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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旷工生命安全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XXXXXXXXX煤矿。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第二章 隐患排查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措施会审;2、各专业标准化考核;3、群监员汇报;
2、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科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班组长安全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备案;2、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检科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 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汇
3、报。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 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300 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
4、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 17 时前报安检科,以便督促落实解决。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生产技术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防队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运队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部门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第三章 隐患登记第十条 安检科安全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第十一
5、条 安全隐患分为 A、B、C三级, A级为需要上报上级部门;B级上报公司矿长, C级由安检科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 A、B、C三类进行管理,安检科对 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检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 50 元。第四章 隐患治理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
6、) 、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 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责任单位接到安检科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
7、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 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第十七条 公司级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汇报,监督部门确认
8、隐患处理后安全方可把隐患注销。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 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第六章 隐患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科报告,由调度室或安检科向矿长报告。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 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 、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各业务部门将分析、 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 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科,安监科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公示。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责任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