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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治理方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的阶段进展。依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进展需要的不同状况,应当编 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一依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进展的需要, 应当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规划进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根底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进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 原则上不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假设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治理区和县级市,依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或 者法定图例;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
2、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实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专项规 划;六村庄应当依据城市的进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社会公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现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 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现期间,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 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受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 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
3、的,由本细则规定。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治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需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 求。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二十日内供给;对报审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 建性具体规划的申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 批复。其次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应当乐观参与和协作编制
4、工作,并供给所需的根底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实际动身,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科学分析推测城市远期进展需要,与 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二与广东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进展规划相连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三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 规划相连接,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四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根底上 编制,各项内容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进展 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应当符合相关的分区规划。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
5、划重要组成局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各专业行政主 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 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 其审批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 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 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市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市人民 政府审批;五特定治理区的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总体规划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四条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和图册应当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 、市县域城镇体系分布现状图;、城市现状图; 、工程地质评价图;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城市总体规划图; 、近期建设规划图; 、各项专业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根底资料汇编。上 述 图 纸 比 例 市 区 为 1/20230 , 县 级 市 为1/20230-1/10000;建制镇为 1/500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组织编制部门依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三节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分
7、区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特定治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治理区城 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分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区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根底上编制,对城 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城市根底设施和重 要的公共效劳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各专项规划予以深化;二城市规划进展区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宜同步开展, 保证各分区规划相互协调,使城市总体规划得以完整、系统 地深化;三分区规划范围内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和具体规划 的,应当经协调和合理调整后纳入;四分区规划的界限划分,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镇、街等行政界限,以及河流、道 路等自然界限确定;五编制分区规划,应
8、当能有效地指导编制具体规划、 村镇规划及规划治理。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应当包括:一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 、分区规划现状图; 、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绿地系统规划图; 、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 、地块划分编号图;、城市公共效劳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各项工程管网及其设施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根底资料汇编。上述图纸中规划分区位置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依据实际 需要确定,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 1/10000-1/5000。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经济社会进展及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分区规划进展局部调整,
9、 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分区规划的性质、人口规模、土 地利用与布局、市级城市根底设施、城市主干道网络等重大 变更的,必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节掌握性具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八条 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具体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掌握指标和规划管 理要求,做到能够有效指导修建性具体规划的编制与城市规 划治理。第十九条 编制市区和特定治理区内掌握性具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给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县级市 内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由其城市规划部门供给规划设计条 件。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人口规模、 主要道路红线、土地开发强度、建筑保护、主要公共效劳设
10、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其次十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具体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 线,具体规定各类用地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者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掌握点坐标和标高、道 路横断面;三规定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等掌握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 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四确定配套的公共效劳设施的用地定位、用地规模 和建筑规模;五确定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容量、标准和用地,管 线走向和规格;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治理规定;七编制城市设计专项内容,制定设计导则,其中区 内重要
11、地段应当进展环境景观设计。其次十一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应当包括:一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1、 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2、 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 1/1000-1/2023;3、 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 1/1000-1/2023;4、 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 1/5000;5、 绿地系统规划图,图纸比例 1/1000-1/2023;6、 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 1/1000-1/2023;7、 各地块掌握性具体规划图,图纸比例 1/1000-1/2023;8、 各项工程管线与设施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根底资料汇编。其次十二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一经批准,任
12、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假设因上一层次规划依法变更或者发 生其他法定调整情形的,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 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重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五节修建性具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其次十三条 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以掌握性具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供给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其深度应当达 到有效地指导各项工程建设。其次十四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掌握性具体规划,综合考虑地段区位、四周交通条件、环境 质量、配套设施状况及地块内建设现状等因素,进展建设条 件分析;二总平面规划,依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分析, 进展总平面规划设计,
13、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规划总用地和各类用地范围及其面积;2、道路系统和各级干道宽度以及主要掌握点坐标、标高及转弯半径;3、建筑布局、建筑层数与高度掌握;4、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5、建筑物及停车场库的主要出入口;6、绿化布局和各类绿地的位置及其范围;7、各项用地及用地平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8、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9、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包括道路等级系列、交通组织方式、6 米以上主要道路的断面形式、掌握点坐标和标高、转弯半径,以及与区外道路的连接等;明确停车场库的具体位置、面积、泊车位及出入口;四绿地系统规划,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和面积以及
14、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并进展绿化初步设计;五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掌握 标高和主要坡度及地台标高等;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工程管线的综合平衡规划,明确各类管线的容量、 外部接驳、站点设置和其规模、走向、位置、标高;七投资效益分析,估算工程量和总造价。其次十五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成果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图册,图纸比例1/500-1/202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并在图上列出用地平衡表、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工程一览表,建筑设计指标表及综合技术经济指 标表;2、道路交通规划图;3、绿地系统规划图;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5、竖向规划图;6、属
15、大、中型或者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有表达规划设计构思的透视效果图;二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地段位置和四周环境、道路交通等现状条件分析;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3、用地布局和用地平衡;4、建筑布局与设计;5、空间环境和景观特色设计;6、道路交通和绿地系统规划;7、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及其一览表;8、各项工程管线综合;9、竖向规划;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包括总用地和分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商业建筑、配套设施建筑、其它建筑等各项面积,规划居住人口、居住户数、居住毛密度、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并列表说明;11、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其次
16、十六条 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按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和正式规划设计两个阶段进展。在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阶段,宜侧重于总体构思和总平面规划布局以及各项用地与 用地平衡、公建配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等规划内容;在向 城市规划部门报送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半年内,应当按 初审意见进展深化,并按标准规划成果的要求,编制正式规 划设计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次十七条送审修建性具体规划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送以下的材料:一申请初审报告一份;二城市规划部门供给规划设计条件及有效附件、附 图复印件各一份;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图中应当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各项用地及用地平衡表、公建配套一览表。其次十八条送审修建性具体规
17、划正式设计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一份;二城市规划部门供给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含供给有道路、河涌等内容的地形图及初审意见复印件 各一份;三绘制在 1:500 实测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三份;四总平面规划图一式六份;五道路交通规划图一式六份;六绿地系统规划图一式六份;七竖向规划图一式六份;八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求报 送的有关专业管线规划图一式六份;九说明书一式六份。其次十九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规划内容。修建性具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除有以下情形外, 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同一建设用地重
18、编制的规划报审:一因上一层次规划已经依法变更,修建性具体规划应 当依法进展变更的;二建设用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状况。修建性具体规划批准一年后,可因前款缘由依据原审批 程序依法调整。但因建设用地权属人要求进展调整的,不得 突破原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各项规划指标。第六节其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进展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市整治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 划、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规划或者其它专项城市设计,并依 法进展审批。编制上述规划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 划,其深度应当到达直接作为城市规划治理的依据,并能有 效指导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各项工程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规划设计单位进展规划设计时,应当供给规划设计条件和根底资料;规 划设计条件应当对规划的目的、技术要求、内容、深度、成 果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