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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1. 常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则按以下规定执行。2. 常熟市建设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3.
2、 施工许可证申领3.1 施工现场显著部位应设置“工程建设告知牌”,在告知牌上注明建设单位、工程规模、特点、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措施、开竣工时间、监督电话(建设单位)等内容,并告知一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情况证明。3.2 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期现场踏勘情况证明材料(踏勘表及照片等,踏勘表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
3、同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签证);(7)施工组织设计;(8)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9)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10)消防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2)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和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书; (13)经市招标办备案的发(分)包方案,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包括施工、监理); (14)经建设局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和已明确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 (1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 (16)建设单位工
4、程款支付保证金,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银行进帐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落实证明;(17)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原件;(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外市施工单位还应提供进市备案登记表。发证机关除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外,应审核工程建设规模与土地、规划是否一致,施工现场是否已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合同中的承发包单位、项目名称、承包工程内容、工程面积、造价及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合同签订日期等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相符,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与工程合同造价是否相符,是否有投诉反映等。对于相关资料不齐全或失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5、的全部内容。3.3 发证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对于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先行进行行政处罚。3.4 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同时办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押证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5 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分包交易、签订分包合同并经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增加分包单位。3.6
6、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3.6.1 建设单位变更的: (1)建设单位变更情况说明,并分别由变更前后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安全交接证明和有关责任认定意见等;(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6.2 施工单位变更的: (1)施工单位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变更前后的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原施工单位与建
7、设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3)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安全交接证明和有关责任认定意见等;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发证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施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4、 施工许可证其它内容变更施工许可证其它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4.1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 (1)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名称核准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还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3)已变更的用地
8、批准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抗震审查、承发包交易、施工(监理)合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更手续;(5)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4.2 施工单位名称变更的: (1)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已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承发包交易、施工合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更手续;(5)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后的外市施工单位还需提供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已核验
9、备案”意见并加盖印章的资质核验登记表4.3 工程名称变更的: (1)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变更的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抗震审查、承发包交易、施工(监理)合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更手续;(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4.4 监理单位变更的: (1)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变更前后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原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变更后的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通知书; (4)变更后的监理合同,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及业绩手册; (5)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
10、更手续;(6)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安全交接证明及责任认定意见;(7)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后的外市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已核验备案”意见并加盖印章的资质核验登记表4.5 建设规模变更的:4.5.1建设规模增加的:(1)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变更的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规模增加的设计变更通知单;(4)已变更的施工、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5)施工图审查、承发包交易(如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房产开发资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更手续;(6)增加施工内容部分的工程款和工
11、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及银行进帐单,涉及担保的应提供增加施工内容部分的工程款担保函及履约保函;(7)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4.5.2建设规模减少的: (1)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4)施工图审查、承发包交易、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更手续;(5)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4.6 增加施工内容的: (1)增加施工内容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2)已变更的用地批准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增加部分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 (
12、4)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及银行进帐单,(涉及担保的应提供增加施工内容部分的工程款担保函及履约保函); (5)施工图审查、承发包交易(如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房产开发资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变更手续;(6)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4.7 工程延期开工、竣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申请延期开工、竣工应提交以下资料:4.7.1延期开工的:(1)延期开工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
1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变更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3)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须提供续保保函;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4.7.2延期竣工的:(1)延期竣工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变更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3)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须提供续保保函;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48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 变更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14、加盖单位印章); (3)已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 施工图审查、抗震审查意见书、承发包交易、质量监督等变更手续;(6) 建设单位与新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7)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后的外市勘察设计单位还需提供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已核验备案”意见并加盖印章的资质核验登记表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4.1至4.8条变更事项时,发证机关应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对相关内容作变更说明并加盖印章,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4.9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
15、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完成工程量、维修管理措施、质监和安监备案意见、建设各方主体意见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并加盖印章。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恢复施工申请书; (2)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资料;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签署核验意见,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并加盖印章。5.
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施工许可证遗失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印章; (2)刊登在本市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经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可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本细则由常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 请 表编 号表一工程简要说明建设单位名称所以制性质建设单位地址电 话法定代表人领 证 人工 程 名 称建 设 地 点合 同 价 格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建 设 规 模结 构 类 型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
17、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踏勘情况证 明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已备案的发(分)包方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资金保函或证明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协议及 银 行 进 帐 单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 议 及 银 行 进 帐 单外地进市单位进市备案登 记 表其 他 资 料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 是否完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