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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生态影响类)(试行)一、 目的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提高审批效率,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二、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区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跟污染影响有关的固定污染源,按照*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污染影响类)(试行)执行。三、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充分体现与生态影响相关的内容;文字简洁精炼,尽量采用图/表表达,避免重复描述。必要时辅以照/图片。四、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1.给出专
2、项类别并简要说明理由,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不需全部列出;不需要设置的,填写“无”。2.河湖整治:河湖底泥环境质量标准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执行。3. 生态专项:线性工程地下穿越或地表跨越永久基本农田,且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无永久、临时占地时,可不设生态专项。4.大气专项: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可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大气评价等级判定过程作为附件。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从流域、行业或专项规划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水库项目关
3、注流域综合规划符合性,防洪排涝项目关注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符合性,引水项目关注水资源规划符合性,道路、铁路、轨道、港口码头项目关注相关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港口总规等符合性,不需要分析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符合性(房地产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与用地性质相关的项目除外)。2.国家、省、市、区(县、市)均有规划的,原则上只分析与所在区(县、市)的规划符合性。3.简要说明与项目关系密切的方面,明确项目与其要求或规定是否相符,无需大幅摘抄规划、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如交通项目重点分析选址选线、等级规模、重点路段穿越方式等是否符合;水利类项目重点关注生态流量是否满足等。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
4、一单。除房地产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与用地性质相关的项目外,明确项目所属环境管控单元,重点关注生态保护红线,其余可直接给出结论。2.关注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如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需简要分析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的符合性。3.国家、省、市、区(县、市)均有类似政策/文件要求的,原则上只分析与所在区(县、市)的符合性。4.与政策/文件进行符合性分析时,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内容应逐条分析,其余可直接给出结论。(二)建设内容项目由来:一般不需说明,除有必要。环评类别的确定:一般不需说明,除有必要。项目组成及规模:列表说明工程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
5、依托工程、临时工程等;主要说明对环境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工程内容及重要的环保措施,简化与环境影响基本无关的工程设计内容。总平面及现场布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布置图应完整、清晰,应包括各类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料场、混凝土/沥青拌和场、钢筋加工、预制厂、临时中转场、弃渣场、淤泥干化场等)布设情况。施工方案:重点关注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施工内容,如道路工程隧道、桥梁、高填深挖路段,水利工程疏浚、围堰及导流等。(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生态环境现状:1.说明工程区域主要生态功能,突出项目占地及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现状,宜辅以照片说明,不宜大尺度大范围描述。简单说明
6、与项目环境影响相关的主体功能区规划。2.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按导则要求开展工作,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等内容在专项中无需重复。3.不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引用与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不涉及敏感区的,生态现状需明确项目占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植被类型,是否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含陆生和水生)分布;水生生态可引用所在流域5年以内的水生生物现状调查资料。涉及敏感区的,可利用该敏感区5年以内历史调查资料。无相关数据的,水、生态、土壤等要素参照导则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4.报告文字内容部分只需给出监测单位名称及监测报告编号、监测数据范围和结论,原始监测数据作为附件。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
7、染和生态破坏问题:1.对于改扩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对既有工程、前期已实施工程的实际生态影响、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价。2.不包括现有项目工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路面破损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1.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按相应导则确定评价范围识别环境保护目标。2.不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按照新增用地红线周边或沿线两侧300m范围识别环境保护目标,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根据生态系统完整性适当延伸;固定污染源敏感目标范围的确定参照污染影响类。评价标准:1.明确与本项目污染影响相关的各环境要素环境质量标准名称及执行类别,可不给出具体标准限值。2.分环境要素明确与项目相关的污
8、染排放标准名称及与项目相关污染物的标准限值。其他:没有规定或要求的,填写“无”。(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及运营期影响分析:1.结合工程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的主要环节,按不同环境要素分析工程施工和运行对保护目标影响的途径、范围和程度。2.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按相应导则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分析。3.不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以定性分析为主。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单独列出相关影响内容。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1.除了主体工程,还应对施工布置进行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有不同方案的,进行环境影响对比分析,提出推荐方案或避让优化意见。2.现有方案均占用生态敏感区,或对生态保护目标产生较大不
