来源乡镇(街道

37、)意见联村干部意见:联系领导意见:招投标中心审核意见:表5:村(社)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联审表年 月 日实施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项目名称村项目负责人监督小组组长:成员:资金来源概(预)算总价万元实施方式区公开招投标镇公开招投标村公开招投标通过区小额工程交易服务网上超市择优选取建设单位采用乡镇(街道)入围单位实施方案(实施内容、可行性、必要性及预算工程量、开工日期等,不够可另附页)民主决策情况因建设需要,需实施项目,年月日经村会议讨论,同意以方式确定该项目施工单位。(附表决情况)村(社)负责人意见及签名村(社)监会负责人意见及签名联村干部意见联系领导意见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意见乡镇(街

38、道)纪(工)委意见表6:村(社)商品或服务采购申请表申请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商品或服务名称概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区公开招投标镇公开招投标村公开招投标市场询价采购其他采购采购小组组长:成员:采购商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合计民主决策情况因需要,需购置,年月日经村会议讨论,同意以方式采购本次商品或服务。(附表决情况)村(社)负责人意见及签名村(社)监会负责人意见及签名联村干部意见联系领导意见采购资金来源分管领导意见乡镇(街道)纪(工)委意见表7:村(社)商品或服务采购验收单村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商品或服务名称验收时间验收情况验收组成员签字组长签字:成员签字:表8:工程款项支付审批表单位:

39、元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承包人 /收款方合同付款条款及建设项目进度说明: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结算价项目内容合同价本次申请金额累计申请金额累计申请比例(%)工程款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他费用合 计-村干部审核意见三资代理中心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日期:注:1、本表格根据实际申请的款项内容填写;2、本表格可视实际情况调整。表9:分期付款工程资金支付登记表单位:元付款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个人监理单位总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条约预付款项工程款支付情况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村监委会主任签名/日期合计: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40、三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街道范围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原有积累及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捐赠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办公用房

41、、经营性房产及公益性房产等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文教卫生体育设施、码头、网场、仓库等农渔业设施设备和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旱地、山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事项,由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委托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委托代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

42、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街道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核算等代理服务工作。第七条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经营与管理工作,建立“三资”管理小组和“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督。第八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三资”管理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2.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3.加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配足配好硬件设备和人员,落实好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三

43、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4.加强对各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应用“三资”管理网络,督促各社“三资”管理规范运作;5.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及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7.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8.建立健全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档案及台账。第九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1.审核“三资”原始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核情况的登记反馈;2.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等工作,正确核算“三资”事项;3.

44、将“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账务处理系统;4.定期盘点各社现金,核对各社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5.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核查、存根保管及数据录入工作;6.指导督促各社规范“三资”经营,指导督促各社编制财务预决算 ,定期开展“三资”清查,强化“三资”的日常管理;7.参与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8.及时反馈各社“三资”情况,制作提供“三资”公开资料,指导、督促各社做好民主理财和“三资”公开工作;9.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社“三资”变动情况,帮助指导各社建立“三资”管理台账,规范“三资”档案管理;10.做好对“三资”事项的咨询和质询的接待、解释工作。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管理小组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完善本社“三资”管理措施,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提高本社“三资”的经营效益;2.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3.审查日常财务收支,保证收支的真实、合理、完整;4.加强与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5.定期及时报账,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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