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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大路交通规章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交通规章”的简称,简称时通常特指我国正在施行的交通治理法律、规章。名目城市道路交通规章日常交通规章小常识编辑本段 城市道路交通规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适应。县
2、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适应道路交通进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常进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典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
3、的人员进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闻、出版、播送、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争论,推广、使用先进的治理方法、技术、设备。其次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
4、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 凭证。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准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承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5、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 该车型的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依据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拘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全部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车辆用途、载客
6、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状况,定期进展安全技术检验。对供给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展检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展修理、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据机动车的
7、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需准时办理注销登记。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监视下解体。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依据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依据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大路监视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大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转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构造、构造
8、或者特征; (二)转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 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其次节 机动车驾驶
9、人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可以发给 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依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拘留机动车驾驶证。其次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治理,其中特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
10、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治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其次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展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次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操作标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乏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1、。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其次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明施审验。其次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累积记分到达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拘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其次十五
12、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准确、完好。依据通行需要,应当准时增设、调换、更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展宣传。其次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 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制止通行,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其次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穿插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管的 铁路道口 ,应当在距道口肯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其次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
13、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阻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其次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依据交通需求准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觉察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峻隐患的,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退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时作出处理打算。第三十条 道路消灭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
14、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 门或者治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准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觉察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准时实行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治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防护
15、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快速去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退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验收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 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视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 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准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顿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16、。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依据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 依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 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 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依据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依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
17、、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状况, 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疏导、限制通行、制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状况,需要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 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打算,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严峻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实行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其次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
18、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简洁发生危急的路段行驶, 以及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实行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穿插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穿插路口,应当依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19、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削减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依据交通信号或者治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治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
20、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大路上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大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 制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
21、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解故障时,驾驶人应当马上开启 危急报警闪光灯 ,将机动车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快速报警。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
22、,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展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 和人员应当留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依据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第五十五条 高速大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制止拖拉机通行。其他制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 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 但不得用于载人。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制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
23、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 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第四节 行人
24、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依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托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治理、保护职责的人带着。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实行其他导盲手段,
25、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听从治理人员的治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治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 快速通过。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五节 高速大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大路。高速大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
26、外,车上人员应当快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快速报 警。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大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马上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马上抢救受伤人员,并快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
27、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快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稍微财产损失, 并且根本领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领先撤离现场再进展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 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赐予嘉奖。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马上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实行措施,尽快恢复交 通。编辑本段日常交通规章小常识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展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
28、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当保管,以备核查。1. 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2. 过大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3. 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4. 遵守交通规章应成为我们的行为标准。5. 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6. 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掌握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掌握的人行横道,须留意车辆,不准 追赶、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接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7.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8. 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9.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大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