9、利影响的,还应提出基于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比选方案。(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按照避让、减缓、修复、补偿和管理的次序提出。2.生态影响应重点分析对栖息地、陆生植被、生物资源、物种迁徙或洄游等方面的影响,提出栖息地保护、生态恢复、生态补偿、维持连通性等保护措施。3.涉及噪声影响的,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声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采取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采取主动降噪措施。4.针对规划环境敏感目标,提出环保措施预留要求,如城市高架项目预留隔声屏障实施基础。5.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单独列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内容。6.应关注所提出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运行稳定性、生态保护和修复效果的
10、可达性。7.河湖清淤底泥的去向应与接纳场所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如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疏浚物(GB30980)等。(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合项目规模、生态影响特点及所在区域的生态敏感特性,针对性地提出监测计划,并纳入环保竣工验收。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施工期和运营期,明确各个时段的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七)附图、附件要求1.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线路走向图(线性工程)、所在流域水系图(水利工程)、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布置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及位置关系图、生态环
11、境监测布点图(包括现状监测布点图和计划监测布点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图(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典型措施设计图)等。附图中应标明指北针、图例及比例尺等相关图件信息。2.附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监测报告、现有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如有)等必要附件。(八)其他1.本规范未尽事宜,与指南要求一致。2.本规范试行期为一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污染影响类)(试行)一、 目的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二、 适用范围
12、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区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三、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充分体现与污染相关的内容;文字简洁精炼,尽量采用图/表表达,并避免重复描述。必要时辅以照/图片。四、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1. 需设专项评价的,填写专项评价名称并说明理由;不需设置写无。2.根据*区产业特征,原则上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可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大气评价等级判定过程作为附件。3.专项评价仅针对运营期。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 规划包括产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行业规划(如有),无需分析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符合性。明确建设项
13、目所在规划名称、地块性质、在规划中的位置,说明产业规划、负面清单或准入要求符合性。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空间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抓住与项目关系密切的方面。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重点分析“一单”,简单给出“三线”符合性结论。2.国家、省、市、区(县、市)均下发的行业整治类方案,原则上只需分析与所在区(县、市)方案的符合性,与项目相关的内容宜逐条分析,其余可直接给出结论。3.除行业整治方案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条分析、简单分析或直接给出结论,与项目无关的无需纳入分析。4.如有多个类似的政策性文件,
14、只需分析其中最新发布的、与本项目关系密切的文件相符性。5.对相关标准/指南/方案等涉及到的管理要求(如去除率、无组织排放最低控制风速等)可在环保措施章节中直接提出。6. 产能匹配性分析。一般情况下,行业有产能要求的、或涉及环评类别判定等(如涂料用量)的做产能匹配性分析。(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 项目由来。一般情况下不需说明,除有必要。2. 环评类别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说明,除有必要。3.工程内容。宜聚焦与污染分析相关的部分,其余可简单描述,删除与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无关的工程内容介绍。4.水平衡分析。有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的做水平衡,仅产生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污水等可略。简单的可用表表达。
15、5.产能匹配性分析。一般情况下,行业有产能要求的、或涉及环评类别判定的(如涂料用量)等做产能匹配性分析。6.物料平衡。主要针对涉重金属、VOC等跟总量控制相关的污染物。7.特定行业,如表面处理类项目,应给出产品规格、关键参数(如喷涂面积)等。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1.重要工艺及产污环节应有文字说明,勿遗漏产排污环节。2.工艺描述反映项目特点和机理,应厘清产排污节点。3.有化学反应的(仅中和、沉淀等极简单的除外),应给出反应机理或化学反应方程式。4.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应清晰明了。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1.不需填写原辅材料、设备、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达标排放数据等。2.与项目有关的环
16、境问题,原则上应在整改完成后,环评文件方可提交审查。3.现有工程实际排放总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根据上一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填写;若无,通过实测数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量,不要遗漏无组织排放量。4.文字部分只需给出监测单位名称及监测报告编号、监测数据范围和结论,原始监测数据作为附件。(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直接摘录最新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或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中相关环境要素的达标情况结论,不需给出具体数据。2.特征污染物补充监测。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
17、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才需补测;除有明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业(如水泥等建材行业、包含露天堆场等的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不需监测TSP;报告正本只需给出监测单位名称、监测报告编号、监测数据范围和结论,原始监测数据作为附件。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环境保护目标:1.应包括规划环境保护目标。2.
18、大气评价范围500m起点为厂界,而非厂址中心。3.说明保护目标名称及与建设项目厂界位置关系,人口规模可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排放标准。仅填写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关于标准的使用具体见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7号)。2.排放要求。对于国家、省、市文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应作为日常管理要求管控。3.仅排放生活污水的,不需要列出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1.总量控制指标。只需给出总量控制因子、预测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削减替代量等;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还应体现企业总体项目的总量控制。2.排污权交易。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排污权有偿
19、使用和交易工作纳入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环发函【2022】42号)等,明确排污权交易要求。(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仅需提出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无需开展环境影响分析;对环保措施简单描述,如只需提及执行宁波市建筑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8个100%要求,不必展开。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污染源强核算。按照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规定的优先级别选取适当的核算方法,合理选取或科学确定相关参数;无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但行业相关规范(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中对源强核算方法有规定的,优先按照行业规范规定的方法。2.废水。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
20、理厂的,仅需说明污水厂名称及性质,项目是否在接纳范围内,管网是否接通等;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污染物不计入排放总量。3.初期雨水。收集范围限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如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装卸作业区域、物料储罐区、砂石料露天堆场等),一般情况下不考虑车间屋面收集。4.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非甲烷总烃(NMHC)的区别与联系。1)区别: VOCS一般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NMHC是指除甲烷之外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VOCS一般包含了NMHC。2)联系:为了简单反映废气中VOCS浓度,采用了监测NMHC的方法,即以C的质量
21、浓度表征了VOCS浓度。故在相关描述和核算VOCS排放量时,不能简单地以NMHC代替VOCS,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5.非正常情况。重点针对生产设施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应分析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该部分排放量应纳入排放总量。针对环保治理设施故障,提出环保设施一用一备或一旦发生停止生产的要求即可。6.标排口和采样平台。提出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孔及平台标准化要求。7.噪声影响。除噪声影响明显的锻造行业等特殊情形外,对不设噪声专项评价且50m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目标的企业,列出主要噪声源,重点关注噪声防治措施,环境影响可定性分析。如需模型计算,仅给出预测
22、模型类型及预测参数,噪声衰减公式可略。8.危废贮存点和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结合企业实际(如危废是否接触地面)提出针对性要求,不宜大段搬抄。9.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污染控制难易程度按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物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可否及时发现和处理区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即属于容易控制,可采取桶装、接液盘、架空等措施实现。已颁布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防渗技术规范的行业,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标准或规范执行,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给出各个单元的防控要求,分区防控图可略。10.环境风险。Q值小于1的,简化环境风险分析,提出
23、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联动要求;涉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物质需设事故池,其余可不设。11.自行监测。按照优先顺序依次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确定污染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要求。(五)附图、附件要求1.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应标明指北针、图例及比例尺等相关图件信息,明确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自行监测点位、雨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位置)、用地规划图、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三线一单”分区规划图、声环境区划图(如有必要)等。2.附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污染源/环境检测报告、MSDS、大气评价等级判定过程(如有)、现有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等必要附件。(六)其他1.本规范未尽事宜,与指南要求一致。2.本规范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